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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科安全责任常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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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科安全责任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0G2C6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负责机械、电器、仪表、设备、工艺管道、通风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构筑的管理,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度,改造方案,组织编制大检修安全操作规程。
3、负责企业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和定期检验检定。
4、制订和修订动力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
5、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的同时要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6、组织定期实施安全技术和不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7、负责消防设备及设施日常维护和保养成工作,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8、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设备器材科安全生产职责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04055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一、制定并实施机械设备的定期检修计划,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
二、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必须齐全有效,防护到位,4.5KV及其以上的机械设备必须安装随机按钮开关;
三、设备的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机体安装牢固,场地平整,电机外壳接好保护接零;
四、严禁机械设备运转中维修保养或使机械设备带病运转,所有机械设备必须达到 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
五、监督检查机械设备的专人操作和安全规程措施的落实;
六、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机必须有防雨防潮措施;
七、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必须有安装单位、工程技术科以及工地负责人、安全员联合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合格后方准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禁止使用;
八、安全防护用品购置必须有合格证、备案证,及其他相关必需证件;
九、工程开工前,必须把安全防护用品和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列入购料计 划,按照工程的进度提前供应;
十、负责对破旧、老化的安全防护用品的更新换代工作;
十一、对完成工序撤下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及时回收,妥善保管。
机电科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DD357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运输工程师是机电科运输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机电科长的领导下开展运输技术管理等工作。运输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机电科运输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机电科在进行运输安全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助科长编制运输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矿井运输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3条 协助科长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4条 及时对现场运输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好相关的工作。
第5条 在机电提升运输副总工程师的组织下,编制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对运输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7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8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机电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9条 协助机电提升运输副总工程师、机电科科长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10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运输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11条 负责煤矿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作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作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编制的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运输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运输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不安全隐患的,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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