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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规定修订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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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规范工伤管理,维护公司及员工合法权益。
2.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伤的认定、处理程序、赔偿和待遇等内容,适用于所有工伤员工。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3.1《劳动法》
3.2《安全生产法》
3.3《工伤保险条例》
4. 定义
4.1工伤预防:指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对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积极主动的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权利。用人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安全教育与其管理,提供劳动保护,做好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等工作。
4.2工伤:指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所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4.3职业病:只在本单位生产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4.4指定医院:
A、 无锡市手外科医院
B、 新区虹桥医院
C、 鸿山镇后宅医院
D、 其他医院(特殊情况须经公司安环部批准)
5. 工伤认定
5.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5.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1.4 患职业病的;
5.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5.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的;
5.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司财产损失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2.3 职工远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3 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5.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3.2 醉酒导致伤亡的;
5.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5.3.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工伤事故治理程序
6.1 发现人员在第一时间 报告当班班组长或当班最高行政长官,同时报告安环部;
6.2 得到报告的最高行政长官向所在部门的第一责任人报告,并组织抢救伤者,必须协调应急车辆将伤者送到指定医院;
6.3 所有工伤事故应于发生后24小时之内通过事故报告表报告安环部,提供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预计损失程度及紧急处理情况。
6.4 工伤事故调查完毕后,安环部安环工程师应及时将事故的经过、事故原因、处理结果及防范措施以事故通报的形式进行全厂公布。
6.5 所有事故均须按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时间(一周内)向安环部提交《工伤事故申报表》。
6.6 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部门车间主任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安环部。
6.7 安环部得到员工工伤报告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劳动和安全部门报告;
6.8 中毒或其他伤害事故报告程序同上。
7. 费用报销程序
7.1 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安排专人借支治疗费用,借支程序和授权按照财务报账制度执行;
7.2 工伤治疗期间,部门应根据指定医院意见确认停工留薪期,三天以上以市级以上开具的《病假证明单》为准,三天以下乡镇卫生院证明即可。
7.3 工伤费用报销须提交以下资料:
A、《工伤事故申报表》;
B、《事故通报》;
C、《发票》—附费用使用明细单(由医院打印);
D、病历、治疗处方;
E、出院证明书(如住院);
7.4 费用审核流程:负责处理工伤人员—安环部安环工程师—安环部部长—公司总经理—财务。
8、劳动能力鉴定
8.1 所在部门提交已审批的《工伤事故申报表》—安环部审核—劳动能力鉴定部门
8.2 无锡市开动鉴定委员会抽取工伤鉴定医院—被抽取医院—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
8.3 职工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五级至六级、七级至十级的,分别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和劳动关系处理;
9.工伤待遇
9.1 安环部负责工伤备案、工伤待遇核准,负责处理工伤、医疗纠纷。
9.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须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9.3 工伤医疗费:凭制定医院或特殊情况经安环部批准的市级以上人名议员出具的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正规报销票据予以全额报销。
9.4 工伤医疗期: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9.4.1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伤者本人或委托人提出工伤事假申请,公司根据病情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批准其工伤假期。
9.4.2工伤事假申请由伤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出。批准根据《考勤管理规定》由行政部审批。
9.4.3 工伤工资:工伤事故处理完毕,由安环部按照公司规定,根据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和经过行政部批准的《请假条》予以核算工伤工资,报行政部审批后给予。
发放标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三条。
9.4.4 工伤伙食补助: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按20元/天给予计发住院伙食补助费。
9.4.5 工伤相关补助金:经鉴定为伤残等级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相关文件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10. 处罚
10.1 工伤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10.2 用人部门未及时向安环部申报工伤的,根据工伤事故严重程度对其直接主管和间接主管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0.3 凡发生工伤事故相关处罚按《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处理。
10.4 工伤员工医疗期满后,3天内未按时到所在部门报到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公司相关规定:
《考勤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发布,即日起施行。
发电公司运行规程、系统图编(绘)制和修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运行规程修订管理工作,为运行规程的时效性提供保证,以便员工以此为标准,确保有效的方法进行设备、系统操作,确保运行规程的内容随系统、设备异动而不断更新和定期审查。
第二条 本规定引用国家电力公司下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运行规程的修订是对运行规程的一项或者多项条文进行修改、更正,使其能正确指导员工现场实际操作。
第四条 本规定主要业务范围为神东电力发电公司发电运行部机组运行规程、电气运行操作规程、化学运行操作规程、燃料运行操作规程、除灰运行操作规程、脱硫运行操作规程及各岗位专职项目系统运行规程。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电厂总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一) 对电厂的规程修编工作总负责
(二) 审查规程草稿
(三) 批准新修编的规程
第六条 发电运行部经理的主要职责
(四) 审核新编写、修订、修改的规程
(五) 对规程草稿提出问题和要求
(六) 负责组织落实规程的编写、修订工作。
第七条 发电运行部专业主管的主要职责
(七) 负责组织并参与本专业规程的编写、修订、修改工作
(八) 负责对本专业所辖系统的变更提出修编的建议和申请
(九) 负责监视本专业规程的有效性
(十) 负责本专业规程的发放和管理
(十一) 负责监督新规程的实施状况
(十二) 对新规程的内容进行培训
(十三) 负责新电厂的操作规程实施
第八条 运行岗位的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十四) 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十五) 认真学习新下发的规程
(十六) 向发电部专业主管、经理、生产副厂长报告执行运行规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有关修订的管理规定
(一) 现场运行规程每年应进行一次复查、修订,修订部分应填明修订人姓名并经发电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印刷成册下发相关岗位的运行人员。
(二) 现场运行规程每年进行复查后如不需修订,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在已颁发的每一本运行操作规程上注明,通知相关岗位的运行人员。
(三) 现场运行规程应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重新印发。
(四) 在以下的情况下应及时对运行规程进行补充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1. 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2. 设备系统变动。
3. 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
第十条 运行规程的修订工作程序
(五) 发电部门经理接到起草、修改运行规程的计划任务后,要成立相应的运行规程起草、修改的专职小组 准备起草修订操作规程。 起草、修订运行规程时应考虑,并在规程中清楚表述。
1. 设备情况介绍,特点、主要参数、性能、设计的有关数据等。
2. 设备的操作程序,以及正常参数范围和异常参数范围、极限参数。
3. 设备异常情况的判断,事故处理的规定、程序和注意事项。
4. 设备和系统在运行中检查、维护、调整的规定。
5. 有关启动前、运行中和检修后的各种验收、试验的规定。
6. 各种状态下的启动曲线。
7. 机组主保护、辅机保护(报警值、保护动作值)的一览表。
8. 饱和水与饱和蒸汽对应表。
9. 专业术语的应用。
(六) 修改运行操作规程时应考虑
1. 规程的编写、修订应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
2. 规程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3. 明确、详细的操作规程。
4. 内容的一致性、单位的标准化。
5. 专业术语
(七) 运行规程起草、修订草案需由发电部门经理、运行副厂长进行必要的审查。
(八) 审查提出的异议汇总反馈至运行规程起草、修改的专职小组,再做修改、修订,直至出具成形复稿。
(九) 运行规程复稿再次提交发电部门经理、运行副厂长、重新进行必要的审查。
(十) 运行规程经发电部门经理、运行副厂长审查签字后,再送交发电公司总工程师核准。
(十一) 把批准的规程进行成批印刷 ,然后发给发电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者及所有相关运行员工。
(十二) 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运行规程于颁发之日起执行,原规程或修改的原文即行作废。
第十一条 规程文件管理
(十三) 运行规程的发放
1. 运行规程的发放范围是负责领导、相关技术管理岗位的运行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2. 规程的下发要控制其数量和去向,凡是在生产运行场所使用的规程都应加盖“受控”章,并要求领取人签字。
(十四) 每一次修改、修订的规程文本都应在公司档案中心作为资料存档。
(十五) 新规程下发的同时旧版本规程即行作废,作废的规程必须及时收回,统一处置。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 检查与评价由电厂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每年检查一次,责成设备部、运行部、设备维护部专业主管落实运行规程执行情况,检查结果应以电子文本形式反馈至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负责进行评定、提出完善建议,履行审批手续。检查记录妥善保管,保存期为3年。
第十三条 检查完善修订后,经总工程师批准下发,发电运行及相关部门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发电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表1《运行规程修订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2.表2 规程审批报表
附件1
表1 《运行规程修订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分/子公司名称
检查评价人
成员
评 价 题 目
评 价 内 容
评 价
制度理解情况
各级人员对制度理解深刻、执行严谨
是
否
规程的格式
规程格式符合要求,符合现场实际,
是
否
规程的编写
编写人员资格符合要求,编写规范
是
否
规程的审核
审核程序正确,符合有关法规
是
否
规程的修订
修订及时,满足现场要求,
是
否
规程的发放
发放及时,培训到位,
是
否
规程的执行
执行规程严谨
是
否
存在的问题
及改进建议
1、
2、
3、
评价负责人意见
附件2
表2 规程审批报表
规程审核人
规程审核资质证书编号
审核时间
年 月------------ 年 月
审
核
意
见:
批准人意见:
批准人签名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4-08-01实施
2004-04-30发布
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
DB52/T28-2004
代替:DB52/T28~30-1991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前 言
本标准代替DB52/T28~30-1991《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地方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企业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
本标准与DB52/T28~30-1991相比主要变动为:
——将原三标准合并变为一项,章节编为6章;
——增加了“前言”;
——将“标准备案”单独编为一章;
——将标准编制程序及具体方法、要求分别列为两章,并增加了“标准的修改”、“标准的复审”两条。
——将条文、规定删繁就简,篇幅由49页,精简为12页;
——调整、简化了多余表格及内容。
本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贵州省标准化协会修订起草。
本标准主要修订起草人:杨远猷、张振俭、钟应林、杨黎。
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如下:
DB52/T28首次发布于1986年,DB52/T29首次发布于1983年;1988年对两标准进行第1次修订,并同时发布DB52/T30;1991年进行了第2次修订,2004年第3次修订。
贵州省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制、修订的原则、方法、程序及备案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的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黔质技监标【1996】005号 关于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质技监标【2001】67号 关于改革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加强标准化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3 总则
3.1 地方标准编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a)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b)农产品、名特产品的通用技术及管理要求;
c)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方面的通用技术及管理要求;
d)资源利用及能源节约方面的要求;
e)交通、旅游等服务行业的通用技术与管理要求;
f)防止欺诈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制订的要求。
3.2 企业标准编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a)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
b)企业内部应执行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工作要求;
c)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技术要求。
3.3 编写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内容与格式应符合GB/T1.1、GB/T1.2的规定。
3.4 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权限规定如下:
a)地方标准原则上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b)某些专业性很强的地方标准可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c)某些区域性很强的地方标准可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有关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d)地方标准统一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号、发布。
3.5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人或授权的法人代表批准、发布,在企业内实施,作为交货依据的产品企业标准必须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方为有效。
3.6 编制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
3.7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不得与上级标准相抵触。
4 标准编制程序
编写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如下:
提出制标项目——列入制标计划——编写标准草案——审查标准草案——报批标准——发布标准。
5 方法与要求
5.1 提出项目阶段
5.1.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制标项目。
5.1.2 提出项目时,可按本标准表3填写制标申请。一式三份报标准批准、发布部门审批。
5.2 列入计划阶段
5.2.1 标准发布部门应根据表3《制标项目申请表》,结合实际情况对提出项目进行认真审批。
5.2.2 通过审批的项目应按本标准表4审查填写《标准制、修订计划表》,列入当年任务或下一年度制标计划。
5.3 标准的起草
5.3.1 项目批准后,提出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力量,成立标准编制起草小组,调研、收集有关资料,进行试验验证,并按GB/T1.1、GB/T1.2要求编写标准草案(送审稿)。技术内容复杂的可首先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按本标准表5、表6要求征求意见汇总后,再形成送审稿。
5.3.2 编写标准草案(送审稿)时,还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
5.3.3 《标准编制说明》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任务来源,制、修订的必要性,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情况。主要工作过程、主要成员、参加成员等。
b)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的依据,修订标准应对主要修订指标及内容作出说明;
c)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d)国内、外同类标准(产品主要指标)水平的对比及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
e)确立标准内容性质及废除有关现行标准的建议;
f)其它说明事项,如参考标准及技术资料的目录,重要内容的解释等。
5.3.4 技术性强的标准,还应对主要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反复检测、验证,并提出《标准试验验证报告》。
《标准试验验证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验证目的、验证所采用的方法、验证数据的取得及汇总,验证结果的分析、评价、结论。报告中的内容、数据可通过实验获得,也可从实际生产中获得,并应准确可靠。
5.3.5 对需要有标准物质对照方能执行的标准,应制备相应的物质标样。
注:《标准试验验证报告》也可并入《标准编制说明》中编写。
5.4 标准的审查
5.4.1 起草部门在完成标准草案(送审稿)及相关资料后,标准批准部门应负责组织对起草单位提出的标准草案(送审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5.4.2 参加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的成员应由生产、使用、科研、标准管理、检验及大专院校等部门中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组成。已成立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的行业,其标准的审查应以专业委员会为主进行。参加审查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七人,不多于二十人。
5.4.3 标准审查应发扬民主,充分讨论、协商,求得意见一致。有重大分歧的,应由标准批准部门协调、仲裁,并将其结果通知参加审查的各单位。
5.4.4 审查标准的形式,可采用函审或会审两种形式。采用何种形式由组织审查部门决定。
5.4.4.1 采用函审时,应按本标准表5的规定发出《标准征求意见(函审意见)表》及标准送审文件资料,交审查者审查并由审批部门按本标准中b~g及表6的规定汇总标准函审结论意见。
5.4.4.2 函审时间一般在一个月以内,过期无回函者,即按同意处理,75%以上的函审意见同意后,即函审通过。
5.4.4.3 采用会审时,起草单位应提供标准草案(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及验证报告》、《标准征求意见(函审意见)表》(必要时)、《标准项目申请表》(批复件)及涉及的重要标准等相关资料。会审应组成标准审查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内容复杂、重要的标准草案(送审稿),可按本标准表5要求征求意见后,提交审查委员会一并进行审查。
5.4.5 标准的审查,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5.4.5.1 标准草案是否符合或达到该标准项目申请表提出的要求;技术要求或其他规定等是否安全、先进、合理、可行。
5.4.5.2 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与上级标准相抵触;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的情况(标准涉及采标时)。
5.4.5.3整体结构、各章内容及各项规定是否符合GB/T1.1~1.2及相关标准规定。
5.4.6 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通过后,应根据审查代表意见写出《××标准审查会议(或函审)纪要》,并由审查负责人签字;会审时还应附审查人员签名名单。
5.4.7《审查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包括:
a)审查概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单位及人员);
b)对标准水平的评价;(按本标准);
c)对标准通过已否的明确结论(通过;基本通过;尚需进一步复审;不予通过等);
d)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
e)对重要指标的具体修改意见;
f)对审查中未能统一的意见的处理方法及建议;
g)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程度的认定(标准涉及采标时)。
5.4.8标准草案(送审稿)通过后,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草案(送审稿),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并按表1规定汇齐有关文件,填写《标准审批书》(见表7),报标准批准部门审批。
表 1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1
标准项目申请书(批复)或上报标准公文
1
2
标准审批书
4
3
标准草案(报批稿)
2
4
标准编制说明及标准验证报告
2
5
审查意见汇总表(函审时)
2
6
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3
7
所采用的国际、国外标准(原文或译文)(标准涉及采标内容时)
1
8
会议审查代表签名名单
3
9
标准电子文本软盘(WORD格式)
1
5.5标准的审批
5.5.1 标准批准部门应对上报的标准草案(报批稿)及附件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技术内容、编写质量进行终审,终审时限期应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5.2 终审内容按本标准~5.4.8规定进行。其间如发现上报的标准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退回上报单位修改,补齐。
5.5.3终审合格的标准,由标准批准部门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标准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公章,连同附件一并送标准发布机关核准发布。
5.6 标准的发布及编号形式
5.6.1 核准发布的标准由标准发布部门拟发《XXX标准发布通告》。该通告连同审批后的《标准审批书》及标准文本,应发送标准批准部门及起草单位。
5.6.2 标准的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编号以《标准发布通告》为准。
5.6.3地方标准的编号形式如下:
a) 强制性标准代号、编号
DB 52 /×××—××××
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顺序号
贵州省行政区代码
地方标准代号
b ) 推荐性标准代号、编号
DB 52 /T ×××—××××
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顺序号
推荐性标准代号
贵州省行政区代码
地方标准代号
5.6.4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地方标准,应当在DB52后添加当地行政区代码。
示例如下:
DB520212/×××-××××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DB522129/×××-×××× (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
5.6.5企业标准的编号编写形式如下:
a)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应符合下列形式:
Q/ ××××××——××××
标准发布年号(用阿拉伯数字)
企业自编的标准顺序号(阿拉伯数字流水号)
企业代号(可用企业名称的汉语拼音缩写符号或数字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b)企业其余标准编号参照下列形式编写:
Q/ ×××××××——××××
批准发布年号
标准顺序号
企业代号(可用企业名称的汉语拼音缩写符号或数字代号)
标准大类号(技术标准一般用“J”,管理标准用“G”,工作标准用“Z”)。
企业标准代号
5.6.6凡通告发布的标准应正式印制出版,其幅面、格式等应符合GB/T1.1的规定。
5.6.7 标准的印制出版由各标准批准部门负责组织承担。
5.6.8 标准发布后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须按本标准5.8的规定办理。
5.6.9标准印制出版后,应至少送4份标准文本及该标准的电子文本软盘交标准发布及备案部门存档。
5.7 标准的复审
5.7.1 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的内容仍按本标准条规定进行。复审周期企业标准为3年,地方标准一般不超过五年。未到复审期限的标准,如相应的上级标准发布实施,也应及时对照上级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后应明确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5.7.2 标准在实施中,如发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标准相抵触,应立即修订或废止。
5.8 标准的修改
5.8.1 标准的修改分为两种:
a)编辑性修改或个别少量改动;
b)主要内容或多处改动。
5.8.2 如属中a类改动,则可按本标准表8规定的格式填写《标准修改单》,加盖提出部门公章后报标准发布部门及备案部门审批备案,并装订于被修改标准中,与原标准一并执行。如属中b类修改,则应按本标准的规定重新编审、报批,备案。
6 标准备案
6.1 备案程序
6.1.1地方标准的备案程序按国家标准委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办法办理。
6.1.2 企业标准的备案程序按黔质技监标(1996)005号、黔质技监标(2001)67号文规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登记)申报表格式见表9。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a)企业标准备案(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b) 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五份(企业需要时可多于五份),并附企业标准的电子文本软盘(WORD格式),录入计算机后退还企业;
c)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6.2企业标准备案编号形式
6.2.1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编号形式如下:
黔 ×××××××
备案年号
备案顺序号(流水号)
贵州省代号
例:如黔124-1998,意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备案企业标准第124号。
6.2.2 市、州、地局备案形式如下:
黔 ××××××——××××
备案年号
备案顺序号(流水号)
企业所属县名(需由县级备案时)
企业所属市、州、地代号(见表2)
贵州省代号
例:黔筑536-2001,意为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备案企业标准第536号。
表2
地区名称
代号
地区名称
代号
地区名称
代号
贵阳市
筑
黔东南
东
铜仁
铜
遵义市
遵
黔西南
西
毕节
毕
安顺市
安
黔南
南
六盘水市
六
注:县级备案号由各市、州、地质监局参照本标准规定统一安排。
6.3 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同意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在标准封面的左上角及各页边沿加盖标准备案专用章。
印章式样见图1、图2。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黔×××—××××
有效期至:
a)省级标准备案专用章格式见图1:
贵州清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黔筑清×××—××××
有效期至:
图 1
b)市、县标准备案专用章参照图2示例:
图 2
6.4 企业标准备案通告
受理备案部门应定期发布《企业标准备案通告》。备案通告应包括“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备案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标准有效期”“备案企业名称”等内容。市(州、地)及市以下质监局备案通告应送省质监局备案。
表3 标准项目申请书(格式)
二00×年
标准项目申请书(制订、修订)
项目名称:
起止日期:(年、月)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任务要点:(目的、意义、主要工作的内容及其进度)(进度按年填写)
二、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国内、省内现有标准及生产技术状况,国际或国外有哪些同类标准及主要指标数据,准备如何采用国际、国外标准)
三、本标准预期达到的水平和社会经济效果:
四、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名单、分工;
五、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六、标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签名盖章)
注:(1)本表及以下各表各栏的宽度可根据填写内容的多少作相应变动,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2)如本项目属于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项目,应在标题栏“项目名称”后,另注明“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项目”字样,并于第三栏中填写拟采用标准的编号、代号及名称。
(3)本表标题栏中(制订、修订)的写法是指:如属制订,则划掉“修订”二字,如属修订,则划掉“制订”二字
表4 标准制、修订计划表(格式)
序号
标准项目
名称
制订或 修订
是否采用国际、国外标准
开始工作年、月
预计完成年、月
主管部门
负责起草单位
主要参加单位
备注
表5标准征求意见(函审意见)表(格式)
标准名称
审查单位
名称
审查人姓名
职 务
职 称
审 查
日 期
具体
修改
意见
章、条、款、项
原标准(草案)内容
修改、补充内容
意见处理情况
注:“意见处理情况”按“采纳”、“部分采纳”、“不采纳”由征求意见或审查部门分别填写。
表6标准函审征求意见汇总表(格式)
发函数:
同意率:
汇总单位盖章:
标准名称:
序号
标准中章、条、款、项
意见内容摘要
提出意见单位或个人
意见处理情况
备注
注:“意见处理情况”按“采纳”、“部分采纳”、“不采纳”由征求意见或审查部门分别填写。
表7 标 准 审 批 书(格式)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制订
或修订
起草
小组
成员
姓名
单位
负责起草单位及
项 目
负责人
意见
盖章签 名: 年 月 日
审查结论或会议纪要要点
审查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标准批准
部门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标准发布
部门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注:如果标准的批准发布属于同一各部门,则只在“标准批准部门”栏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表8 标准修改单(格式)
20□□年第 号
本标准修改单于 年 月 日批准,自 年 月 日起连同原标准一并实施。
标准编号及名称
修改(补充)理由:
序号
条、款号
原标准内容
修改补充内容
建议
修改
部门
意见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标准
批准
部门
意见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标准
发布
部门
意见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注:如果标准的批准发布属于同一各部门,则只在“标准批准部门”栏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表9 企业标准备案(登记)申报表(格式)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制订或修订
申报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通讯地址
经办人
审查情况(企业自审后填写)
审查项目
审查情况
1、采用国际标准程度
2、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编号
3、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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