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法规名称】 土地复丈费及建筑改良物测量费之收费标准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0-29 【正 文】 土地复丈费及建筑改良物测量费之收费标准 1 ┌──────────────────────────────┐ │土地复丈费及建筑改良物测量费之收费标准│ ├────┬───────────┬─────────────┤ │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 │土地分割│按分割后笔数计算
2、 每单│上项费用, 以每笔每公顷为计│ │复丈费。│位以新台币八百元计收。│收单位, 不足一公顷者, 以一│ ││申请人未能埋设界标, 一│公顷计, 超过一公顷者, 每增│ ││并申请确定分割点界址者│加半公顷增收半数, 增加不足│ ││, 加缴复丈费之半数。│半公顷者, 以半公顷计; 至面│ │││积超过十公顷者, 得视实际需│ │││要, 另案核计。│ ├────┼───────────┼─────────────┤ │土地合并│免纳复丈费。│为鼓励土地所有权人或管理人│ │复丈费。││合并土地以利地籍管理, 公私│ │││两惠
3、 政府正积极实施地政业│ │││务电脑化, 如土地合并可节省│ │││办理资料建档经费及电脑存储│ │││空间。因之鼓励土地合并其有│ │││形无形效益是多方面的, 故得│ │││免纳复丈费。│ ├────┼───────────┼─────────────┤ │土地界址│每单位以新台币四千元计│上项费用, 以每笔每公顷为计│ │鉴定费。│收。│收单位, 不足一公顷者, 以一│ │││公顷计, 超过一公顷者, 每增│ │││加半公顷增收半数, 增加不足│ │││半公顷者, 以半公顷计; 至面│ │││积超过十公顷者, 得
4、视实际需│ │││要, 另案核计。│ ├────┼───────────┼─────────────┤ │土地地目│每单位以新台币四千元计│上项费用, 以每笔每公顷为计│ │变更勘查│收。│收单位, 不足一公顷者, 以一│ │费。││公顷计, 超过一公顷者, 每增│ │││加半公顷增收半数, 增加不足│ │││半公顷者, 以半公顷计; 至面│ │││积超过十公顷者, 得视实际需│ │││要, 另案核计。│ ├────┼───────────┼─────────────┤ │土地界址│每单位以新台币八百元计│上项费用, 以每笔每公
5、顷为计│ │调整复丈│收。申请人未能埋设界标│收单位, 不足一公顷者, 以一│ │费。│一并申请确定调整后界址│公顷计, 超过一公顷者, 每增│ ││点者, 加缴复丈费之半数│加半公顷增收半数, 增加不足│ ││。│半公顷者, 以半公顷计; 至面│ │││积超过十公顷者, 得视实际需│ │││要, 另案核计。│ ├────┼───────────┼─────────────┤ │调整地形│每单位以新台币八百元计│上项费用, 以每笔每公顷为计│ │复丈费。│收。申请人未能埋设界标│收单位, 不足一公顷者, 以一│ ││一并申请确定调整后
6、界址│公顷计, 超过一公顷者, 每增│ ││点者, 加缴复丈费之半数│加半公顷增收半数, 增加不足│ ││。│半公顷者, 以半公顷计; 至面│ │││积超过十公顷者, 得视实际需│ │││要, 另案核计。│ ├────┼───────────┼─────────────┤ │土地她项│每单位以新台币四千元计│一上项费用, 以每笔每公顷│ │权利位置│收。│为计收单位, 不足一公顷│ │之测量费││者, 以一公顷计, 超过一│ │。││公顷者, 每增加半公顷增│ │││收半数, 增加不足半公顷│ │││者, 以半公顷计; 至面积│
7、 │││超过十公顷者, 得视实际│ │││需要, 另案核计。│ │││二土地她项权利位置之鉴定│ │││费, 收费亦同。│ ├────┼───────────┼─────────────┤ │未登记土│每单位以新台币四千元计│上项费用, 以每笔每公顷为计│ │地测量费│收。必须办理三角测量或│收单位, 不足一公顷者, 以一│ │。│图根测量者, 其测量费用│公顷计, 超过一公顷者, 每增│ ││, 应另案核计。│加半公顷增收半数, 增加不足│ │││半公顷者, 以半公顷计; 至面│ │││积超过十公顷者, 得视实际需│ │
8、││要, 另案核计。│ ├────┼───────────┼─────────────┤ │土地自然│每单位以新台币四千元计│上项费用, 以每笔每公顷为计│ │增加或浮│收。必须办理三角测量或│收单位, 不足一公顷者, 以一│ │覆测量费│图根测量者, 其测量费用│公顷计, 超过一公顷者, 每增│ │。│, 应另案核计。│加半公顷增收半数, 增加不足│ │││半公顷者, 以半公顷计; 至面│ │││积超过十公顷者, 得视实际需│ │││要, 另案核计。│ ├────┼───────────┼─────────────┤ │土地坍没│以
9、坍没后存余土地每单位│上项费用, 以每笔每公顷为计│ │复丈费。│新台币八百元计收。│收单位, 不足一公顷者, 以一│ │││公顷计, 超过一公顷者, 每增│ │││加半公顷增收半数, 增加不足│ │││半公顷者, 以半公顷计; 至面│ │││积超过十公顷者, 得视实际需│ │││要, 另案核计。│ ├────┼───────────┼─────────────┤ │建物位置│每单位以新台币四千元计│以整栋建物为一测量单位。│ │图之测量│收。同栋其它区分所有权││ │费。│人申请建物位置图时, 可││ ││调原勘测位置图并参酌
10、使││ ││用执照竣工平面图或建造││ ││执照设计图转绘之。每区││ ││分所有建物应加缴建物位││ ││置图转绘费新台币二百元││ ││。││ ├────┼───────────┼─────────────┤ │建物平面│每单位以新台币八百元计│上项费用, 以每建号每五十平│ │图测量费│收。如系楼房, 应分层计│方公尺为计收单位, 不足五十│ │。│算, 如系区分所有者, 应│平方公尺者, 以五十平方公尺│ ││依其区分, 分别计算。│计。│ ├────┼───────────┼─────────────┤ │建物合
11、并│按合并前建号计算, 每单│上项费用, 以每建号每五十平│ │复丈费。│位以新台币四百元计收。│方公尺为计收单位, 不足五十│ │││平方公尺者, 以五十平方公尺│ │││计。│ ├────┼───────────┼─────────────┤ │建物分割│按分割后建号计算, 每单│上项费用, 以每建号每五十平│ │复丈费。│位以新台币八百元计收。│方公尺为计收单位, 不足五十│ │││平方公尺者, 以五十平方公尺│ │││计。│ ├────┼───────────┼─────────────┤ │建物部分│按未灭失建物之面积计算│
12、上项费用, 以每建号每五十平│ │灭失测量│, 每单位以新台币八百元│方公尺为计收单位, 不足五十│ │费。│计收。│平方公尺者, 以五十平方公尺│ │││计。│ ├────┼───────────┼─────────────┤ │未登记建│依建物位置图测量费计收│以整栋建物为一测量单位。│ │物, 因纳│。││ │税需要, │││ │申请勘测│││ │之测量费│││ │。│││ ├────┼───────────┼─────────────┤ │建物基地│不论面积大小, 以每建号││ │号或建物│计算, 每单位以新
13、台币四││ │门牌号变│百元计收。││ │更勘查费│││ │。│││ ├────┼───────────┼─────────────┤ │建物全部│不论面积大小, 以每建号││ │灭失或特│计算, 每单位以新台币四││ │别建物部│百元计收。││ │分灭失之│││ │勘查费。│││ ├────┼───────────┼─────────────┤ │建物平面│每建号新台币二百元计收││ │图转绘费│。││ │。│││ ├────┼───────────┼─────────────┤ │委外绘制│每建号新台
14、币五十元计收││ │建物平面│。││ │图检查费│││ │。│││ ├────┼───────────┼─────────────┤ │建物平面│以每张新台币十五元计收││ │图或建物│。││ │测量成果│││ │图影印本│││ │。│││ ├────┼───────────┼─────────────┤ │地籍图誊│以每张新台币二十元计收││ │本采电脑│。││ │列印。│││ ├────┼───────────┼─────────────┤ │建物测量│以每张新台币二十元计收││ │成果图采│。
15、││ │电脑列印│││ │。│││ ├────┼───────────┼─────────────┤ │采用电脑│每幅以新台币七百五十元│一按图幅横长四十公分, 纵│ │绘制大范│计收。│长三十公分, 比例尺五百│ │围地区数││分之一为原则。│ │值地籍图││二绘图图幅长宽及比例尺如│ │誊本绘图││有变动, 得视实际需要, │ │费。││另案核计。│ ├────┼───────────┼─────────────┤ │申请绘放│视实际需要, 另案核计。│上项系指申请缩放大于或小于│ │大范围地││原地籍图比例尺之大范围
16、地区│ │区地籍参││参考图所需。│ │考图之绘│││ │图费。│││ ├────┼───────────┼─────────────┤ │司法机关│其各项费用依前述标准加││ │嘱讬办理│倍计收。││ │复丈、 测│││ │量及勘查│││ │业务, 并│││ │限期在十│││ │五日内办│││ │理者。│││ ├────┼───────────┼─────────────┤ │司法机关│免纳费用。││ │或检察机│││ │关行使国│││ │家刑罚权│││ │嘱讬办理│││ │测量、 复│││ │丈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