1、 产品代理推广协议 甲方: 协议编号: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推广甲方的产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代理产品名称、规格、包装、代理医院: 商品名: 通用名: 规 格:
2、 代理医院: 第二条 双方资质认可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须向甲方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二份,并加盖鲜章。甲方审核后,委托乙方为协议医院的代理商,同时乙方应按甲方GSP要求向甲方提供其它相应的证明和文件。 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产品的生产批文、物价批文、说明书、质量标准、药检等文件
3、 3、乙方不得自行转让本协议所定产品的代理权。 第三条 代理价格及结算方式 1、该产品的最高零售价为: 元/支,批发价为 元/支。 2、甲方给乙方的代理价格(款到发货): 元/支。或返还佣金为: 元/支。 3、货款必须由乙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开票通知按代理价格向乙方开具相关发票。甲方可另行委托GSP认证合格的商业公司来处理相关销售事宜。 4、乙方对商业的供货价格不得低于 元/支(含税批价 %),对医院最低供货价格不得低于 元/支(含税批价 %)。 5、以上价格规定如需变动,须与甲方协
4、商后确定。 第四条 协议量及医院开发进度 1、 乙方承诺在所属系统的年销售量为 支。各月销量如下: 单位:支 医院名称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2、乙方必须在首批货到后 日内将药品送入代理的医院。 3、如乙方在本协议期内未能完成协议销量的80%,甲方有权收回代理权及中止或解除本协议。完成
5、协议量再议第二、三年销量。 4、乙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需将首批提货的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代理权,首批提货量为 。 5、乙方首批提货后,若 天内未发生第二次提货,则视为自动放弃代理权。 6、乙方须提供得到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详细的医院开发计划表,作为本协议的必备附件。 7、乙方每季度销量不少于本季度协议量的80%且启动期内市场,乙方如果在规定的时间未能完成协议规定的医院开发进度及任务量,在保留乙方已开发医院的基础上,必须协助甲方无条件转让。 第五条 保证金 1、乙方向甲方提供市场保证金 元,以确保本协议条款
6、的正常履行,市场保证金必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甲方指定账号,逾期未付,则视为乙方自行解除协议。 2、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协议医院的月规定任务量的60%,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相应医院,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执行并扣除50%的保证金;若在协议期内乙方不能完成产品年协议量的80%,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权,并扣除乙方的保证金。 3、因乙方不可免责的原因确为甲方造成的损失,如冲货(具体条款附后)、违反公司价格政策(参照第三条之约定)、用甲方产品陪标等(关于陪标的定义参见《招标协议书》),甲方有权利扣除乙方的保证金,不足部分从乙方货款中扣除或由乙方现金补足。 4、协议期满,乙方完成任务,
7、并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所代理医院的交接工作,没有任何恶意破坏市场的行为,甲方在确认医院和医药公司零库存的前提下,在一个月内退还保证金给乙方。如继续代理,则转移为下一年度的保证金。 第六条 购销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 1、双方在本协议的基础上,每次购货时,乙方可与另行委托的GSP认证合格的商业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具体的购货数量、时间等。《产品销售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直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非印刷公章)后即生效。 2、《产品销售合同》的有效期为30天,30天后双方均不履行的,则自动失效。 3、甲方认可乙方以传真件形式的要货要求。 第七条 发货及退、换货和运费 1、乙方货款到达
8、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发货,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货,需提前电话通知乙方。 2、每次发货时,双方核实收货地点,若收货地址及收货人发生改变,乙方需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发货后,甲方将相关单据用传真的方式在货物交运后2日内发送乙方或乙方指定收件人。 3、甲方通过铁路、公路的方式将货物发至乙方指定收货点,在货物到达地址前的运费和风险由甲方承担,到达地址后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变更收货地址而未及时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需要加急快件或选择其他运输方式,超过正常运输费用标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甲方运输原因造成破损或数量不足,由甲方补足数量或调
9、换(乙方提供相应的运输部门证明),换货数量以甲方回收的货物数量为准。 5、乙方收到货物后,货物因非质量问题发生丢失或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接到承运部门的到货通知后,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提货手续,并将确认的货物数量在收到货物后的3天内通知甲方。 6、因乙方销售或保管原因造成的破损、变质或退货,甲方不予退换。 7、乙方收到货后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人。 第八条 质量责任 1、甲方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法定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在7日内就质量问题提出申诉,否则一切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双方权利、义务 A.甲方权利和义务: 1、
10、对乙方代理本协议品种的经营有咨询、监督权。 2、对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可依据有关法律和本协议之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3、乙方未按规定完成代理协议量任务,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协议。 4、协议期内,对于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代理医院,甲方承诺给予市场保护,并不再向乙方医院内的任何机构、个人供应本品种。 5、《产品销售合同》生效后,保证及时发货。 6、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简介、宣传彩页、招标资料等服务。 B.乙方权利和义务: 1、对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乙方可依据有关法律和本协议之规定,追究甲方责任。 2、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形象,遵守商业信誉;乙方不得经营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不得与他人
11、或帮助他人与甲方竞争,也不得为此从与甲方竞争的任何企业获利。 3、乙方负责代理医院的市场开发和销售工作,自行安排和承担投资费用;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提供产品流向和进、销、存情况及医院开发进度情况。 4、乙方在代理医院的市场销售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若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乙方需承担完全责任。 5、对甲方的产品情况、经营策略、市场拓展策略、商业资料等信息有保密义务。 6、协议期满或中止时,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所代理市场的交接工作,保证销售的顺利过渡。 第十条 窜货处理 A 甲方责任 1、甲方在确认乙方没有违背协议的前提下,保证在协议医院内不再向乙方之外的其他商家
12、或个人供应协议品种。 2、甲方核查窜货行为应在收到乙方提供证据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 B 乙方责任 1、乙方只能在所代理的医院内销售协议品种,不得跨医院调货或窜货,否则,本协议自动中止,并按窜货处理方法处理。 2、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缴纳保证金。 3、乙方不得向任何药店出售本药品,否则视为窜货,按窜货罚则进行处罚。 C 处罚确定办法: 1、窜货数量的核定办法:窜货数量小于一件的,按一件的数量计算;大于一件的,按照整件数计算数量。 2、窜货数量一经核实,甲方对窜货方处以窜货数量乘以货物零售价格三倍的金额,作为对窜货方的处罚。 3、双方确认属于虚假被窜的,给予虚假被窜方零售价
13、五倍的罚款;性质恶劣、给市场带来严重影响的,除罚款外,甲方取消其代理权。 4、协议保证金不够划扣时,甲方从窜货方货款中划扣以补足处罚金额。 5、窜货方需在保证金扣除后一周内向甲方补足扣除部分的保证金。 D 治理窜货工作流程: 1、乙方在本地区发现跨协议范围销售的货物,收集批号、箱号及单盒防伪标签后,向甲方提出投诉。 2、乙方收集确认的样品(至少最小包装一个),经销单位的发票或配送单位发票复印件,并提供给甲方;不能提供,甲方经调查核实仍无法确定的,不予处理。 3、经甲方进行核实的,按本条C款确定的办法处理。 4、乙方须给甲方调查人员提供合适、合理的调查环境,如没提供,所造成的窜
14、货数量核实不准确或不能核实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任何一方有延迟履行或不履行本协议的,则视为违约,违约责任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期满后,在没有违背协议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签代理协议的权利。 2、协议期将满,乙方欲续签协议,应在协议终止前二个月提出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续签手续。 3、解除协议后,乙方应对甲方经营内容(所代理及其销售的全部相关内容)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有任何破坏甲方企业形象、产品形象、市场状况等行为。 4、关于产品招标及医保工作,双方可另做协议
15、补充。 5、甲、乙双方发生重大人事变动、政策变化、债券债务变化等,应以书面形式在15日告知对方,双方视具体情况经协商部分履行协议或者调整此协议。 第十三条 备注 1、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在附件说明。协议中的附件以及每年度末的关于销售任务的商谈纪要,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争执,双方可友好协商。如协商不了,须在甲方所在地提起仲裁。 4、本协议一式两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市场保
16、证金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如为佣金形式:约定返还的时间、条件; 市场支持性活动可列为协议条款;返利政策可列为协议条款.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17、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
18、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
19、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
20、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
21、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