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教育服务合同协议
协议书
甲方:(具体姓名/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具体姓名/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经营的民办教育服务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乙方有意使用甲方提供的民办教育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甲方提供的民办教育服务,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服务内容
1.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符合相关教育要求的教育项目和服务。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参加甲方提供的教育课程和活动。
第三条 服务费用
1.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合理的服务
2、费用,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见附表一。
2. 甲方应凭附表一提供的相关证明向乙方开具正规的发票。
第四条 保密责任
1. 双方应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保密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2.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泄露或使用保密信息。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 协议解除后,双方还应履行已生效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未支付的费用、归还已提供的教育材料等。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 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约定事项外,双方可书面协议附加其他约定,补充补充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自文首之日起执行。
2. 双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