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9 ,大小:19.54KB ,
资源ID:10088931      下载积分:6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008893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注重以人为本之探析.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注重以人为本之探析.doc

1、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注重以人为本之探析  三、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以人为本〞、“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者之间的关系   作为交通参加主体必须随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证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以人为本〞应体现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的生命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救死扶伤的职责和义务,不管是公立或私立医疗机构,赢利或非羸利医疗机构,均应积极参加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避免因抢救治疗不及时,或者因收治手续繁杂冗长延误最正确抢救治疗时机;或者因当事人不能缴纳抢救治疗费,而拒绝

2、或者放弃抢救治疗等加重伤害后果或者导致其死亡。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垫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一年多,这三家机构如何运作呢?目前全国找不到一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医疗机构、保险机构根本不履行职责,客观地说,只有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笔者曾在该法施行几天后,就针对这一严酷的事实,写了《不要让伤者流血又流泪》的一文并在“人、车、路〞刊物上发表。这种让伤者流了血又流泪的事实至今没有丝毫改变。   该法的七十六条明确了民事赔偿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强者:机动车驾驶人例为强者〕所要承当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与机动车驾驶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

3、责任挂钩,换句话说:《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不影响弱者〔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合理赔偿请求。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部分,人体伤害原法规规定11个项目,新法增加到13个项目。特别是扶养费的对象,其中不满16周岁,扶养到16周岁,改为不满18周岁,扶养到18周岁;死亡补偿费改为死亡赔偿金并从标准上有了大幅度提升,从10年改为20年,从上年度的平均生活费改为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即:2006年4月30日前的死亡事故〔一人〕的标准为:10年×6632元 4500元〔丧葬费〕=70820元;2006年5月1日之后的死亡事故〔一人〕的标准为:20年×9189元 6635元〔丧葬费〕=190615元。从死

4、亡赔偿金额的提升幅度可以看出新法比原法规更合理。当然人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人是无价的,只是从另一个层面说明新法是对“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在处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中,很多受害人家属,对受害人有承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不理解,特别是主要以上责任更不理解,这对执法者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办案原则带来了很多麻烦。甚而各别不懂安全法、不懂交通事故处理业务的上司,其瞎指挥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个系统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法释等达30多部,有些规定是很具体的,如:有责任的当事人100要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其中机动车一方

5、没责任,而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乘车人承当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还要依法承当无过错赔偿的民事责任等,处理中应全面衡量,力求做到合法、客观、公正。   严格依法行政,绝不能以照顾弱势群体,照顾死者家属的情绪或某些压力,政治因素,而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强加给强者机动车驾驶员,这样做就背离了“在法律面前从人平等〞的立法宗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法,处罚违法者,就是从根本上净化、治理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交通参加主体的法治观念,告辞不文明的交通行为。行成文明、有序、畅通、安全的交通环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消灭群死、群伤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私产财和人身安全。因此,

6、必须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不能一讲“以人为本〞就不依法治路,不处罚违法者,以人性化为由,放任对违法者的教育处罚,必将造成交通混乱,会对交通参加者带来更大的伤害;不能一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法〞,就不讲以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执法的目的是教育交通参加者遵守法律,不能以罚代处,如果以罚代处就背离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特别要处理好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死亡事故的善后理赔工作,必须依法保持无过错赔偿的法律规定,因为,人死了不能复生,钱是可以挣来的,尽量从法律同意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多给死者家属一些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来安慰死者家属。只要我们保持“立警为公,依法行政〞,就能正确、圆

7、满地处理好每一起违法行为的处罚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可以教育当事人或死者家属,加深他们对安全法的理解和自觉遵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形成优良的交通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因此,正确理解、处理好“以人为本〞、“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搞好道路交通管理、营造畅通、有序、安全的交通环境的根本保证。   四、思索   1、媒体应全面、客观报道安全法。   由于某些媒体为追求宣扬上的社会效应,弄得使人哭笑不得。比如,东北某省提出10多种状况,主张发生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相碰撞,“撞了白撞〞,一时间,被一些媒体大力宣杨;当《中华

8、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夕和施行后的初期,又大篇幅地报道“以人为本〞,机动车撞了人,就得“撞了全赔〞。并例举了北京法院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判决案例。本人认为“撞了白撞〞和“撞了全赔〞都是错误的,为什么说这两种提法和施行都是错误的呢?一是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在没有信号控制的路口(闯红灯,或者在没标线的机动车道上与机动车抢道)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机动车道,在机动车安全制动距离之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就算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责任,这个没有责任,是指没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不等于没有民事赔偿责任.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四

9、十四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123条规定,具体运用到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纠纷处理上,当时是起了积极作用的。因此,怎么能说“撞了白撞〞。二是“撞了全赔〞也是错误的。如果机动车一方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相碰,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也要“撞了全赔〞?那么,就以鼓楼辖区道路交通事故为例: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测算出的经济赔偿都在23万至30万之间,或者更高一些,我们可以设想一位工薪阶层的人,购买一辆经济型轿车,发生了一起死亡一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他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因投保车驾驶人没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是不理赔的,这位当事人能赔得起吗?符合中国的国情吗?符合“轿车进入百姓家庭〞

10、的国家政策吗?如果象北京2006年的那两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判决的案例,谁敢购买汽车。如果没有人敢购买汽车,汽车生产厂不就倒闭了吗?从这个意义上说“撞了全赔〞的审判施行,从政治经济学上讲,是破坏社会主义生产力。因此,北京的这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判决是错误的。所以,后来媒体又报道说:“道路交通事故的官司好打、赔钱难〞。本人认为“撞了白撞〞到“撞了全赔〞都是从一个极端走上另一个极端。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法则,有一定的度。那么,怎么掌握比较合理呢?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最多只能承当受害人〔包括伤者,但不包括机动车驾驶人〕总的赔偿金额的10-20的民事赔偿责任。80以上应由受

11、害人自理,所以,自己酿成的这粒苦果,理应由他〔她〕自己吞下去。   2、生命诚可贵,自己要珍惜。   在残酷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少家庭遭到不辛而家破人亡。当然死者死了,一了百了,没有眼泪,没有嘱托,更没有遗言,只有无言的怨恨。而活着的亲人为死者伤心、流泪、心在流血。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施行看,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除了各别意外、机械事故外,95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都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前段有领导问:“是机动车不让行人和骑自行车人的事故多呢?还是行人、骑自行车人不让机动车的事故多呢?〞客观、准确的回答,应当是双方都不让,双方都是抱着侥幸心里,认为对方会让,结果双方都不让才肇事。只

12、要有一方认真观察路面状况,确认安全后通过路口,就不会肇事。施行证实违法行为是肇事的根源,肇事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因此,每位交通参加者都要依法行车、走路、乘车、道路作业、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3、人行横道线是一条死亡线。   人行横道线是一条死亡线绝不是危言耸听,笔者自1996年11月到鼓楼大队工作,统计过1996年全年的死亡人数为26人,死在人行横道线上的25人,占死亡人数的96.15,因而觉得人行横道线是一条死亡线,只要把人行横道线上的死亡人数降下来,就可以大幅度减少亡人事故的发生,真正还这条“斑马线〞是条“生命线〞。只要交通参加者〔行人通过车行道做到以上讲的三条原则;机动车

13、减速或停车避让行人的措施〕都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线〞或路口,才能保证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整顿交通秩序,应当从“路口〞、“人行横道线〞作为重点,只有整顿好闹市区横道线上的道路交通秩序,才能把亡人事故降下来。   4、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也应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   ①交通事故中的死者,永远都开不了口。肇事驾驶员讲:“我是绿灯,对方闯红灯〞的供述。经过计算亮灯时间和该肇事车,当时在道路上的位置测算,确实可以确认骑电动自行车人为闯红灯,但是没有证人证言,也没有路口探头记录,换句话说没有证据印证肇事驾驶人说的:“对方闯红灯〞,那么,此类事故就不能认定谁的过错,只能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14、规定》第47条第二款规定:“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状况及调查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由当事人〔或家属〕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②跨压双实线、单实线〔逆向〕行驶,抢道转弯,导向车道变更,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的车,借道不让本车道的非机动车、人行道的行人都应承当主要或全部责任。   ③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含黄灯闪烁〕控制路口,或者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与机动车相碰,应当承当主要以上责任。   ④行人未在确认安全的状况下横过没有信号灯〔含黄灯闪烁〕的路口,没标线的机动车道与机动车

15、相碰,双方应负同等责任。人行横道不等于人行道,还属于车行道,只不过在路口或一定的路段划出人行横道线,行人或非机动驾驶人必须下车牵行非机动车,在划出的横向空间通过,通过前必须观察、确认安全后,才可以迈步通过。由此说明行人在人行横道线上发生与机动车相碰的事故,行人是有责任的。   5、用生命代价形成的法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这就比旧的法规更严格,是从无数生命的代价换取的经验教训,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的突然转弯,会使机动车猝不及防,肇事的概率高,所以,规定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必须坚决无条件贯彻执行,才是对生命安全负责。   总之,“以人为本〞不是专指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而是所有的交通参加者。不能把机动车驾驶人排除在“人〞的范畴之外。执法者必须保持严格执法,保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整顿治理好辖区的道路交通环境,使交通参加者在道路上没有违法行为,没有道路交通肇事,努力营造文明、畅通、有序、无事故的辖区道路,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为保护辖区道路所有的交通参加主体的人身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