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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材料验收规范XG142005.doc

1、装饰材料验收规范(XG-14-2005) 1 目的 为了确保采购的各项装饰物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要求,预防和控制建筑装饰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方便采购和验证,特制定本规范。 2 术语和定义 2.1 民用建筑工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饰工程的统称。 民用建筑工程依据室内环境的不同,划分为两类: 2.1.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 2.1.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室、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2.2 民用建筑装饰工程中含放射性核素限量的材料

2、有: 2.2.1 建筑主体材料:用于建造建筑物主体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 包括:水泥与水泥制品、砖、瓦、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砌块、墙体保温材料、工业废渣、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及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等。 2.2.2 装饰材料:用于建筑物内、外饰面用的建筑材料。 包括:花岗石、建筑陶瓷、石膏制品、吊顶和粉刷材料及其他新型饰面材料。 2.2.3 氡浓度:实际测量的单位体积空气内氡的含量。 2.3 民用建筑装饰工程有毒有害限量的材料 2.2.4 人造板:以木质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 2.2.5 饰面

3、人造板:以人造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装饰材料面层后的板材。 2.2.6 水性涂料: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 2.2.7 溶剂型涂料:以有机溶剂为稀释剂的涂料。 2.2.8 水性粘接剂:以水为稀释剂的粘接剂。 2.2.9 溶剂型粘接剂:以有机溶剂为稀释剂的粘接剂。 2.2.10 水性处理剂:以水为稀释剂,能侵入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内部,提高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体。 3 材料采购、验证的规定 3.1 采购建筑主体材料、装饰材料时,应根据材料使用范围,对照限量标准、查看检验报告和产品标识,并将有关内容记录在“A/B类物资评审表单”中。 3.2 验收时按“有害物验证 -→质量验证 -

4、→清点数量”进行,应在“物资验收单”中作记录: 3.2.1 书面验证: 1 材料的有害物的限量是否符合使用范围。 2 材料的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标的规定。 3 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生产日期应在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之内;水泥为三个月)。 4 产品标识详见各分类材料要求。 3.2.2 实物验证: 1 按“附录A”比重和计量单位、“附录B”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计量检测。 2 根据合格判定数,判定合格、不合格: 1)对合格品入库/堆放在规定地点(报顾客抽检)使用。 2)对不合格材料按JTL-CX-2-02 4.1的规定进行处置。 3

5、为准确核算成本,项目管理人员认为必要时应进行全数计量检验。 3.2.3 有疑问时,应将材料送有资格的部门进行检测。 3.2.5 对检验不合格、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不得入库和投入使用。 3.2.6 下列情况应进行复验: 1 室内装饰面采用花岗岩石材,当总面积大于200m²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复验; 2 室内装饰采用同种人造木板或饰面板面积大于500m²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复验。 3.2.7 对室内装饰工程采用下列涂料应有检测报告: 1 水性涂料、水性粘接剂、水处理剂必须进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 2 溶剂型

6、涂料、溶剂型粘接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氰酸脂(TDI聚氨脂类)含量检测报告。 4 A类装饰材料检验标准 4.1钢材 4.1.1 线材 国家标准 低碳热轧圆盘条GB701—97 1 盘条的公称直径为: 6.0、6.5、8.0。 2 盘条的直径允许偏差不大于±0.45mm,不圆度(同一横截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的差值)不大于0.45mm。 4.1.2 扁钢 国家标准 热轧扁钢GB704—88 1 扁钢的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2.1的规定。在同一截面任意两点测量的厚度差不得大于厚度公差的50%。

7、 (mm) 表4.1.2.1 宽 度 厚 度 尺 寸 允 许 偏 差 尺 寸 允 许 偏 差 普通级 较 高 级 普 通 级 较 高 级 10~50 +0.5 -1.0 +0.3 -0.9 3~16 +0.3 -0.5 +0.2 -0.4 >50~75 +0.6 -1.3 +0.4 -1.2 >75~100 +0.9 -1.8 +0.7 -1.7 >16~60 +1.5 % -3.0 % +1.0 % -2.5 % >100~150 +1.0% -2.0% +0.8 %

8、 -1.8 % 2 定尺长度或倍尺长度的扁钢,其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2.2的规定: (mm) 表4.1.2.2 长 度 允 许 偏 差 ≤ 4 m +30 0 > 4 ~ 6 m +50 0 > 6 m +70 0 4.1.3 槽钢 国家标准 热轧槽钢GB707—88 4.1.4. 槽钢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如表4.1.3. 表 4.1.4 型 号 允 许 偏 差(mm) 高 度 h

9、 腿 宽 度 b 腰 厚 度 d 5~8 ±1.5 ±1.5 ±0.4 >8~14 ±2.0 ±2.0 ±0.5 >14 ~18 ±2.5 ±0.6 >18 ~30 ±3.0 ±3.0 ±0.7 >30 ~40 ±3.5 ±0.8 4.1.5 等边角钢 国家标准 热轧等边角钢GB9787—88 1 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表 4.1.5 型 号 允 许 偏 差 (mm) 边 宽 度 b 边 厚 度 d 2 ~ 5.6 6.3 ~

10、9 10 ~ 14 16 ~ 20 ± 0.8 ± 1.2 ± 1.8 ± 2.5 ± 0.4 ± 0.6 ± 0.7 ± 1.0 4.2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国家标准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 4.2.1 硅酸盐水泥代号为P·I和PII;普通硅酸盐水泥代号为P·O。 4.2.2 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分为:42.5、42.5R、52.5、52.5R、62.5、62.5R。 4.2.3 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分为:32.5、32.5R、42.5、42.5R、52.5、52.5R。 4.2.4 水泥中MgO含量不宜超过5.0%;如经安定性合格,则允许

11、放宽到6.0%。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不超过3.5%。 4.2.5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水泥每袋净重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重量的98%,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少于1000kg。 4.2.6 水泥包装袋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代号,净含量,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出厂编号,执行标准号,包装年、月、日。包装袋两侧印有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应采用红色印刷。 4.2.7 用于抹灰的水泥:使用前或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必须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4.2.8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3 电焊条 4.3.1 提供产品的江苏焊接材料集

12、团公司通过中国船级社认证(NJA97020014). 4.3.2 检查产品外包装完好,无破损,合格证、质保资料齐全确认产品免检。 4.4 轻钢龙骨 国家标准《建筑用轻钢龙骨》GB11981--2001 4.4.1. 标记顺序为:产品名称、代号、断面形状的宽度、高度、钢板厚度和本标准号。断面形状为C型,宽度为50mm,高度为15mm,钢板厚度为1.5mm的吊顶承载龙骨标记为: DC50*15*1.5 4.4.2. 轻钢龙骨断面规格尺寸偏差应符合表4.4.2的规定。尺寸C应不小于5.0mm,尺寸D 应不小于3.0mm。

13、 表4.4.2 项 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长 度 L + 30 - 10 覆 面 龙 骨 断 面 尺 寸 尺寸A A≤30 ± 1.0 ± 1.5 A>30 尺 寸 B ± 0.3 ± 0.4 ± 0.5 其 他 龙 骨 断 面 尺 寸 尺 寸 A ± 0.3 ± 0.4 ± 0.5 尺寸B B≤30 ± 1.0 ± 1.5 B>30 4.4.3 轻钢龙骨侧面和底面的平直度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14、轻钢龙骨侧面和底面的平直度 表4.4.3 类别 品 种 检测部位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墙 体 横龙骨和竖龙骨 侧 面 0.5 0.7 1.0 底 面 1.0 1.5 2.0 贯通龙骨 侧面和底面 吊顶 承载龙骨和覆面龙骨 侧面和底面 4.4.4 轻钢龙骨的角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表4.4.4 成行角的最短边尺寸(mm)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10~18 ±1°15′ ±1°30′ ±2°00′ >18

15、 ±1°00′ ±1°15′ ±1°30′ 4.4.5 轻钢龙骨外观、表面质量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轻钢龙骨外观、表面质量 (g/m2 ) 表4.4.5 缺陷种类 腐蚀、损坏 黑斑、麻点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不允许 无较严重腐蚀、损坏、黑斑、麻点。面积不大于1cm2的黑斑每米长度内不多于5处 项 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双面镀锌量 120 100 80 4.4.6 标志:在每一包装件上应标明制造厂名、产品名称、产品标

16、记、数量、质量等级和制造日期和批号。 4.5 纸面石膏板 国家标准 纸面石膏板GB9775—1999 4.5.1 规格尺寸:长度为1800,2100,2400,2700,3000,3300mm和3600mm。宽度为900mm和1200mm。厚度为9,12,15,18。 4.5.2 标记顺序为:产品名称,板材棱边形状的代号,板宽,板厚,及标准号。 4.5.3 标记示例:板材棱边为楔形,宽为900mm,厚为12mm的普通纸面石膏板: 普通纸面石膏板 PC 900*12 GB9775—1999 4.5.4. 板材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5.4的规定。

17、 (mm) 表4.5.4 项 目 优 等 品 一 等 品 合 格 品 长 度 0 - 5 0 - 6 宽 度 0 - 4 0 - 5 0 - 6 厚 度 ± 0.5 ± 0.6 ± 0.8 楔 形 棱 边 深 度 0.6 ~ 2.5 楔 形 棱 边 宽 度 40 ~ 80 4.5.5 标志:出厂产品应有质量合格证。在每张板材的背面应标明产品的名称、制造厂名、生产日期和商标。 5 B类装饰材料(人造板)检验标准和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 5.1(人造板)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人造板及其

18、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5.1.1 适用于释放甲醛的各种类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 5.1.2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极限量值 产 品 名 称 限 量 值 限量标志 使 用 范 围 中密度板、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 ≤9 mg/100g E1 可直接用于室内 ≤30 mg/100g E2 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 胶合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 ≤1.5 mg/L E1 可直接用于室内 ≤5.0 mg/L E2 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 饰面人造板

19、 (包括各种地板) ≤0.12 mg/m3 E1 可直接用于室内 ≤1.5 mg/L 5.1.3 “检验报告” 应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类别、等级、生产日期、检验依据(GB/T17657—1999)和结论。 5.1.4“产品标识”应包括:产品的名称、产品标准编号、商标、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产品原产地、产品规格、型号、等级、甲醛释放量限量标识。 5.1.5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人造木质板材》 HJBZ 37--1999 5.2 胶合板 国家标准 胶合板 普通胶合板GB9846—88 5.2.1 胶合板的幅面尺寸按表5.2.1规定。

20、 表5.2.1 宽 度 长 度 915 1220 1830 2135 2440 915 1220 915 — 1220 1220 1830 1830 2135 2135 — 2440 5.2.2 符合规定幅面尺寸的胶合板,其长度和宽度公差为+5mm,负偏差不许有。 5.2.3 胶合板两对角线长度之差不得超过表5.2.3的规定。 表5.2.3 胶 合 板 公 称 长 度 两对角线长度之差(mm) ≤ 1200 3 > 1220 ~ 1830 4 > 1830 ~ 2135

21、5 > 2135 6 5.3 细木工板 国家标准 细木工板 外形尺寸的测定 GB5855—86 5.3.1 细木工板长度和宽度的确定。用钢卷尺在长度和宽度的中心线处测量,精确至1mm。细木工板厚度的确定,用游标卡尺测量四个点,其位置分别在长度和宽度的中心线距板边20mm处,每点读数精确至0.1mm,取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1mm。 6 B类装饰材料(石材、饰面砖、卫生洁具)检验标准和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 6.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6.1.1 适用于各类建筑物使用的无机非金属类建筑材料,包括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 6.1.2 建筑材料放射性

22、核素限量及分类,根据放射性水平大小分为A、B、C三类。 元素名称 A类装修材料 B类装修材料 C类装修材料 其 他 镭-226 IRa≤1.0 Iγ≤1.3 IRa≤1.3 Iγ≤1.9 Iγ≤2.8 Iγ>2.8 钍-232 钾-40 使用范围 使用范围不受 限制 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内饰面 只可用于建筑 的外饰面 只可用于碑石、 海堤、桥墩 IRa 内照射指数 Iγ 外照射指数 6.1.3 其他规定:复检抽样为随机抽样两块,每份重量不少于3Kg。 6.2 天然大理石 国家标准 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 JC79--

23、2001 6.2.1 规格尺寸允许偏差:普型板材规定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1的规定。异形板材规定尺寸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板材厚度小于或等于15mm时,同一块板材上的厚度允许极差为1.0mm,板材厚度大于15mm时,同一块板材上的厚度允许极差为2.0mm。 大理石建筑板材尺寸允许偏差 (mm) 表6.2.1 部 位 优 等 品 一 等 品 合 格 品 长、宽度 0 - 1.0 0 - 1.0 0 - 1.5 厚 度 ≤15 ± 0.5 ± 0.8 ± 1.0 >15 + 0.

24、5 - 1.5 + 1.0 - 2.0 ± 2.0 6.2.2 平面度允许极限公差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mm) 表6.2.2 板 材 长 度 范 围 允 许 极 限 公 差 值 优 等 品 一 等 品 合 格 品 ≤ 400 0.20 0.30 0.50 > 400 ~ < 800 0.50 0.60 0.80 ≥ 800 ~ < 1000 0.70 0.80 1.00 ≥ 1000 0.80 1.00 1.20 6.2.3 角度允许极限公差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25、 (mm) 表6.2.3 板材长度范围 允 许 极 限 公 差 值 优 等 品 一 等 品 合 格 品 ≤ 400 0.30 0.40 0.60 > 400 0.50 0.60 0.80 6.2.4 板材正面的外观缺陷应符合表6.2.4规定。 (mm) 表6.2.4 缺 陷 名 称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翘 曲 不允许 不明显 有,但不 影响使用 裂 纹 砂 眼 凹 陷 色 斑 污 点 正 面 棱

26、 缺 陷 长 ≤ 8, 宽 ≤ 3 1 处 正 面 角 缺 陷 长 ≤ 3, 宽 ≤ 3 1 处 6.2.5 外观质量:缺陷 将板材放在地面上,距板材1.5m处明显可见的缺陷视为有缺陷;距板材1.5m处不明显但在1m处可见的缺陷视为无明显缺陷;距板材1m处看不见的缺陷视为无缺陷。缺棱掉角用刻度值为0.5mm的钢直尺测量其长度和宽度。 6.3 天然花岗石 国家标准 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 GB18601-2001 6.3.1 规定尺寸允许偏差:普型板材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1规定,异形板材规格尺寸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板材厚度小于或等于15mm,同一块板材上的厚度允许

27、极差为1.5mm;板材厚度大于15mm,同一块板材上的厚度允许极差为3.0mm 天然花岗石尺寸允许偏差 (mm) 表6.3.1 分 类 细面和镜面板材 粗 面 板 材 等 级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长、宽度 0 -1.0 0 -1.5 0 -1.0 0 -2.0 0 -3.0 厚 度 ≤15 ±0.5 ±1.0 +1.0 -2.0 — >15 ±1.0 ±2.0 +2.0 -3.0 +1.0 -2.0 +2.

28、0 -3.0 +2.0 -4.0 6.3.2 平面度允许极限公差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mm) 表6.3.2 板材长度范围 细面和镜面板材 粗 面 板 材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400 >400~<1000 ≥1000 0.20 0.50 0.80 0.40 0.70 1.00 0.60 0.90 1.20 0.80 1.50 2.00 1.00 2.00 2.50 1.20 2.20 2.80 6.3.3 角度允许极限公差应符合表6.3.3的

29、规定。 (mm) 表6.3.3 板材宽度范围 细 面 和 镜 面 板 材 粗 面 板 材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 400 0.40 0.60 0.80 0.60 0.80 1.00 > 400 1.00 1.00 1.20 6.3.4 外观质量: 同一批板材的色调花纹应基本调和。板材正面的外观缺陷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mm) 表6.3.4 名 称 规 定 内 容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缺 棱 长度不超过10mm

30、长度小于5mm不计),周边每米长(个) 不 允 许 1 2 缺 角 面积不超过5mm*2mm(面积小于2mm*2mm不计),每块板(个) 裂 纹 长度不超过两端顺延至板边长度的1/10(长度小于20mm的不计),每块板(条) 色 斑 面积不超过20mm*30mm(面积小于15mm*15mm不计),每块板(个) 色 线 长度不超过两端顺延至板边总长度的1/10(长度小于40mm的不计),每块板(条) 2 3 坑 窝 粗面板材的正面出现坑窝 不明显 出现,但不影响使用 6.4 墙面瓷砖 国家标准GB/T4100-1999 6.4.1 釉面砖尺寸的允许

31、偏差见表6.4.1。 表6.4.1 名 称 尺寸 (mm) 允许偏差 (mm) 长度或宽度 ≤152 ± 0.5 >152 ≤250 ± 0.8 >250 ± 1.0 厚 度 ≤5 +0.4 -0.3 5 厚度的±8% 注:异形配件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在保证匹配的前提下由生产厂自定。 6.4.2 釉面砖外观质量要求见表6.4.2。 表6.4.2 缺 陷 名 称 质 量 要 求

32、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表面 缺陷 开裂、夹层、釉裂 不 允 许 背面磕碰 深度为 砖厚的/2 不影响使用 剥边、落边、釉泡、斑点、坯粉釉缕、桔釉、波纹、缺釉、棕眼、裂纹、图案缺陷、正面磕碰 距离砖面1m处目测无可见缺陷 距离砖面2m处目测缺陷不明显 距离砖面3m处目测缺陷 不明显 色 差 基本一致 不明显 不严重 平 整 度 (尺寸≤152) 中心弯曲度(mm) + 1.4 - 0.5 + 1.8 - 0.8 + 2.0 - 1.2 翘 曲 度(mm) 0.8 1.3 1.5 平 整 度 ① (尺寸>152)

33、 中心弯曲 度(mm) + 0.5 + 0.7 + 1.0 翘曲度 (mm) - 0.4 - 0.6 - 0.8 边直度和 直角度 (尺寸>152) 边直度 (mm) + 0.8 - 0.3 + 1.0 - 0.5 + 1.2 - 0.7 直角度 (%) ± 0.5 ± 0.7 ± 0.9 白 度 各级均不小于3度(亦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①该栏所列平整度数值系以对角线长度的百分数表示。 6.4.3 彩釉墙地砖尺寸允许偏差见表6.4.3(无釉墙地砖可参照本表)。 表6.4.3. 基 本 尺 寸(mm) 允 许

34、偏 差(mm) 边 长 <150 ±1.5 150~250 ±2.0 >250 ±2.5 厚 度 <12 ±1.0 6.4.4 彩釉墙地砖表面与结构质量要求见表6.4.4(无釉墙地砖可参照本表规定)。 彩釉墙地砖表面与结构质量要求 表 6.4.4 缺 陷 名 称 质 量 要 求 优 等 品 一 等 品 合 格 品 缺釉、斑点、裂纹、落脏、棕眼、熔洞、釉缕、釉泡、烟熏、开裂、磕碰、波纹、剥边、坯粉 距离砖面1m处目测,有可见缺陷的砖数不超过5% 距离砖面2m处目测,有可见缺陷的砖数不超过5

35、 距离砖面3m处目测,缺陷不明显 色 差 距离砖面3m目测不明显 最大允许 变形(%) 中心弯曲度 ± 0.50 ± 0.60 + 0.80 - 0.60 翘 曲 度 ± 0.50 ± 0.60 ± 0.70 边 直 度 ± 0.50 ± 0.60 ± 0.70 直 角 度 ± 0.60 ± 0.70 ± 0.80 分 层 不得有结构分层缺陷存在(注:坯体里有夹层或有上下分离现象称为分层) 背 纹(mm) 凸背纹的高度和凹背纹的深度均不小于0.5 其 他 在产品的侧面和背面,不准许有妨碍粘结的明显附着釉

36、及其他影响使用的缺陷 6.4.5 陶瓷锦砖的尺寸允许偏差见表6.4.5。 表 6.4.5 项 目 尺 寸 允 许 偏 差 优等品 合格品 单 块 长 度 ≤ 25.0 > 25.0 ± 0.5 ± 1.0 厚 度 4.0 4.5 > 4.5 ± 0.2 ± 0.4 每 联 线 路 2.0~5.0 ± 0.5 ± 1.0 联 长 305.0 + 2.5 - 0.5 + 3.5 - 1.0 6.4.6 陶瓷锦砖的外观质量要求见表6.4.6

37、 表 6.4.6 缺 陷 名 称 缺 陷 允 许 范 围 备 注 优 等 品 合 格 品 正 面 背 面 正 面 背 面 最大边长不大于25 mm 夹层 、釉裂、开裂 不 允 许 斑点、粘疤、起泡、坯粉、麻面、波纹、缺釉、桔釉、棕眼、落脏、熔洞 不 明 显 不 严 重 缺角 斜 边 长(mm) 1.5~2.3 3.5~4.3 2.3~3.5 1.3~5.6 斜边长小于1.5mm的缺角允许存在正背面缺角不允许出现在同一角正面只允许缺角1处 深度

38、mm) 不 大 于 砖 厚 的 2/3 缺边 长度(mm) 2.0~3.0 5.0~6.0 3.0~5.0 6.0~8.0 正背面缺边不允许出现在同一侧面同一侧面边不允许有2处缺边;正面只允许2处缺边 宽度(mm) 1.5 2.5 2.0 3.0 深度(mm) 1.5 2.5 2.0 3.0 变形 翘 曲 不 明 显 大小头(mm) 0.2 0.4 最大边长大于25 mm 夹层 、釉裂、开裂 不 允 许 斑点、粘疤、起泡、坯粉、麻面、波纹、缺釉、桔釉、棕眼、落脏、熔洞 不 明 显 不 严 重

39、 缺角 斜 边 长(mm) 1.5~2.8 3.5~4.9 2.8~4.3 4.9~6.3 斜边长小于1.5mm的缺角允许存在正背面缺角不允许出现在同一角正面只允许缺角1处 深度(mm) 不 大 于 厚 砖 的 2/3 缺边 长度(mm) 3.0~5.0 6.0~9.0 5.0~8.0 9.0~13.0 正背面缺边不允许出现在同一侧面,同一侧面边不允许有2处缺边;正面只允许2处缺边 宽度(mm) 1.5 3.0 2.0 3.5 深度(mm) 1.5 2.5 2.0 3.5 变形 翘 曲 0.3 0.5 大

40、小头(mm) 0.6 1.0 6.5 卫生陶瓷 国家标准 卫生陶瓷 GB6952—1999 6.5.1 卫生陶瓷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1的规定。 (mm) 表 6.5.1 项 目 规格尺寸 允许偏差 外形尺寸 规格尺寸×±3% 孔眼距产品中心线偏离 > 规格尺寸×3% ≤100 3 排污口距墙的安装尺寸 >300 规格尺寸×±3% ≤300 ±9 孔 眼 尺 寸 φ≤15 ± 2 15<φ≤30 + 2 30<φ≤80 ± 3 φ > 80 ± 5 孔 眼 圆 度

41、40<φ≤70 2 70<φ≤ 100 4 φ> 100 5 孔眼安装面(孔眼半径加10)平面度 2 皂盒、手纸盒等小件制品 -3 6.5.2 标志:每件产品必须在明显位置印出清晰的商标,应有检验等级标记。每件包装的外表面应有产品名称和等级标记。每批出厂的产品需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内容包括: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及出厂年月。 7 B类装饰材料(涂饰材料、胶水)检验标准和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 7.1 内墙涂料检验标准 7.1.1 803内墙涂料JC/T423-1991 7.1.2 立邦牌涂料Q/OAEY 02-2002 7.2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42、 18582—2001 7.2.1 适用于室内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不适用于以有机物作为溶剂的内墙涂料。 7.2.2 内墙水性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项 目 限 量 值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200 游离甲醛/ (g/kg) ≤0.1 重金属/(mg/kg) 可溶性铅 ≤90 可溶性镉 ≤75 可溶性铬 ≤60 可溶性贡 ≤60 7.2.3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 9750—1998外,按GB18582—2001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7.3 溶剂型木器涂料检验标准 7.3.1 聚氨脂

43、清漆 HG2454—93 7.3.2 各色聚氨脂磁漆 HG/T2660—95 7.3.3 硝基白底漆(紫荆花)Q/TOLE09-2002 7.4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18581—2001 7.4.1 适用于室内装修用溶剂型木器(以有机物作为溶剂的)涂料,其他树脂类型溶剂型涂料可参照使用。不适用于水性木器涂料。 7.4.2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木器涂料名称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苯(/%)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 重金属(限色漆)/ (mg/kg) 可溶性铅 可溶性镉 可溶性铬 可溶性贡 醇酸漆 ≤550 ≤0.5

44、 ≤10 ≤90 ≤75 ≤60 ≤60 硝基漆 ≤750 ≤0.5 ≤45 聚氨酯漆 光泽≥80 ≤600 ≤0.5 ≤40 光 泽<80 ≤700 酚醛清漆 ≤500 ≤0.5 — 酚醛磁漆 ≤380 ≤0.5 — 酚醛防锈漆 ≤270 ≤0.5 — 其他溶剂型涂料 ≤600 ≤0.5 — 7.4.3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 9750—1998外,按GB18581—2001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7.4.4 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涂料

45、包装上应明确各组分配比。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涂料,包装上应明示稀释的比例。 7.5 胶粘剂检验标准和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 7.5.1 胶水检验标准 HG/T2727-1995 7.5.2《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18583—2001 限量项目 溶剂型胶粘剂 水基型胶粘剂 橡胶 胶粘剂 聚氨酯类 胶粘剂 其他 胶粘剂 缩甲醛类 胶粘剂 聚乙酸乙烯酯胶粘剂 橡胶 胶粘剂 聚氨酯类 胶粘剂 其他胶粘剂 游离甲醛/(g/kg) ≤ 0.5 — 1 — 1 苯/(g/kg) ≤ 5 0.2 甲苯+二甲苯/(g/kg)

46、≤ 200 10 甲苯二异氰酸脂/(g/kg) ≤ — 10 — — 总挥发性有机物/(g/L)≤ 750 50 7.5.3 用于室内装修的胶粘剂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其含量。 7.5.4 聚氨酯胶粘剂测定甲苯二异氰酸脂(TDI)方法标准GB/18446—2001。 8 B类装饰材料(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检验标准和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 8.1壁纸检验标准 8.1.1 壁纸QB/T3805-1999 8.1.2 聚氯乙烯塑料壁纸外观质量要求见表8.1.2。 表8.1.2

47、 等级 名称 优 等 品 一 等 品 合 格 品 色 差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明显差异 允许有差异,但不影响使用 伤痕和皱褶 不允许有 不许有 允许基纸有明显折印, 但壁纸表面不许有死折 气 泡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影响外观的气泡 套印精度 偏差不大于0.7 mm 偏差不大于1mm 偏差不大于2mm 露 底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允许有2mm的露底,但不密集 漏 印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影响外观的漏印 污染点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目视明显的污染点 允许有目视明显的污染点, 但不允许密集

48、 8.2《壁纸中有害物的限量》GB 18585—2001 8.2.1 适用于以纸为基材的壁纸,不包括墙毡及其他类似的墙挂。 8.2.2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有 害 物 质 名 称 限量值(mg/kg) 重金属(或其他)元素 钡 ≤1000 镉 ≤25 铬 ≤60 铅 ≤90 砷 ≤8 贡 ≤20 硒 ≤165 锑 ≤20 氯乙烯单体 ≤1.0 甲醛 ≤120 8.2.3 壁纸应用非聚氯乙烯塑料薄膜进行包装,其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0342规定。 8.3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

49、物的限量》GB 18586-2001 8.3.1 适用于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不)发泡的、有(无)基材的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也适用于聚氯乙烯复合铺炕革和车用地板。 8.3.2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材料类别 氯乙烯 单体含量 可溶性 镉含量 可溶性 铅含量 挥发物(g/m2) 玻璃纤维基材 其他基材 发泡类卷材 不大于 5(mg/kg) 不大于 20(mg/m2) 不大于 20(mg/ m2) ≤75 ≤35 非发泡类卷材 ≤40 ≤10 9 B类装饰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检验标准和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

50、9.1地毯检验标准GB/T 11746-89 9.2《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释放限量》GB18587—2001 9.2.1 适用于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 序号 有害物 测试项目 地 毯 限 量 (mg/ m²× h) 地毯衬垫限量 (mg/ m²* h) 地毯胶粘剂限量 (mg/ m²* h) A级 B级 A级 B级 A级 B级 1 TVOC(g/L) ≤0.500 ≤0.600 ≤1.000 ≤1.200 ≤10.000 ≤12.00 2 甲醛 ≤0.050 ≤0.050 ≤0.050 ≤0.05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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