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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材料验收规范(XG-14-2005)
1 目的
为了确保采购的各项装饰物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要求,预防和控制建筑装饰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方便采购和验证,特制定本规范。
2 术语和定义
2.1 民用建筑工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饰工程的统称。
民用建筑工程依据室内环境的不同,划分为两类:
2.1.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
2.1.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室、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2.2 民用建筑装饰工程中含放射性核素限量的材料有:
2.2.1 建筑主体材料:用于建造建筑物主体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
包括:水泥与水泥制品、砖、瓦、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砌块、墙体保温材料、工业废渣、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及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等。
2.2.2 装饰材料:用于建筑物内、外饰面用的建筑材料。
包括:花岗石、建筑陶瓷、石膏制品、吊顶和粉刷材料及其他新型饰面材料。
2.2.3 氡浓度:实际测量的单位体积空气内氡的含量。
2.3 民用建筑装饰工程有毒有害限量的材料
2.2.4 人造板:以木质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
2.2.5 饰面人造板:以人造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装饰材料面层后的板材。
2.2.6 水性涂料: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
2.2.7 溶剂型涂料:以有机溶剂为稀释剂的涂料。
2.2.8 水性粘接剂:以水为稀释剂的粘接剂。
2.2.9 溶剂型粘接剂:以有机溶剂为稀释剂的粘接剂。
2.2.10 水性处理剂:以水为稀释剂,能侵入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内部,提高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体。
3 材料采购、验证的规定
3.1 采购建筑主体材料、装饰材料时,应根据材料使用范围,对照限量标准、查看检验报告和产品标识,并将有关内容记录在“A/B类物资评审表单”中。
3.2 验收时按“有害物验证 -→质量验证 -→清点数量”进行,应在“物资验收单”中作记录:
3.2.1 书面验证:
1 材料的有害物的限量是否符合使用范围。
2 材料的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标的规定。
3 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生产日期应在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之内;水泥为三个月)。
4 产品标识详见各分类材料要求。
3.2.2 实物验证:
1 按“附录A”比重和计量单位、“附录B”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计量检测。
2 根据合格判定数,判定合格、不合格:
1)对合格品入库/堆放在规定地点(报顾客抽检)使用。
2)对不合格材料按JTL-CX-2-02 4.1的规定进行处置。
3 为准确核算成本,项目管理人员认为必要时应进行全数计量检验。
3.2.3 有疑问时,应将材料送有资格的部门进行检测。
3.2.5 对检验不合格、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不得入库和投入使用。
3.2.6 下列情况应进行复验:
1 室内装饰面采用花岗岩石材,当总面积大于200m²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复验;
2 室内装饰采用同种人造木板或饰面板面积大于500m²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复验。
3.2.7 对室内装饰工程采用下列涂料应有检测报告:
1 水性涂料、水性粘接剂、水处理剂必须进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
2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粘接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氰酸脂(TDI聚氨脂类)含量检测报告。
4 A类装饰材料检验标准
4.1钢材
4.1.1 线材 国家标准 低碳热轧圆盘条GB701—97
1 盘条的公称直径为: 6.0、6.5、8.0。
2 盘条的直径允许偏差不大于±0.45mm,不圆度(同一横截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的差值)不大于0.45mm。
4.1.2 扁钢 国家标准 热轧扁钢GB704—88
1 扁钢的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2.1的规定。在同一截面任意两点测量的厚度差不得大于厚度公差的50%。 (mm) 表4.1.2.1
宽 度
厚 度
尺 寸
允 许 偏 差
尺 寸
允 许 偏 差
普通级
较 高 级
普 通 级
较 高 级
10~50
+0.5
-1.0
+0.3
-0.9
3~16
+0.3
-0.5
+0.2
-0.4
>50~75
+0.6
-1.3
+0.4
-1.2
>75~100
+0.9
-1.8
+0.7
-1.7
>16~60
+1.5 %
-3.0 %
+1.0 %
-2.5 %
>100~150
+1.0%
-2.0%
+0.8 %
-1.8 %
2 定尺长度或倍尺长度的扁钢,其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2.2的规定:
(mm) 表4.1.2.2
长 度
允 许 偏 差
≤ 4 m
+30
0
> 4 ~ 6 m
+50
0
> 6 m
+70
0
4.1.3 槽钢 国家标准 热轧槽钢GB707—88
4.1.4. 槽钢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如表4.1.3. 表 4.1.4
型 号
允 许 偏 差(mm)
高 度 h
腿 宽 度 b
腰 厚 度 d
5~8
±1.5
±1.5
±0.4
>8~14
±2.0
±2.0
±0.5
>14 ~18
±2.5
±0.6
>18 ~30
±3.0
±3.0
±0.7
>30 ~40
±3.5
±0.8
4.1.5 等边角钢 国家标准 热轧等边角钢GB9787—88
1 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表 4.1.5
型 号
允 许 偏 差 (mm)
边 宽 度 b
边 厚 度 d
2 ~ 5.6
6.3 ~ 9
10 ~ 14
16 ~ 20
± 0.8
± 1.2
± 1.8
± 2.5
± 0.4
± 0.6
± 0.7
± 1.0
4.2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国家标准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
4.2.1 硅酸盐水泥代号为P·I和PII;普通硅酸盐水泥代号为P·O。
4.2.2 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分为:42.5、42.5R、52.5、52.5R、62.5、62.5R。
4.2.3 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分为:32.5、32.5R、42.5、42.5R、52.5、52.5R。
4.2.4 水泥中MgO含量不宜超过5.0%;如经安定性合格,则允许放宽到6.0%。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不超过3.5%。
4.2.5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水泥每袋净重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重量的98%,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少于1000kg。
4.2.6 水泥包装袋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代号,净含量,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出厂编号,执行标准号,包装年、月、日。包装袋两侧印有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应采用红色印刷。
4.2.7 用于抹灰的水泥:使用前或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必须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4.2.8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3 电焊条
4.3.1 提供产品的江苏焊接材料集团公司通过中国船级社认证(NJA97020014).
4.3.2 检查产品外包装完好,无破损,合格证、质保资料齐全确认产品免检。
4.4 轻钢龙骨 国家标准《建筑用轻钢龙骨》GB11981--2001
4.4.1. 标记顺序为:产品名称、代号、断面形状的宽度、高度、钢板厚度和本标准号。断面形状为C型,宽度为50mm,高度为15mm,钢板厚度为1.5mm的吊顶承载龙骨标记为: DC50*15*1.5
4.4.2. 轻钢龙骨断面规格尺寸偏差应符合表4.4.2的规定。尺寸C应不小于5.0mm,尺寸D 应不小于3.0mm。 表4.4.2
项 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长 度 L
+ 30
- 10
覆 面 龙 骨
断 面 尺 寸
尺寸A
A≤30
± 1.0
± 1.5
A>30
尺 寸 B
± 0.3
± 0.4
± 0.5
其 他 龙 骨
断 面 尺 寸
尺 寸 A
± 0.3
± 0.4
± 0.5
尺寸B
B≤30
± 1.0
± 1.5
B>30
4.4.3 轻钢龙骨侧面和底面的平直度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轻钢龙骨侧面和底面的平直度 表4.4.3
类别
品 种
检测部位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墙
体
横龙骨和竖龙骨
侧 面
0.5
0.7
1.0
底 面
1.0
1.5
2.0
贯通龙骨
侧面和底面
吊顶
承载龙骨和覆面龙骨
侧面和底面
4.4.4 轻钢龙骨的角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表4.4.4
成行角的最短边尺寸(mm)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10~18
±1°15′
±1°30′
±2°00′
>18
±1°00′
±1°15′
±1°30′
4.4.5 轻钢龙骨外观、表面质量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轻钢龙骨外观、表面质量 (g/m2 ) 表4.4.5
缺陷种类
腐蚀、损坏
黑斑、麻点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不允许
无较严重腐蚀、损坏、黑斑、麻点。面积不大于1cm2的黑斑每米长度内不多于5处
项 目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双面镀锌量
120
100
80
4.4.6 标志:在每一包装件上应标明制造厂名、产品名称、产品标记、数量、质量等级和制造日期和批号。
4.5 纸面石膏板 国家标准 纸面石膏板GB9775—1999
4.5.1 规格尺寸:长度为1800,2100,2400,2700,3000,3300mm和3600mm。宽度为900mm和1200mm。厚度为9,12,15,18。
4.5.2 标记顺序为:产品名称,板材棱边形状的代号,板宽,板厚,及标准号。
4.5.3 标记示例:板材棱边为楔形,宽为900mm,厚为12mm的普通纸面石膏板:
普通纸面石膏板 PC 900*12 GB9775—1999
4.5.4. 板材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5.4的规定。 (mm) 表4.5.4
项 目
优 等 品
一 等 品
合 格 品
长 度
0
- 5
0
- 6
宽 度
0
- 4
0
- 5
0
- 6
厚 度
± 0.5
± 0.6
± 0.8
楔 形 棱 边 深 度
0.6 ~ 2.5
楔 形 棱 边 宽 度
40 ~ 80
4.5.5 标志:出厂产品应有质量合格证。在每张板材的背面应标明产品的名称、制造厂名、生产日期和商标。
5 B类装饰材料(人造板)检验标准和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
5.1(人造板)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5.1.1 适用于释放甲醛的各种类人造板及其制品(包括地板、墙板)
5.1.2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极限量值
产 品 名 称
限 量 值
限量标志
使 用 范 围
中密度板、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
≤9 mg/100g
E1
可直接用于室内
≤30 mg/100g
E2
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
胶合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
≤1.5 mg/L
E1
可直接用于室内
≤5.0 mg/L
E2
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
饰面人造板
(包括各种地板)
≤0.12 mg/m3
E1
可直接用于室内
≤1.5 mg/L
5.1.3 “检验报告” 应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类别、等级、生产日期、检验依据(GB/T17657—1999)和结论。
5.1.4“产品标识”应包括:产品的名称、产品标准编号、商标、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产品原产地、产品规格、型号、等级、甲醛释放量限量标识。
5.1.5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人造木质板材》 HJBZ 37--1999
5.2 胶合板 国家标准 胶合板 普通胶合板GB9846—88
5.2.1 胶合板的幅面尺寸按表5.2.1规定。 表5.2.1
宽 度
长 度
915
1220
1830
2135
2440
915
1220
915
—
1220
1220
1830
1830
2135
2135
—
2440
5.2.2 符合规定幅面尺寸的胶合板,其长度和宽度公差为+5mm,负偏差不许有。
5.2.3 胶合板两对角线长度之差不得超过表5.2.3的规定。 表5.2.3
胶 合 板 公 称 长 度
两对角线长度之差(mm)
≤ 1200
3
> 1220 ~ 1830
4
> 1830 ~ 2135
5
> 2135
6
5.3 细木工板 国家标准 细木工板 外形尺寸的测定 GB5855—86
5.3.1 细木工板长度和宽度的确定。用钢卷尺在长度和宽度的中心线处测量,精确至1mm。细木工板厚度的确定,用游标卡尺测量四个点,其位置分别在长度和宽度的中心线距板边20mm处,每点读数精确至0.1mm,取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1mm。
6 B类装饰材料(石材、饰面砖、卫生洁具)检验标准和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
6.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6.1.1 适用于各类建筑物使用的无机非金属类建筑材料,包括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
6.1.2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分类,根据放射性水平大小分为A、B、C三类。
元素名称
A类装修材料
B类装修材料
C类装修材料
其 他
镭-226
IRa≤1.0
Iγ≤1.3
IRa≤1.3
Iγ≤1.9
Iγ≤2.8
Iγ>2.8
钍-232
钾-40
使用范围
使用范围不受
限制
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内饰面
只可用于建筑
的外饰面
只可用于碑石、
海堤、桥墩
IRa 内照射指数 Iγ 外照射指数
6.1.3 其他规定:复检抽样为随机抽样两块,每份重量不少于3Kg。
6.2 天然大理石 国家标准 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 JC79--2001
6.2.1 规格尺寸允许偏差:普型板材规定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1的规定。异形板材规定尺寸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板材厚度小于或等于15mm时,同一块板材上的厚度允许极差为1.0mm,板材厚度大于15mm时,同一块板材上的厚度允许极差为2.0mm。
大理石建筑板材尺寸允许偏差 (mm) 表6.2.1
部 位
优 等 品
一 等 品
合 格 品
长、宽度
0
- 1.0
0
- 1.0
0
- 1.5
厚 度
≤15
± 0.5
± 0.8
± 1.0
>15
+ 0.5
- 1.5
+ 1.0
- 2.0
± 2.0
6.2.2 平面度允许极限公差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mm) 表6.2.2
板 材 长 度 范 围
允 许 极 限 公 差 值
优 等 品
一 等 品
合 格 品
≤ 400
0.20
0.30
0.50
> 400 ~ < 800
0.50
0.60
0.80
≥ 800 ~ < 1000
0.70
0.80
1.00
≥ 1000
0.80
1.00
1.20
6.2.3 角度允许极限公差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mm) 表6.2.3
板材长度范围
允 许 极 限 公 差 值
优 等 品
一 等 品
合 格 品
≤ 400
0.30
0.40
0.60
> 400
0.50
0.60
0.80
6.2.4 板材正面的外观缺陷应符合表6.2.4规定。 (mm) 表6.2.4
缺 陷 名 称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翘 曲
不允许
不明显
有,但不
影响使用
裂 纹
砂 眼
凹 陷
色 斑
污 点
正 面 棱 缺 陷 长 ≤ 8, 宽 ≤ 3
1 处
正 面 角 缺 陷 长 ≤ 3, 宽 ≤ 3
1 处
6.2.5 外观质量:缺陷 将板材放在地面上,距板材1.5m处明显可见的缺陷视为有缺陷;距板材1.5m处不明显但在1m处可见的缺陷视为无明显缺陷;距板材1m处看不见的缺陷视为无缺陷。缺棱掉角用刻度值为0.5mm的钢直尺测量其长度和宽度。
6.3 天然花岗石 国家标准 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 GB18601-2001
6.3.1 规定尺寸允许偏差:普型板材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1规定,异形板材规格尺寸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板材厚度小于或等于15mm,同一块板材上的厚度允许极差为1.5mm;板材厚度大于15mm,同一块板材上的厚度允许极差为3.0mm
天然花岗石尺寸允许偏差 (mm) 表6.3.1
分 类
细面和镜面板材
粗 面 板 材
等 级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长、宽度
0
-1.0
0
-1.5
0
-1.0
0
-2.0
0
-3.0
厚
度
≤15
±0.5
±1.0
+1.0
-2.0
—
>15
±1.0
±2.0
+2.0
-3.0
+1.0
-2.0
+2.0
-3.0
+2.0
-4.0
6.3.2 平面度允许极限公差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mm) 表6.3.2
板材长度范围
细面和镜面板材
粗 面 板 材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400
>400~<1000
≥1000
0.20
0.50
0.80
0.40
0.70
1.00
0.60
0.90
1.20
0.80
1.50
2.00
1.00
2.00
2.50
1.20
2.20
2.80
6.3.3 角度允许极限公差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mm) 表6.3.3
板材宽度范围
细 面 和 镜 面 板 材
粗 面 板 材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 400
0.40
0.60
0.80
0.60
0.80
1.00
> 400
1.00
1.00
1.20
6.3.4 外观质量: 同一批板材的色调花纹应基本调和。板材正面的外观缺陷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mm) 表6.3.4
名 称
规 定 内 容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缺 棱
长度不超过10mm(长度小于5mm不计),周边每米长(个)
不
允
许
1
2
缺 角
面积不超过5mm*2mm(面积小于2mm*2mm不计),每块板(个)
裂 纹
长度不超过两端顺延至板边长度的1/10(长度小于20mm的不计),每块板(条)
色 斑
面积不超过20mm*30mm(面积小于15mm*15mm不计),每块板(个)
色 线
长度不超过两端顺延至板边总长度的1/10(长度小于40mm的不计),每块板(条)
2
3
坑 窝
粗面板材的正面出现坑窝
不明显
出现,但不影响使用
6.4 墙面瓷砖 国家标准GB/T4100-1999
6.4.1 釉面砖尺寸的允许偏差见表6.4.1。 表6.4.1
名 称
尺寸 (mm)
允许偏差 (mm)
长度或宽度
≤152
± 0.5
>152
≤250
± 0.8
>250
± 1.0
厚 度
≤5
+0.4 -0.3
5
厚度的±8%
注:异形配件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在保证匹配的前提下由生产厂自定。
6.4.2 釉面砖外观质量要求见表6.4.2。 表6.4.2
缺 陷 名 称
质 量 要 求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表面
缺陷
开裂、夹层、釉裂
不 允 许
背面磕碰
深度为
砖厚的/2
不影响使用
剥边、落边、釉泡、斑点、坯粉釉缕、桔釉、波纹、缺釉、棕眼、裂纹、图案缺陷、正面磕碰
距离砖面1m处目测无可见缺陷
距离砖面2m处目测缺陷不明显
距离砖面3m处目测缺陷 不明显
色 差
基本一致
不明显
不严重
平 整 度
(尺寸≤152)
中心弯曲度(mm)
+ 1.4
- 0.5
+ 1.8
- 0.8
+ 2.0
- 1.2
翘 曲 度(mm)
0.8
1.3
1.5
平 整 度 ①
(尺寸>152)
中心弯曲 度(mm)
+ 0.5
+ 0.7
+ 1.0
翘曲度 (mm)
- 0.4
- 0.6
- 0.8
边直度和
直角度
(尺寸>152)
边直度 (mm)
+ 0.8
- 0.3
+ 1.0
- 0.5
+ 1.2
- 0.7
直角度 (%)
± 0.5
± 0.7
± 0.9
白 度
各级均不小于3度(亦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①该栏所列平整度数值系以对角线长度的百分数表示。
6.4.3 彩釉墙地砖尺寸允许偏差见表6.4.3(无釉墙地砖可参照本表)。 表6.4.3.
基 本 尺 寸(mm)
允 许 偏 差(mm)
边 长
<150
±1.5
150~250
±2.0
>250
±2.5
厚 度
<12
±1.0
6.4.4 彩釉墙地砖表面与结构质量要求见表6.4.4(无釉墙地砖可参照本表规定)。
彩釉墙地砖表面与结构质量要求 表 6.4.4
缺 陷 名 称
质 量 要 求
优 等 品
一 等 品
合 格 品
缺釉、斑点、裂纹、落脏、棕眼、熔洞、釉缕、釉泡、烟熏、开裂、磕碰、波纹、剥边、坯粉
距离砖面1m处目测,有可见缺陷的砖数不超过5%
距离砖面2m处目测,有可见缺陷的砖数不超过5%
距离砖面3m处目测,缺陷不明显
色 差
距离砖面3m目测不明显
最大允许
变形(%)
中心弯曲度
± 0.50
± 0.60
+ 0.80
- 0.60
翘 曲 度
± 0.50
± 0.60
± 0.70
边 直 度
± 0.50
± 0.60
± 0.70
直 角 度
± 0.60
± 0.70
± 0.80
分 层
不得有结构分层缺陷存在(注:坯体里有夹层或有上下分离现象称为分层)
背 纹(mm)
凸背纹的高度和凹背纹的深度均不小于0.5
其 他
在产品的侧面和背面,不准许有妨碍粘结的明显附着釉及其他影响使用的缺陷
6.4.5 陶瓷锦砖的尺寸允许偏差见表6.4.5。 表 6.4.5
项 目
尺 寸
允 许 偏 差
优等品
合格品
单 块
长 度
≤ 25.0
> 25.0
± 0.5
± 1.0
厚 度
4.0
4.5
> 4.5
± 0.2
± 0.4
每 联
线 路
2.0~5.0
± 0.5
± 1.0
联 长
305.0
+ 2.5
- 0.5
+ 3.5
- 1.0
6.4.6 陶瓷锦砖的外观质量要求见表6.4.6。 表 6.4.6
缺 陷 名 称
缺 陷 允 许 范 围
备 注
优 等 品
合 格 品
正 面
背 面
正 面
背 面
最大边长不大于25
mm
夹层 、釉裂、开裂
不 允 许
斑点、粘疤、起泡、坯粉、麻面、波纹、缺釉、桔釉、棕眼、落脏、熔洞
不 明 显
不 严 重
缺角
斜 边 长(mm)
1.5~2.3
3.5~4.3
2.3~3.5
1.3~5.6
斜边长小于1.5mm的缺角允许存在正背面缺角不允许出现在同一角正面只允许缺角1处
深度(mm)
不 大 于 砖 厚 的 2/3
缺边
长度(mm)
2.0~3.0
5.0~6.0
3.0~5.0
6.0~8.0
正背面缺边不允许出现在同一侧面同一侧面边不允许有2处缺边;正面只允许2处缺边
宽度(mm)
1.5
2.5
2.0
3.0
深度(mm)
1.5
2.5
2.0
3.0
变形
翘 曲
不 明 显
大小头(mm)
0.2
0.4
最大边长大于25
mm
夹层 、釉裂、开裂
不 允 许
斑点、粘疤、起泡、坯粉、麻面、波纹、缺釉、桔釉、棕眼、落脏、熔洞
不 明 显
不 严 重
缺角
斜 边 长(mm)
1.5~2.8
3.5~4.9
2.8~4.3
4.9~6.3
斜边长小于1.5mm的缺角允许存在正背面缺角不允许出现在同一角正面只允许缺角1处
深度(mm)
不 大 于 厚 砖 的 2/3
缺边
长度(mm)
3.0~5.0
6.0~9.0
5.0~8.0
9.0~13.0
正背面缺边不允许出现在同一侧面,同一侧面边不允许有2处缺边;正面只允许2处缺边
宽度(mm)
1.5
3.0
2.0
3.5
深度(mm)
1.5
2.5
2.0
3.5
变形
翘 曲
0.3
0.5
大小头(mm)
0.6
1.0
6.5 卫生陶瓷 国家标准 卫生陶瓷 GB6952—1999
6.5.1 卫生陶瓷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1的规定。 (mm) 表 6.5.1
项 目
规格尺寸
允许偏差
外形尺寸
规格尺寸×±3%
孔眼距产品中心线偏离
>
规格尺寸×3%
≤100
3
排污口距墙的安装尺寸
>300
规格尺寸×±3%
≤300
±9
孔 眼 尺 寸
φ≤15
± 2
15<φ≤30
+ 2
30<φ≤80
± 3
φ > 80
± 5
孔 眼 圆 度
40<φ≤70
2
70<φ≤ 100
4
φ> 100
5
孔眼安装面(孔眼半径加10)平面度
2
皂盒、手纸盒等小件制品
-3
6.5.2 标志:每件产品必须在明显位置印出清晰的商标,应有检验等级标记。每件包装的外表面应有产品名称和等级标记。每批出厂的产品需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内容包括: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及出厂年月。
7 B类装饰材料(涂饰材料、胶水)检验标准和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
7.1 内墙涂料检验标准
7.1.1 803内墙涂料JC/T423-1991
7.1.2 立邦牌涂料Q/OAEY 02-2002
7.2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18582—2001
7.2.1 适用于室内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不适用于以有机物作为溶剂的内墙涂料。
7.2.2 内墙水性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项 目
限 量 值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200
游离甲醛/ (g/kg)
≤0.1
重金属/(mg/kg)
可溶性铅
≤90
可溶性镉
≤75
可溶性铬
≤60
可溶性贡
≤60
7.2.3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 9750—1998外,按GB18582—2001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7.3 溶剂型木器涂料检验标准
7.3.1 聚氨脂清漆 HG2454—93
7.3.2 各色聚氨脂磁漆 HG/T2660—95
7.3.3 硝基白底漆(紫荆花)Q/TOLE09-2002
7.4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18581—2001
7.4.1 适用于室内装修用溶剂型木器(以有机物作为溶剂的)涂料,其他树脂类型溶剂型涂料可参照使用。不适用于水性木器涂料。
7.4.2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木器涂料名称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苯(/%)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
重金属(限色漆)/ (mg/kg)
可溶性铅
可溶性镉
可溶性铬
可溶性贡
醇酸漆
≤550
≤0.5
≤10
≤90
≤75
≤60
≤60
硝基漆
≤750
≤0.5
≤45
聚氨酯漆
光泽≥80
≤600
≤0.5
≤40
光 泽<80
≤700
酚醛清漆
≤500
≤0.5
—
酚醛磁漆
≤380
≤0.5
—
酚醛防锈漆
≤270
≤0.5
—
其他溶剂型涂料
≤600
≤0.5
—
7.4.3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 9750—1998外,按GB18581—2001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7.4.4 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涂料,包装上应明确各组分配比。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涂料,包装上应明示稀释的比例。
7.5 胶粘剂检验标准和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
7.5.1 胶水检验标准 HG/T2727-1995
7.5.2《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18583—2001
限量项目
溶剂型胶粘剂
水基型胶粘剂
橡胶
胶粘剂
聚氨酯类
胶粘剂
其他
胶粘剂
缩甲醛类
胶粘剂
聚乙酸乙烯酯胶粘剂
橡胶
胶粘剂
聚氨酯类
胶粘剂
其他胶粘剂
游离甲醛/(g/kg) ≤
0.5
—
1
—
1
苯/(g/kg) ≤
5
0.2
甲苯+二甲苯/(g/kg) ≤
200
10
甲苯二异氰酸脂/(g/kg) ≤
—
10
—
—
总挥发性有机物/(g/L)≤
750
50
7.5.3 用于室内装修的胶粘剂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其含量。
7.5.4 聚氨酯胶粘剂测定甲苯二异氰酸脂(TDI)方法标准GB/18446—2001。
8 B类装饰材料(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检验标准和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
8.1壁纸检验标准
8.1.1 壁纸QB/T3805-1999
8.1.2 聚氯乙烯塑料壁纸外观质量要求见表8.1.2。 表8.1.2
等级
名称
优 等 品
一 等 品
合 格 品
色 差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明显差异
允许有差异,但不影响使用
伤痕和皱褶
不允许有
不许有
允许基纸有明显折印,
但壁纸表面不许有死折
气 泡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影响外观的气泡
套印精度
偏差不大于0.7 mm
偏差不大于1mm
偏差不大于2mm
露 底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允许有2mm的露底,但不密集
漏 印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影响外观的漏印
污染点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目视明显的污染点
允许有目视明显的污染点,
但不允许密集
8.2《壁纸中有害物的限量》GB 18585—2001
8.2.1 适用于以纸为基材的壁纸,不包括墙毡及其他类似的墙挂。
8.2.2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值
有 害 物 质 名 称
限量值(mg/kg)
重金属(或其他)元素
钡
≤1000
镉
≤25
铬
≤60
铅
≤90
砷
≤8
贡
≤20
硒
≤165
锑
≤20
氯乙烯单体
≤1.0
甲醛
≤120
8.2.3 壁纸应用非聚氯乙烯塑料薄膜进行包装,其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0342规定。
8.3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的限量》GB 18586-2001
8.3.1 适用于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不)发泡的、有(无)基材的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也适用于聚氯乙烯复合铺炕革和车用地板。
8.3.2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材料类别
氯乙烯
单体含量
可溶性
镉含量
可溶性
铅含量
挥发物(g/m2)
玻璃纤维基材
其他基材
发泡类卷材
不大于
5(mg/kg)
不大于
20(mg/m2)
不大于
20(mg/ m2)
≤75
≤35
非发泡类卷材
≤40
≤10
9 B类装饰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检验标准和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
9.1地毯检验标准GB/T 11746-89
9.2《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释放限量》GB18587—2001
9.2.1 适用于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
序号
有害物
测试项目
地 毯 限 量
(mg/ m²× h)
地毯衬垫限量
(mg/ m²* h)
地毯胶粘剂限量
(mg/ m²* h)
A级
B级
A级
B级
A级
B级
1
TVOC(g/L)
≤0.500
≤0.600
≤1.000
≤1.200
≤10.000
≤12.00
2
甲醛
≤0.050
≤0.050
≤0.050
≤0.05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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