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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罚款日期问题.doc

1、罚款问题 第一章 违法内容 条件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 ①责令限期改正 ②罚款:单位3000到50万 主管人员 2000到2万 ③给与行政处分 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 数额巨大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 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单处2万到20万罚金 故意

2、提供虚假证明,①情节严重的;②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①5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①通报; ②罚款:单位5000到10万 主管人员3000到5万 ③行政处分(留用查看甚至开除) 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等(同上)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伪造、变造…… ①罚款:违法行为人5000到5万 ②行政处分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行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 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

3、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 ①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到5倍罚款 ②无违法所得,处10万到50万罚款 对于证券,发行人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 ①对发行人处30万到60万罚款 ②对主管人员处3万到30万罚款 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 对发行人处5万到10万罚款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到5倍罚款 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等的 ①责令改正 ②逾期不改正,处

4、1万到10万罚款 保险公司提供虚假报告等 处10万到50万罚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等,以及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审查的 ①限期改正 ②逾期不改,处2000以下罚款 ③情节严重,处2000到1万罚款 纳税人采用伪造、变造等手段在才不上多列支出等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偷税数额不满1万或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处偷税数额50%到5倍罚款 第二章 违法内容(根据《账户管理办法》) 条件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与存款人有关 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 ①违反规定开立账户

5、 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 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 ①非经营人:1000元罚款 ②经营人:1万到3万罚款 存款人在使用银行账户过程中 ①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③利用开立银行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⑤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介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①非经营人:1000元罚款 ②经营人:5000到3万罚款 存款人法定代表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警告+1000元罚款 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①非经营性:1000元罚款 ②经

6、营性:1万到3万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与银行有关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过程中 ①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明知是单位资金,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银行账户存储 5万到30万罚款; 高层管理人员给与纪律处分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过程中 ①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 ②开立或者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上予以登记 ③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④违反本方法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⑤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⑥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500

7、0到3万罚款; 高层管理人员给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 违法内容 一般处罚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刑法> 违反税务管理:未登记、未设帐、未备案、未报告账号、未安装使用税控装置。违反申报: 责令限期改正 2000以下罚款 2000—1万罚款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 50%—3倍以下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设置保管帐簿凭证资料 2000以下罚款 2000—5千罚款 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 2000—1万罚款 1万—5万罚款 拒绝或阻挠税务检查 1万以下罚款 1万—5万罚款

8、 违反税款征收,偷税、逃税、欠税 税款50%以上 5倍以下罚款 偷税1—10万元罚金3年以下,10万以上3~7年有期徒刑 违反税款征收骗税、 抗税 1倍到5倍罚款 骗5年以下,较大5~10年罚金特别巨大10~ 无期. 抗3年以下,3~7年 虚开、出售增值税发票,用于骗抵税 数额较大、巨大 特别巨大、 2万~20万 5万—50万 没收财产 3年以下或拘役 3—10年,10—无期 无期—死刑 日期问题 第一章 1、 财务会计报告对外公布期限: 月度财务

9、报告:6天; 季度:15天; 半年度:60天; 年度四个月; 2、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年度财务报告 25年: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现金日记账 15年:其他。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 10年: 5年:固定资产卡片账 3年: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3、单位会计监督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规定的财务支出,制止无效像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意见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在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4、调转登记:办理调出手续起3个月,办理调入手续 5、会计证6年定期

10、换证,到期前6个月填制定期换证登记表。 第二章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 2、 ① 存款人名称变更 (1)变更原因 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③ 地址、邮编、电话等开户资料变更 银行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变更程序 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11、 ①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1)撤销原因 ②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③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④ 其他原因 (2)变更程序 发生①②两种情形,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江青高书面通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12、开户银行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存款人自收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办理账户撤销。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理销户。 3、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程序: 银行办理开户,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银行自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4、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程序: 银行自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5、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

13、撤销后10年。 6、票据权利的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日起3个月。 7、票据权利的行使。 (1)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行使权力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

14、承兑。 (2)提示付款: 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 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 第三章 1、纳税申报: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在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预缴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①从事生产、经

15、营的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②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个人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连续12个月内超过180天,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④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建筑等,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3、 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规定的,也要在30日内予以答复。 ②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

16、一次。 ③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声明作废。 ④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等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 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的,应当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像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 境外企业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7、 纳税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应自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8、 发票的领购: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9、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10、 税收检查: (1)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需要延长检查时间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2)调取纳税人以前会计年度账簿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在3日内完整归还。 调取当年会计账簿的,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30日内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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