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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工资有关问题的临时处理办法.doc

1、学院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正式印发前在绩效工资发放中 涉及有关事项处理办法 一、 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前三个月)期间(含新录用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内的前三个月),只发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满三个月后,由本人填写《学院招聘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鉴定表》,经考核合格后,第四个月起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按有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计发班主任津贴。 二、各种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所有假按月累计计算,请假时间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 天的按一天计算。 2.教职工请事假一天,扣除本人日基本工资和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2、50元;当月事假累计5天(含)以上,免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按实际授课时数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2即课时费);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只发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教职工请病假一天,扣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0元;当月病假累计7天(含)以上,免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按实际授课时数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2即课时费);病假连续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开始,只发基本工资;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按北京市最低

3、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产假:休产假人员在国家规定产假期间内只享受基本工资、教龄、房贴、书洗、工龄项目的相应标准。产假期满遇寒暑假继续执行原产假工资。 5.献血假:职工献血在规定期间休假的各项工资全额兑现。 6.婚、丧、公假:符合国家法定的婚、丧公假的休假人员,休假的工资全额兑现。 7.当月倒休或倒休加各类缺勤累计10天(含)以上的,免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按实际授课时数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2即课时费)。 注:公假指:独生子女打预防针、家长会、住宅搬迁等。缺勤包括各种公假、婚、丧、产假等。计划生育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

4、凡有失职、违纪行为的除按学院的奖惩制度处罚外,还按下列条款处理: 1.当月上班迟到(或不按时到岗)、早退(或提前离岗),一次扣绩效工资15元,当月超过五次者免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一学期累计迟到五次者,记一次违纪。 2.当月旷工半天以下,扣基础性绩效工资200元,记一次违纪;当月旷工半天以上三天(含)以内者,当月只发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当月旷工超过三天,只发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情节严重的,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3.责令停职检查三天以上者,当月只发基本工资。 4.受撤职(含)及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5、 5.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完成任务质量较差,或没有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及本部门有关制度,酌情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以下将两者简称为绩效工资)的10%-100%。 6.工作中造成失误,使工作受到损失,造成一般影响和一般损失,扣当月绩效工资10%-50%;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免当月绩效工资,记一次过失。 7.因个人错误造成停课、停产、停工,给学院造成影响或损失,酌情扣除当 月绩效工资10%-100%,记一次过失;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过失。 8.食堂若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较轻且未造成影响,免相关人员绩效工资,记责任人一次过失;情节严重,食堂当月全

6、体人员只发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记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一次严重过失。 9.因违反学院有关管理制度(本文有明确规定的除外),视情节轻重扣20元以上,直至免当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记一次严重违纪。 10.工作时间打牌、串岗、聊天、睡觉及非因工作需要上网、玩游戏等,一次扣除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0%。 11.打架、骂人、无理取闹、校内赌博,酌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10%-30%,并记一次违纪;造成影响、情节严重的,免三个月的绩效工资,记一次严重违纪。 12.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破坏公共秩序,被追究责任或接到违纪单的,较轻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50%;情

7、节严重的,免半年的绩效工资。 13.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停发工资并予以辞退。 14.各级领导不能对所属人员严格管理,隐瞒、包庇错误的人和事,或对应负责的工作拖延、推诿,扣除本人当月绩效工资20%,并记一次过失。 15.干部值班漏班,属个人责任,扣除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0%,记一次违纪;迟到、早退一次扣基础性绩效工资15元;发生事故,加倍处理;严重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它规定: 1.因病、事假原因(连续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上班后如果无岗,由所在部门安排临时性工作,不执行绩效工资。 2.长期病休人员,在病休期间必须有合同医院的病假条,按时送交所属部门,累计间断十天者,停发工资并酌情处理。 3.长期病休人员复工需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合同医院健康证明,经分院研究同意后,报请学院批准,方可复工。复工时应有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如旧病复发,应继续病休或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试用期内只享受基本工资、房贴、书洗、工龄项目的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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