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起草人: 起草日期: 年 月 日
制订人: 制订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分发部门:质管部、业务部、门管部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
1. 目的:为促进合理用药,防止历史上严重药害事件重演,提高药品质量和药物治疗
2、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2. 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3. 范围:适用于所有药品的不良反应的报告。
4. 职责:质量管理部、业务部、连锁门店对本规定实施负责。
5. 内容:
5.1.有关定义:
5.1.1药品不良反应(又称ADR):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5.1.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5.1.3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5.1.3.1导致死亡;
5.1.3.2危及生命;
5.1.3.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5.
3、1.3.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5.1.3.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5.1.3.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5.1.4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5.1.5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5.1.6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
4、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5.2 质量管理部为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小组(简称ADR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企业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5.3不良反应情况收集、上报
5.3.1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报告。
5.3.2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主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5.3.3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
5、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5.3.4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5.3.5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5.3.6、不良反应上报时限: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5.4.发生药品不良反应隐情不报者,根据情节轻重,查实后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