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整word版)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局医政处 电话: 二、患者及其
2、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他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医疗机构告知患者:1、为了使您的治疗安全有效,请按医生的医嘱服用药物.不规范使用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将有导致精神依赖的风险。2、请每三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3、您的专用病历由医疗机构保存。再次取药时请先拿取病历,然后去医师处就诊,待取药后再将该病历留存在医疗机构。4、医疗机构受理投诉部门: 电话: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 患者(家属)签名: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