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物复制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以下各方就文物复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方:甲方名称/个人姓名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名称/个人姓名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文物复制服务予以认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公序良俗,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定义1. 文物: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的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再生的实物。2. 文物复制:指对文物进行非损伤性的、遵守文物保护原则的复制行为
2、,包括但不限于摄影、摄像、复制数字化文物等。第二条 文物复制工作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文物复制工作,具体的文物复制内容、程序及时间由双方共同商定。2. 乙方在进行文物复制时,应遵守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确保文物复制过程中不对原始文物造成任何损伤。3. 甲方应配合乙方的文物复制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并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文物完整、准确。第三条 对作品的使用1. 乙方复制的文物作品仅用于甲方内部学术、研究、展示等非商业用途,不得进行商业化传播。2. 甲方对复制的文物作品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进行出借、转让、拍卖等行为。第四条 保密承诺1. 甲方和乙方对协议中的信息保密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文物复制内容、程序及技术等。2. 甲方和乙方承诺,对于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所了解到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第三方透露或使用。第五条 争议解决1. 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 若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至被告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六条 协议效力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2. 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日期:乙方(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