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过程中潜在事故分析和评估
展开危险源辨识,主要目的是查找潜在的事故,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等级,便于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下面介绍几种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常用的事故分析和评价方法。
(一)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的应用
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的方法很多,目前广泛采纳的方法多是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它是美国的K.J.格雷厄姆(kenethJ.Graham)和G.F.金尼(GilbertF.Kinney)研究了人们在具有潜在危险环境中作业的危险性,提出了以所评价的环境与某些作为参照环境的对照 为基础,将作业条件的危险性作为因变量(D)
2、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率(E)及危险严重程度(C)作为变量,确定它们之间的函数关系。依据公式计算的危险性分值,用对照 危险性分值划分的危险程度等级,来确定其危险程度。具体做法是:
(1) 按照危险因素辨识的类别和内容,结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过程,确定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范围和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2) 依据“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LEC)〞的基本原则,确定各个危险有害因素的事故或危险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分数值(L)。
(3) 确定各个危险有害因素暴露于危险环境频率的分数值(E)。
(4) 确定各个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后果的分数值(C)。
3、 (5) 依据危险等级D=L×E×C,确定各个危险有害因素危险等级(D)。
(6) 依据各个因素危险等级,分别采纳有针对性的措施。
上述L为事故或危险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概率。事故或危险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分数值(L)见表5-1。
表5-1 事故或危险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分数值(L)
分数值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分数值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10
完全可以预料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6
相当可能
极不可能
3
可能,但不经常
实际不可能
1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4、
E为人体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率(次)。暴露于危险环境频率的分数值(E)见表5-2。
表5-2 暴露于危险环境频率的分数值(E)
分数值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
10
连续暴露于潜在危险环境
6
每日一次或数次在工作时间内暴露
3
每周一次或偶然的暴露
2
每月一次的暴露
1
每年一次或数次出现潜在危险环境
非常少见地暴露
C为发生事故可能会造成的后果。可能后果的分数值(C)见表5-3。
表5-3 可能后果的分数值(C)
分数值
可能后果
分数值
5、 可能后果
100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6
重大,手足伤残
40
灾难,数人死亡
3
一般:略微可恢复的伤害
15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
1
引人注意:不利安全健康
7
严重,躯干致残
依据公式D=L×E×C,确定每个因素的危险性大小。
L×E×C的值越大,说明该系统危害性越大,必必需加以防范,采纳有效可靠的措施控制风险,达到同意的安全范围(也就是人们能承受的程度)。
依据D值大小,参照表5-4确定危险等级
表5-4 危险等级划分
危险等级
分数值
6、
危险程度
Ⅰ
大于300
极其危险,停产整改
Ⅱ
160~320
高度危险,马上整改
Ⅲ
70~100
显著危险,及时整改
Ⅳ
20~70
一般危险,必需要观察
Ⅴ
小于20
稍有危险,注意防止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简便,可操作性强,有利于掌握企业内部危险点的危险状况,有利于促进整改措施的实施。问题是三种因素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只有定性概念,没有定量标准。实施时很可能在取值上因人而异,影响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二) 安全检查表法(SCL)的应用
安全检查表法一直是一种被广泛应用的方法,
7、它以其系统、完整的特点和简单易行的优点而为人们所接受。在安全检查表评估中,所有可能导致危险的因素都将被涉及,可以使人们对整个工厂安全状态有着全面、系统的了解,对各个子系统的危险程度形成基本的熟悉,达到从宏观上掌握安全状态、找出危险源所在的目的。
表5-5是某天然气采气输气作业场站安全管理内容检查表的一部分;表5-6是某天然气采气输气作业场站在投入运行时,对其进行验收检查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有半定量的安全检查表,主要是事先确定判别标准,检查时依据实际确定分数。
表5-5 安全管理检查表(部分)
序号
检查内容
事实记录
检查结果
依据标准
8、 1
2
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站长和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4条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4
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5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6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7
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21条
8
9
10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各工种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11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安全生产法》第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