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仲裁协议
本协议是由劳方(以下简称"甲方")与雇主方(以下简称"乙方")自愿订立的,旨在解决双方因劳务关系产生的争议。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确定劳方与雇主方之间发生劳务纠纷时,通过仲裁方式进行争议解决的具体程序和规定。
第二条 仲裁程序
1.甲方与乙方发生劳务纠纷时,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尽力达成互利的解决办法。
2.若友好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同意通过仲裁进行争端解决。仲裁委员会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3.仲裁委员会应派出合适的仲裁员,由双方共同承担相关费用,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公平的仲裁程序。
4.仲裁的地点、仲裁
2、过程以及最后的仲裁裁决结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三条 仲裁裁决
1.仲裁委员会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双方承诺接受仲裁裁决并积极履行裁决结果,不得违反或拖延执行。
3.双方同意,在仲裁过程中保密争议事项,并不得将争议事项公之于众。
第四条 协议的效力与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正式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至劳务关系终止或完成仲裁裁决的日起。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 争议解释与适用法律
1.本协议的解释与执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2.若因解释或执行本协议而引发纠纷,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应具有平等效力。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并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劳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雇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