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贷款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三道沟国营林场乙方:鑫畦采石场由于鑫畦采石场工程缺乏建设资金,为加快工程建设,经三道沟国营林场领导班子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报请白山市林业局同意,为鑫畦采石场担保贷款,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乙方自愿以“抵押清单”(附页1“清单”)所列财产、位于龙山湖旅游大门西侧的顺和道桥公司开发地盘(附页2“草图”)及鑫畦采石场的采矿证(正本)抵押给甲方,做为担保的先决条件。抵押期限随贷款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乙方在甲方为其担保贷款期间,不得将上述抵押物重复抵押。第二条、当乙方不能依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甲方代为履行偿还义务时,甲方有权将第一条所述抵押物拍卖。拍卖抵
2、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偿还乙方贷款本息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债务。第三条、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没有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转让、转卖第一条所述抵押物。第四条、乙方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甲方将第一条所述抵押物退还乙方。第五条、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抵押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此页无正文。甲 方:(盖章) 甲方代表: (签字)乙 方:(盖章) 乙方代表: (签字)2007年 月 日 附页1采石场抵押清单名称型号台数金额(万元)备注日立挖掘机E200-52160.70日立挖掘机E200-3152.80日立挖掘机E230-71130.00徐工吊车230马力153.20解放翻斗车230马力120.00冷藏车120.00推土机115.20碾压机125.40拖板车123.00现代TLK140.00合 计: 540.30附页2 顺和道桥公司开发地面草图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