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2 ,大小:27KB ,
资源ID:1582607      下载积分:5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582607.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出租农业用地用于修建厂房等非农建设.doc)为本站上传会员【天****】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出租农业用地用于修建厂房等非农建设.doc

1、出租农业用地用于修建厂房等非农建设,合同无效 作者:  时间:2011-07-21   来源:  浏览量 1240  评论 0  0  0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判决土地租赁协议无效。 相关规定: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流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合同称农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作者:李小嘎 王要勤  发布时间:2014-03-03 11:34:46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出租人颜某将承租人刘某告上法庭。今日,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刘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的判决。

3、  2003年3月16日,颜某和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颜某承租该村一块土地,合同期限为20年,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1700元。2010年3月18日,颜某与刘某于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颜某将其承租的部分土地(面积约2642余平方米)转租给刘某,刘某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建厂房、办公室等,该合同期限为13年,前五年每年租金是2.6万元,后八年每年租金为3万元。2012年1月1日,该村合作社与颜某重新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合同书》,对土地使用费及合同有效期内的拆迁补偿事宜进行了重新约定,即租金采用递增的方式,自2012年1月1日起年土地使用费每年每亩上涨为8000元,3年递增5%。

4、   颜某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与某村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就增加租金事宜与刘某进行协商,但双方对增加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判令解除自己与刘某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刘某给付土地使用费9.7万余元。刘某辩称,颜某和某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与自己无关,这是颜某自己的行为,不能转嫁到自己身上。应继续履行双方于2010年3月1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请求驳回颜某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属于农用地,刘某在承租上述土地后,建设厂房面积约2000平方米,该建房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一审法院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是刘某与颜某2010

5、年3月1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此案中,涉案土地系农用地,并未依法转为建设用地,而刘某与颜某2010年3月18日签订的《

6、土地租赁合同》第1条中明确约定刘某可在承租的涉案土地上建厂房、办公室,且刘某已在涉案土地上未经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建设了厂房,改变了涉案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本案中,双方间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土地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该土地的性质为一般农田。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的土地用于堆放各类建筑材料。该约定显然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用于非农建设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