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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车务段)全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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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甲方:萨拉齐车站
乙方: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呼和浩特公司工程分公司
为确保专用线施工安全,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根据《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21]190号)及呼铁办【2021】181号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萨拉齐站III场3道、4道、5道、6道、7道接触网隔离开关改造工程.
2。作业内容:萨拉齐站III场3道、4道、5道、6道、7道接触网隔离开关改造工程。。
3.作业范围:萨拉齐站III场3道、4道、5道、6道、7道。
4.作业时间:总计时间7.5小时。分五次完成,每次1.5小时(90分钟)。
二、双方遵循的技术,规程和规范
铁道部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技规》、《铁路电力牵引供电施工指南》、《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的标准、规程、制度。
三、双方必须履行以下规定:
1、乙方在施工前必须通知甲方车站值班员,施工地点(股道)施工项目及所需时间,并在运转室(信号楼)内要设安全防护员.
2、施工必须在萨拉齐III场1—7道接触网停电维修天窗内进行,严禁超时。
3、乙方施工期间不准影响正常接发列车及装车作业。如因施工造成行车或人身伤害事故由乙方负责。
4、乙方施工用料、备品、机具不准随意停放,不准侵入铁路线界。施工完毕及时清理出作业场地。凡因此产生的问题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施工结束之前需提供设备技术参数、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6、乙方施工完毕,投入使用前有义务会同车站确认设备使用良好并签认。
四、甲方安全职责
1.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为乙方施工创造有利条件。
2。对乙方提出的请求,甲方积极的做好配合工作。
五、乙方安全职责
1.开工前需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和措施,配合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及时向甲方提供所需的安全信息等情况,经常保持与甲方的联系和沟通。
3。凡进行影响设备使用或行车安全的作业,必须在车站进行登记,得到车站的同意后,才能进行作业。
4。每次施工乙方必须听从甲方车站值班员的指挥。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
违反双方约定的条款,造成行车事故.险情,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并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21]190号)(呼铁办 [2021]101号)及呼铁办[2021]181号规定的标准,对违约一方进行责任追究,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必须在施工中确保行车及人身的绝对安全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萨拉齐站一份,包头车务段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 联系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单位(甲方)
中铁九局一公司沈哈提速工程 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陶鹏飞
工程
名称
长大线
提速改造工程
电 话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
沈阳铁路局长春电务段
联系人
施工期限
2006年3月1日
至
2006年3月31日
电 话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2006)38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沈哈铁路提速改造工程
2、作业内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曲线改造
3、地点和时间
地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时间: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4、影响范围:路基与行车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期 限: 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三、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双方均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铁道部、沈阳铁路局现行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督.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1、封锁前后登销记内容。
2、施工时间内行车和人身安全。
五、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共同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路局批准的《施工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2、施工时,甲方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乙方在甲方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3、依据施工平面图,甲方向乙方介绍施工的时间、地点、施工工艺,使乙方明确施工有可能给
地下隐蔽带来损害和不良后果,做好防范。乙方向甲方提供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画出示意图,使甲方明确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等,使之作出适宜的防范措施。
4、在施工当日,乙方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若甲方发生有危及
地下设施安全的行为和倾向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在必要的时候可责令甲方停工处理。如乙方因故不能到现场配合,乙方应提前24小时告之甲方,使甲方不得擅自施工,如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
5、乙方派出人员熟悉并掌握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正确指导甲方人员施工,因乙方派出
人员指导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担当责任和损失.
6、由于甲方施工等原因而使地下设施发生损坏时,甲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抢修,乙
方要积极配合,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7、乙方应对甲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封锁计划及时审查会签,签字后方可上报。并在施工当日,
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
8、如因隐蔽设施埋设时间过长等原因乙方不能提供准确的位置时,甲方在施工前,要在乙方的
指导下进行“井"字形开挖,以探明电缆的走向、埋深。开挖过程中,甲方要听从乙方的指挥,不得野蛮开挖,不得使用机具开挖。
9、施工期间人身安全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甲方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甲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乙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执行铁建设函【2002】52号及沈铁建函【2005】390号文件,由建设单位统一支付。
八、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调解决。
1、 双方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2、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施工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设备管理(运输)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安全监察室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单位(甲方)
中铁九局一公司沈哈提速工程 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陶鹏飞
工程
名称
长大线
提速改造工程
电 话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
沈阳铁路局长春电务段
联系人
施工期限
2006年5月1日
至
2006年5月31日
电 话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2006)38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沈哈铁路提速改造工程
2、作业内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曲线改造、应力放散、大机捣固,
3、地点和时间
地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时间: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
4、影响范围:路基与行车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期 限: 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
三、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双方均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铁道部、沈阳铁路局现行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督。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1、封锁前后登销记内容。
2、施工时间内行车和人身安全。
3、轨道车在车站停留及调动.
五、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共同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路局批准的《施工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2、施工时,甲方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乙方在甲方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3、依据施工平面图,甲方向乙方介绍施工的时间、地点、施工工艺,使乙方明确施工有可能给
地下隐蔽带来损害和不良后果,做好防范.乙方向甲方提供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画出示意图,使甲方明确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等,使之作出适宜的防范措施。
4、在施工当日,乙方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若甲方发生有危及
地下设施安全的行为和倾向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在必要的时候可责令甲方停工处理。如乙方因故不能到现场配合,乙方应提前24小时告之甲方,使甲方不得擅自施工,如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
5、乙方派出人员熟悉并掌握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正确指导甲方人员施工,因乙方派出
人员指导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担当责任和损失.
6、由于甲方施工等原因而使地下设施发生损坏时,甲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抢修,乙
方要积极配合,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7、乙方应对甲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封锁计划及时审查会签,签字后方可上报。并在施工当日,
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
8、如因隐蔽设施埋设时间过长等原因乙方不能提供准确的位置时,甲方在施工前,要在乙方的
指导下进行“井"字形开挖,以探明电缆的走向、埋深。开挖过程中,甲方要听从乙方的指挥,不得野蛮开挖,不得使用机具开挖.
9、施工期间人身安全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甲方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甲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乙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执行铁建设函【2002】52号及沈铁建函【2005】390号文件,由建设单位统一支付。
八、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调解决。
1、 双方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2、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施工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设备管理(运输)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安全监察室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单位(甲方)
中铁九局一公司沈哈提速工程 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陶鹏飞
工程
名称
沈哈提速改造工程
电 话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
沈阳铁路局长春水电段
联系人
施工期限
2006年3月1日
~
2006年3月31日
电 话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2006)38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沈哈铁路提速改造工程
2、作业内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曲线改造
3、地点和时间
地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时间: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4、影响范围:路基与行车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期 限: 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三、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双方均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铁道部、沈阳铁路局现行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督。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1、封锁前后登销记内容。
2、施工时间内行车和人身安全。
五、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共同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路局批准的《施工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2、施工时,甲方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乙方在甲方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3、依据施工平面图,甲方向乙方介绍施工的时间、地点、施工工艺,使乙方明确施工有可能给
地下隐蔽带来损害和不良后果,做好防范。乙方向甲方提供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画出示意图,使甲方明确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等,使之作出适宜的防范措施.
4、在施工当日,乙方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若甲方发生有危及
地下设施安全的行为和倾向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在必要的时候可责令甲方停工处理.如乙方因故不能到现场配合,乙方应提前24小时告之甲方,使甲方不得擅自施工,如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
5、乙方派出人员熟悉并掌握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正确指导甲方人员施工,因乙方派出
人员指导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担当责任和损失。
6、由于甲方施工等原因而使地下设施发生损坏时,甲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抢修,乙
方要积极配合,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7、乙方应对甲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封锁计划及时审查会签,签字后方可上报。并在施工当日,
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
8、如因隐蔽设施埋设时间过长等原因乙方不能提供准确的位置时,甲方在施工前,要在乙方的
指导下进行“井”字形开挖,以探明电缆的走向、埋深。开挖过程中,甲方要听从乙方的指挥,不得野蛮开挖,不得使用机具开挖。
9、施工期间人身安全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
10、甲方在动土施工前72小时通知乙方做好人员安排和相应的准备工作创造条件,如私自施工产生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和赔偿。
11、在有隐蔽设施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使用机械开挖。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甲方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甲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乙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执行铁建设函【2002】52号及沈铁建函【2005】390号文件,由建设单位统一支付。
八、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调解决。
1、 双方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2、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施工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设备管理(运输)部门意见: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安全监察室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单位(甲方)
中铁九局一公司沈哈提速工程 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陶鹏飞
工程
名称
沈哈提速改造工程
电 话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
沈阳铁路局长春水电段
联系人
施工期限
2006年5月1日
~
2006年5月31日
电 话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2006)38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施工项目:沈哈铁路提速改造工程
2、 作业内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曲线改造、应力放散、大机捣固,
3、地点和时间
地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时间: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
4、影响范围:路基与行车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期 限: 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
三、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双方均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铁道部、沈阳铁路局现行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督。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1、封锁前后登销记内容。
2、施工时间内行车和人身安全.
五、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共同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路局批准的《施工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2、施工时,甲方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乙方在甲方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3、依据施工平面图,甲方向乙方介绍施工的时间、地点、施工工艺,使乙方明确施工有可能给
地下隐蔽带来损害和不良后果,做好防范.乙方向甲方提供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画出示意图,使甲方明确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等,使之作出适宜的防范措施.
4、在施工当日,乙方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若甲方发生有危及
地下设施安全的行为和倾向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在必要的时候可责令甲方停工处理。如乙方因故不能到现场配合,乙方应提前24小时告之甲方,使甲方不得擅自施工,如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
5、乙方派出人员熟悉并掌握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正确指导甲方人员施工,因乙方派出
人员指导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担当责任和损失.
6、由于甲方施工等原因而使地下设施发生损坏时,甲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抢修,乙
方要积极配合,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7、乙方应对甲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封锁计划及时审查会签,签字后方可上报。并在施工当日,
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
8、如因隐蔽设施埋设时间过长等原因乙方不能提供准确的位置时,甲方在施工前,要在乙方的
指导下进行“井”字形开挖,以探明电缆的走向、埋深。开挖过程中,甲方要听从乙方的指挥,不得野蛮开挖,不得使用机具开挖。
9、施工期间人身安全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
10、甲方在动土施工前72小时通知乙方做好人员安排和相应的准备工作创造条件,如私自施工产生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和赔偿.
11、在有隐蔽设施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使用机械开挖。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甲方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甲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乙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执行铁建设函【2002】52号及沈铁建函【2005】390号文件,由建设单位统一支付。
八、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调解决。
1、 双方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2、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施工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设备管理(运输)部门意见: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安全监察室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单位(甲方)
中铁九局一公司沈哈提速工程 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陶鹏飞
工程
名称
长大线
提速改造工程
电 话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
长春铁路通信服务中心
联系人
施工期限
2006年3月1日
至2006年3月31日
电 话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2006)38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沈哈铁路提速改造工程
2、作业内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曲线改造
3、地点和时间
地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时间: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4、影响范围:路基与行车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期 限: 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三、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双方均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铁道部、沈阳铁路局现行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督。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1、封锁前后登销记内容。
2、施工时间内行车和人身安全.
五、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共同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路局批准的《施工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2、施工时,甲方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乙方在甲方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3、依据施工平面图,甲方向乙方介绍施工的时间、地点、施工工艺,使乙方明确施工有可能给地下隐蔽带来损害和不良后果,做好防范.乙方向甲方提供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画出示意图,使甲方明确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等,使之作出适宜的防范措施。
4、在施工当日,乙方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若甲方发生有危及地下设施安全的行为和倾向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在必要的时候可责令甲方停工处理。如乙方因故不能到现场配合,乙方应提前24小时告之甲方,使甲方不得擅自施工,如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
5、乙方派出人员熟悉并掌握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正确指导甲方人员施工,因乙方派出人员指导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担当责任和损失。
6、由于甲方施工等原因而使地下设施发生损坏时,甲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抢修,乙方要积极配合,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7、乙方应对甲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封锁计划及时审查会签,签字后方可上报。并在施工当日,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
8、如因隐蔽设施埋设时间过长等原因乙方不能提供准确的位置时,甲方在施工前,要在乙方的指导下进行“井”字形开挖,以探明电缆的走向、埋深。开挖过程中,要听从乙方的指挥,不得野蛮开挖,不得使用机具。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甲方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甲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乙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执行铁建设函【2002】52号及沈铁建函【2005】390号文件,由建设单位统一支付.
八、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调解决.
1、双方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施工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设备管理(运输)部门意见: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安全监察室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单位(甲方)
中铁九局一公司沈哈提速工程 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陶鹏飞
工程
名称
沈哈提速改造工程
电 话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
长春铁路通信服务中心
联系人
施工期限
2006年5月1日
至2006年5月31日
电 话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2006)38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沈哈铁路提速改造工程
2、作业内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曲线改造、应力放散、大机捣固,
3、地点和时间
地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时间: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
4、影响范围:路基与行车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期 限: 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
三、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双方均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铁道部、沈阳铁路局现行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督。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1、封锁前后登销记内容.
2、施工时间内行车和人身安全.
五、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共同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路局批准的《施工计划》,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2、施工时,甲方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车安全。乙方在甲方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3、依据施工平面图,甲方向乙方介绍施工的时间、地点、施工工艺,使乙方明确施工有可能给地下隐蔽带来损害和不良后果,做好防范。乙方向甲方提供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画出示意图,使甲方明确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等,使之作出适宜的防范措施。
4、在施工当日,乙方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若甲方发生有危及地下设施安全的行为和倾向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在必要的时候可责令甲方停工处理。如乙方因故不能到现场配合,乙方应提前24小时告之甲方,使甲方不得擅自施工,如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
5、乙方派出人员熟悉并掌握地下设施的分布走向、埋深,正确指导甲方人员施工,因乙方派出人员指导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担当责任和损失。
6、由于甲方施工等原因而使地下设施发生损坏时,甲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抢修,乙方要积极配合,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7、乙方应对甲方的施工方案及施工封锁计划及时审查会签,签字后方可上报。并在施工当日,向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对甲方施工进行监督指导。
8、如因隐蔽设施埋设时间过长等原因乙方不能提供准确的位置时,甲方在施工前,要在乙方的指导下进行“井”字形开挖,以探明电缆的走向、埋深。开挖过程中,要听从乙方的指挥,不得野蛮开挖,不得使用机具.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甲方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甲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乙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执行铁建设函【2002】52号及沈铁建函【2005】390号文件,由建设单位统一支付。
八、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调解决。
1、双方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施工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设备管理单位(乙方)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设备管理(运输)部门意见: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局安全监察室意见:
负责人: 职务:
年 月 日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单位(甲方)
中铁九局一公司沈哈提速工程 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
陶鹏飞
工程
名称
沈哈提速改造工程
电 话
设备管理单(乙方)
沈阳供电段
联系人
施工期限
2006年6月1日
至2006年6月30日
电 话
双方根据沈铁办发(2006)38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铁路运输正常运行,施工时确保行车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沈哈铁路提速改造工程
2、作业内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曲线改造及施工期间供电段需配合施工单位相应的封锁停电作业。
3、地点和时间
地点: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时间: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4、影响范围: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责任地段:郭家店(含)-蔡家、郭家店(含)—十家堡上下行607km700m—614km300m
责任期限: 停电配合施工:施工方案、电报及维修天窗确定的接触网停电时间。
三、双方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双方均严格遵守《电气化区段行车组织办法(试行)》沈铁总发[2006]26号文件、《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沈铁总发[2006]38号文件的各项规定。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甲方施工不能影响乙方设备正常运行,乙方负责做好接触网停送电配合工作,并监护供电设备安全.
施工时间按施工方案或电报执行。
五、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共同执行部、局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路局批准的《施工计划》,落实措施,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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