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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土地复丈费及建筑改良物测量费之收费标准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0-29
【正 文】
土地复丈费及建筑改良物测量费之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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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丈费及建筑改良物测量费之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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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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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按分割后笔数计算, 每单│上项费用, 以每笔每公顷为计│
│复丈费。│位以新台币八百元计收。│收单位, 不足一公顷者, 以一│
││申请人未能埋设界标, 一│公顷计, 超过一公顷者, 每增│
││并申请确定分割点界址者│加半公顷增收半数, 增加不足│
││, 加缴复丈费之半数。│半公顷者, 以半公顷计; 至面│
│││积超过十公顷者, 得视实际需│
│││要, 另案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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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并│免纳复丈费。│为鼓励土地所有权人或管理人│
│复丈费。││合并土地以利地籍管理, 公私│
│││两惠, 政府正积极实施地政业│
│││务电脑化, 如土地合并可节省│
│││办理资料建档经费及电脑存储│
│││空间。因之鼓励土地合并其有│
│││形无形效益是多方面的, 故得│
│││免纳复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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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界址│每单位以新台币四千元计│上项费用, 以每笔每公顷为计│
│鉴定费。│收。│收单位, 不足一公顷者, 以一│
│││公顷计, 超过一公顷者, 每增│
│││加半公顷增收半数, 增加不足│
│││半公顷者, 以半公顷计; 至面│
│││积超过十公顷者, 得视实际需│
│││要, 另案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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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地目│每单位以新台币四千元计│上项费用, 以每笔每公顷为计│
│变更勘查│收。│收单位, 不足一公顷者, 以一│
│费。││公顷计, 超过一公顷者, 每增│
│││加半公顷增收半数, 增加不足│
│││半公顷者, 以半公顷计; 至面│
│││积超过十公顷者, 得视实际需│
│││要, 另案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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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界址│每单位以新台币八百元计│上项费用, 以每笔每公顷为计│
│调整复丈│收。申请人未能埋设界标│收单位, 不足一公顷者, 以一│
│费。│一并申请确定调整后界址│公顷计, 超过一公顷者, 每增│
││点者, 加缴复丈费之半数│加半公顷增收半数, 增加不足│
││。│半公顷者, 以半公顷计; 至面│
│││积超过十公顷者, 得视实际需│
│││要, 另案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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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地形│每单位以新台币八百元计│上项费用, 以每笔每公顷为计│
│复丈费。│收。申请人未能埋设界标│收单位, 不足一公顷者, 以一│
││一并申请确定调整后界址│公顷计, 超过一公顷者, 每增│
││点者, 加缴复丈费之半数│加半公顷增收半数, 增加不足│
││。│半公顷者, 以半公顷计; 至面│
│││积超过十公顷者, 得视实际需│
│││要, 另案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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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她项│每单位以新台币四千元计│一上项费用, 以每笔每公顷│
│权利位置│收。│为计收单位, 不足一公顷│
│之测量费││者, 以一公顷计, 超过一│
│。││公顷者, 每增加半公顷增│
│││收半数, 增加不足半公顷│
│││者, 以半公顷计; 至面积│
│││超过十公顷者, 得视实际│
│││需要, 另案核计。│
│││二土地她项权利位置之鉴定│
│││费, 收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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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土│每单位以新台币四千元计│上项费用, 以每笔每公顷为计│
│地测量费│收。必须办理三角测量或│收单位, 不足一公顷者, 以一│
│。│图根测量者, 其测量费用│公顷计, 超过一公顷者, 每增│
││, 应另案核计。│加半公顷增收半数, 增加不足│
│││半公顷者, 以半公顷计; 至面│
│││积超过十公顷者, 得视实际需│
│││要, 另案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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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自然│每单位以新台币四千元计│上项费用, 以每笔每公顷为计│
│增加或浮│收。必须办理三角测量或│收单位, 不足一公顷者, 以一│
│覆测量费│图根测量者, 其测量费用│公顷计, 超过一公顷者, 每增│
│。│, 应另案核计。│加半公顷增收半数, 增加不足│
│││半公顷者, 以半公顷计; 至面│
│││积超过十公顷者, 得视实际需│
│││要, 另案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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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坍没│以坍没后存余土地每单位│上项费用, 以每笔每公顷为计│
│复丈费。│新台币八百元计收。│收单位, 不足一公顷者, 以一│
│││公顷计, 超过一公顷者, 每增│
│││加半公顷增收半数, 增加不足│
│││半公顷者, 以半公顷计; 至面│
│││积超过十公顷者, 得视实际需│
│││要, 另案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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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位置│每单位以新台币四千元计│以整栋建物为一测量单位。│
│图之测量│收。同栋其它区分所有权││
│费。│人申请建物位置图时, 可││
││调原勘测位置图并参酌使││
││用执照竣工平面图或建造││
││执照设计图转绘之。每区││
││分所有建物应加缴建物位││
││置图转绘费新台币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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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平面│每单位以新台币八百元计│上项费用, 以每建号每五十平│
│图测量费│收。如系楼房, 应分层计│方公尺为计收单位, 不足五十│
│。│算, 如系区分所有者, 应│平方公尺者, 以五十平方公尺│
││依其区分, 分别计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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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合并│按合并前建号计算, 每单│上项费用, 以每建号每五十平│
│复丈费。│位以新台币四百元计收。│方公尺为计收单位, 不足五十│
│││平方公尺者, 以五十平方公尺│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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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分割│按分割后建号计算, 每单│上项费用, 以每建号每五十平│
│复丈费。│位以新台币八百元计收。│方公尺为计收单位, 不足五十│
│││平方公尺者, 以五十平方公尺│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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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按未灭失建物之面积计算│上项费用, 以每建号每五十平│
│灭失测量│, 每单位以新台币八百元│方公尺为计收单位, 不足五十│
│费。│计收。│平方公尺者, 以五十平方公尺│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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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建│依建物位置图测量费计收│以整栋建物为一测量单位。│
│物, 因纳│。││
│税需要, │││
│申请勘测│││
│之测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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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基地│不论面积大小, 以每建号││
│号或建物│计算, 每单位以新台币四││
│门牌号变│百元计收。││
│更勘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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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全部│不论面积大小, 以每建号││
│灭失或特│计算, 每单位以新台币四││
│别建物部│百元计收。││
│分灭失之│││
│勘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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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平面│每建号新台币二百元计收││
│图转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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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绘制│每建号新台币五十元计收││
│建物平面│。││
│图检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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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平面│以每张新台币十五元计收││
│图或建物│。││
│测量成果│││
│图影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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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图誊│以每张新台币二十元计收││
│本采电脑│。││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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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测量│以每张新台币二十元计收││
│成果图采│。││
│电脑列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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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电脑│每幅以新台币七百五十元│一按图幅横长四十公分, 纵│
│绘制大范│计收。│长三十公分, 比例尺五百│
│围地区数││分之一为原则。│
│值地籍图││二绘图图幅长宽及比例尺如│
│誊本绘图││有变动, 得视实际需要, │
│费。││另案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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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绘放│视实际需要, 另案核计。│上项系指申请缩放大于或小于│
│大范围地││原地籍图比例尺之大范围地区│
│区地籍参││参考图所需。│
│考图之绘│││
│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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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其各项费用依前述标准加││
│嘱讬办理│倍计收。││
│复丈、 测│││
│量及勘查│││
│业务, 并│││
│限期在十│││
│五日内办│││
│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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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免纳费用。││
│或检察机│││
│关行使国│││
│家刑罚权│││
│嘱讬办理│││
│测量、 复│││
│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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