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
各方为了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并达成以下内容:
第一条 行为人资格
1.1 各方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签署、履行本协议。
第二条 合作原则
2.1 各方应本着互信、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合作。
第三条 协议内容
3.1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和所有附件,协议正文具有合同效力。
3.2 本协议所述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审核、现场监督、工程质量检查、安全评估等。
第四条 义务和责任
4.1 受监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严格遵守监理方的要求和指引。
4
2、2 监理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 各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相关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披露。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生效与终止
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协议有效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终止时限为两年。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