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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常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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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7AG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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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一、特大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重伤事故由施工企业按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组织事故调查组,在45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二、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由国家电网公司或由国家电网公司委托相关电力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在9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由企业分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会同公司安监部门,基建(机械)管理部门在6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一般机械事故由公司安监部门会同机械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在3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机械设备事故记录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会同公司安监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在20天内完成。
三、火灾事故按公安部有关规定,由项目部负责人在30天内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四、交通事故由公司安监部门、车管部门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企业内的交通事故,由企业安监主持调查处理结案。
五、项目部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机械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必须在24小时内用 或 向分公司报告。
事故界定及调查处理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8A7G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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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1 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大唐桦南风力发电事故调查及处理程序,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事故调查处理管理。
3 引用标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制〔2021〕28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5〕42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大唐集团制〔2005〕48号
4 总则
4.1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4.2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4.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5 事故(障碍)定义和级别
5.1 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5.1.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5.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注: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5.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5.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注:“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5.1.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5.1.1.5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5.1.1.6 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5.1.2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5.1.2.1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5.1.2.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至9人,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5.1.2.3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其认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电网事故
电网事故的分类、认定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5.3 设备事故
5.3.1 特大设备事故
5.3.1.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5.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5.3.1.3 其他符合集团公司、省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5.3.2 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5.3.2.1 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5.3.2.2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修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5.3.2.3 风力发电机组落地。
5.3.2.4 塔筒折断。
5.3.2.5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
5.3.2.6 其他符合集团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5.3.3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5.3.3.1 风电场、35~220kV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16小时。
5.3.3.2 风电场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a) 虽提前6小时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淮,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
b)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5.3.3.3 风电场全厂对外停电
5.3.3.4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5.3.3.5 发电机组、3kV及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a) 一般电气误操作:
-- 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b)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c) 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5.3.3.6 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5.3.3.7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5.3.3.8 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5.3.3.9 风力发电机烧损。
5.3.3.10 箱变烧损。
5.3.3.11 叶片折断。
5.3.3.12 齿轮箱烧损。
5.3.3.13 液压机构损坏。
5.3.3.14 润滑系统损坏。
5.3.3.15 风机主轴损坏弯曲。
5.3.3.16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1万元。
5.3.3.17 其他符合集团公司、省公司认定为一般设备事故者。
5.3.4 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机电事故处理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F60G2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一、对”三违”现象必须做到”三不放过”的原则。
二、对一般的机电事故由机电长负责组织追查分析,并对事故者写出书面处罚意见,报安检站。
三、对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性质较严重的),由安检站组织责任单位的领导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追查、分析,并将事故分析处理报告,报矿主要领导。
四、对事故当事者,除处以经济上的处罚外,必须在进行安全技术学习。
五、 机电队必须定期地对各要害场所岗位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劳动组织教育以及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每年至少进行1-2次的安全技术培训,由分管的技术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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