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3 ,大小:27KB ,
资源ID:1732751      下载积分:5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73275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doc)为本站上传会员【天****】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doc

1、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 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实事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也做出了合法合理的判决,我认为没有什么有争议的地方。针对这项作业,我查阅了网上对案件的陈述、一些法律人士对本案的解释,对照课本上的知识法条,在QQ群上也看了部分同学对该案的理解,下面谈谈我对此案的一些看法。 本案原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之一我觉得是对法律关系的认定。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

2、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该特征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具有平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具有隶属性相区别。雇佣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二者的区别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且必须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没有上述限制。劳动法

3、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没有隶属性。 在案件的陈述中有两段文字对该案法律关系的判定具有决定作用:一是“原告陈维礼从1996年8月起受雇为被告赖国发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随赖国发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等。双方口头约定,赖国发每月付给陈维礼工资300元,负责吃、住。”二是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赖国发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故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更不属法律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充分说明说明陈维礼与赖国发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属于雇佣法律关系。而不是赖国发所

4、称的劳动关系,所以属于人民法院管理范围,无需劳动仲裁就可直接审理,符合程序法。虽然雇佣关系中没有工伤一说,但《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合同中受到人身伤害的,雇主应承担责任,这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责任义务和社会主义公德,应当得到支持。唯一存在证据不足之处,是双方订立的口头约定,属于雇佣合同,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的全部要件,应受法律保护。但要出具以下条件:一是有第三者,既是在场听见有此类口头约定的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者。这条在案件审理的资料中没有提及,但赖国发本人承认了该约定。二是确实由于意外原因导致。这点赖国发认为

5、陈维礼违规操作所致,却提不出相应的有力证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赖国发认为1995年1月13日,自己同广汉市连山运输社达成协议,约定由赖国发自己购车加入运输社,车辆由赖国发自己经营,运输社负责管理及协调各种关系并收取一定费用。涉案汽车(车牌号为川F30491)就是赖国发根据这项协议购置的,车辆行驶证和其他相关手续均登记为广汉市连山运输社。因此是事实上的个体工商户,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劳动用工关系,应当受劳动法调整。但赖国发并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并且还构成事实上的无证经营,应当受到处罚,这点与本案关联不大,但我觉得可以记录在案,另作处理。 本案另一焦点是赔

6、偿的程度问题。赖国发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约定,即与陈维礼之父达成由赖负担此次住院期间的一切开支,并再支付1000元继续治疗费用,今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的善后处理协议。我认为这不但不符合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合同中受到人身伤害的,雇主应承担责任的义务;也是对受伤雇员的一种不负责任放任态度,与社会公德有悖。此外陈维礼所受的伤并不影响他判断事物、作出决定的能力,因此陈维礼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应由其本人或经其委托人行使,本案并未提到陈维礼委托父亲与赖国发达成协议,仅仅是陈维礼的父亲因生活所迫与赖国发达成了协议,本身不具备平等自愿性质,又未经当事人委托,故赖国发这一上诉理由也不成立。因此,赖国发有义务赔偿陈维礼医疗费、伤残抚恤金、医疗补助费、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原告陈维礼中开支的办案必要费用及案件受理、诉讼费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