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影视演员代理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演员")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希望委托甲方作为其影视演员代理,并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依法平等、自愿、友好地协商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具体如下:
第一条 协议目的
1.1 乙方授权甲方作为其影视演员代理,代表乙方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演艺活动相关事务的洽谈、协商、签约等事宜。
1.2 甲方负责为乙方寻找合适的演艺项目,并协助乙方与拍摄方、制片方等相关方进行协商及签订相关合同。
第二条 代理范围
2.1 甲方代理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
2、期满后自动终止。如有需要延期,需双方书面确认。
2.2 甲方代理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 代表乙方与拍摄方、制片方等相关方进行洽谈,协商演艺项目的具体要求、报酬等事宜;
b) 代表乙方签订演艺项目合同,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平合理原则;
c) 协助乙方处理演艺项目过程中的各种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演出安排、场地时间协调、工作条件等;
d) 协助乙方与相关机构解决演艺项目的纠纷及争议。
第三条 费用及报酬
3.1 乙方委托甲方为其代理提供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3.2 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的服务费用为(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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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若甲方为乙方成功签约演艺项目,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按行业惯例收取相应的代理费用。
3.4 若甲方介绍的演艺项目未获得最终签约,甲方不收取任何代理费用。
第四条 保密义务
4.1 双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商业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等。
4.2 双方同意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对方的商业利益和隐私,避免因泄漏信息而对对方造成任何损失。
第五条 协议变更与终止
5.1 任何一方发现对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有权提出书面通知,并要求对方立即纠正违约行为。
5.2 本协议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协议期限届满且双方
4、不再延期;
b)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协议;
c)一方严重违反协议条款且无法纠正违约行为。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 适用法律与管辖
7.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若因此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具体地方)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 附则
8.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替代一切先前的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理人(甲方): 演员(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