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维修承包标准合同
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承包方”)和乙方(以下简称“业主方”)双方自愿订立,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目的
1. 为了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延长车辆使用寿命,承包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业主方提供车辆维修承包服务。
2. 业主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用,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交付车辆,保证车辆可进行维修作业。
第二条 服务内容
1. 承包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日常维护、常规保养、故障检修等。
2. 业主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及其他必要信息,并保证车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承包方对车辆的维修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
2、并按照业主方要求进行相应的维修记录、报告等工作。
第三条 维修期限
1. 维修期限以双方签订的维修合同为准。
2. 若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延误,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维修。
第四条 维修价格和支付方式
1. 维修价格以双方签订的维修合同为准。
2. 业主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维修费用,并应当在维修结束后签署维修验收单。
第五条 服务承诺
1. 承包方保证提供的维修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并能够保证车辆维修的质量。
2. 若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并根据情况进行弥补、恢复、赔偿等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 承包方应当保
3、护业主方提供的车辆及相关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于任何第三方。
2.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信息都应当对外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若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在维修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维修,或者提供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等情况,业主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相应的处理。
2. 根据合同约定,若业主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支付维修费用,承包方有权拒绝继续提供维修服务,并有权要求业主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 管辖法院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应当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经双方书面或口头确认的合同内容的变更、补充及附件的增加或减少等,均应当采用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 合同解除
本合同当业主方支付完毕维修费用,且双方未存在任何违约情况时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 附则
1. 本合同一式两份,业主方和承包方各持一份。
2. 合同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 双方均已阅读本合同及附件,此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动解除于合同期满或者业主方支付完毕维修费用后。本合同无无效标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