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车辆维修承包标准合同
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承包方”)和乙方(以下简称“业主方”)双方自愿订立,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目的
1. 为了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延长车辆使用寿命,承包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业主方提供车辆维修承包服务。
2. 业主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用,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交付车辆,保证车辆可进行维修作业。
第二条 服务内容
1. 承包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日常维护、常规保养、故障检修等。
2. 业主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及其他必要信息,并保证车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承包方对车辆的维修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并按照业主方要求进行相应的维修记录、报告等工作。
第三条 维修期限
1. 维修期限以双方签订的维修合同为准。
2. 若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延误,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维修。
第四条 维修价格和支付方式
1. 维修价格以双方签订的维修合同为准。
2. 业主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维修费用,并应当在维修结束后签署维修验收单。
第五条 服务承诺
1. 承包方保证提供的维修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并能够保证车辆维修的质量。
2. 若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并根据情况进行弥补、恢复、赔偿等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 承包方应当保护业主方提供的车辆及相关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于任何第三方。
2.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信息都应当对外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若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在维修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维修,或者提供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等情况,业主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相应的处理。
2. 根据合同约定,若业主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支付维修费用,承包方有权拒绝继续提供维修服务,并有权要求业主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 管辖法院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应当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经双方书面或口头确认的合同内容的变更、补充及附件的增加或减少等,均应当采用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 合同解除
本合同当业主方支付完毕维修费用,且双方未存在任何违约情况时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 附则
1. 本合同一式两份,业主方和承包方各持一份。
2. 合同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 双方均已阅读本合同及附件,此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动解除于合同期满或者业主方支付完毕维修费用后。本合同无无效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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