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1:
规模化畜禽养殖最小规模标准
类别
种 类
最小规模
(头.匹.只)
规模化畜禽养殖
猪
种猪、母猪
常年存栏量≥100
商品猪(25kg以上)
常年存栏量≥200
仔猪
常年存栏量≥2000
肉牛
常年存栏量≥40
奶牛
常年存栏量≥20
羊
常年存栏量≥600
马
常年存栏量≥40
鸡
蛋鸡
常年存栏量≥6000
肉鸡
常年存栏量≥12000
鸭
常年存栏量≥6000
鹅
常年存栏量≥3000
兔
常年存栏量≥6000
注:以上均为常见畜禽养殖分类,其他畜禽养殖规模按生猪当量换算后按“商品猪”的对应规模确定其最小规模标准。
附件2:
规模化种植最小规模标准
种类
最小种植规模(亩)
粮食生产种植
≥100
工厂化作物栽培
≥20
附件3:
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总用地规模
公顷
占用耕地面积
公顷(基本农田 公顷)
设施农用地用途
作物栽培(养殖、粮食生产)
投资规模
万元
建设工期
用地类型及面积
生产设施用地
( )公顷
工厂作物栽培温室用地
规模化养殖畜禽舍用地
畜禽有机物处置场用地
畜禽绿化隔离带用地
( )公顷
( )公顷
( )公顷
( )公顷
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育种育苗场所
用地
简易生产看护房用地
( )公顷
( )公顷
( )公顷
( )公顷
附属设施用地
( )公顷
检验检疫监测设施用地
疫病虫害防控设施用地
管理用房设施用地
环保设施用地
( )公顷
( )公顷
( )公顷
( )公顷
生物质肥料生产场用地
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
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用地
( )公顷
( )公顷
( )公顷
( )公顷
配套设施用地
( )公顷
晾晒场用地
粮食烘干
设施用地
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用地
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用地
( )公顷
( )公顷
( )公顷
( )公顷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注:平面布置示意图、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后。
附件4:
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示范文本)
甲方:(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号
联系 :
乙方:(村民小组、社)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村( )村民小组(社)
联系 :
丙方:(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号
联系 :
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127号)及重庆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名称:。
二、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项目,经乙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位于镇村社(组)的农村集体土地公顷,其中:生产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附属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配套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基本农田公顷)。具体位置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作物栽培(养殖、粮食生产),具体用于修建等生产设施;等附属设施;等配套设施(按其提供的设施建设方案逐项进行填写)。
五、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期间,若遇土地征收,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归承包农户 [或甲方,或乙方]所有。
六、土地复垦: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在生产结束后一个月内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复垦、复耕情况进行验收。甲方不复垦、复耕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归甲方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
八、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施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违约金万元(大写:)。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一经查处,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甲方未进行复耕或未达到耕作条件的,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经济损失()万元(大写:)。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三方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附:设施用地位置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20 〕第号
经营者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用途
土地权属及利用现状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国有
公顷
其中耕地: 公顷
公顷
公顷
集体
公顷
其中耕地: 公顷
公顷
公顷
合计使用土地 公顷
用地
类型
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
国有
公顷
公顷
公顷
集体
公顷
公顷
公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经初审,《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并公告无异议,经营者已与村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未动工建设。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要求。同意上报备案。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农业部门备案意见
经核实,该项目符合农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建设内容符合有关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备案。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 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意见
经核实,该设施农业项目选址符合规定,已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用地未超过规定控制规模和比例。同意备案。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五份,社集体、乡镇政府、区县国土、农业部门和市国土房管局各一份。
附件6:
重庆市区(县)年上(下)半年设施农用地备案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公顷
序号
经营者名称
项目所在乡镇
备案日期
备案编号
用地总面积
用地类型
备注
耕地
生产设施
用地
附属设施
用地
配套设施
用地
基本农田
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编号:
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河 南 省 建 设 厅 制
备 案 须 知
一、办理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须到县行政审批中心县建设局窗口领取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必须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所有备案文件:
1、用碳素墨水填写或打印填写。
2、字迹清楚工整,不得随意涂改。
3、所有签字档,一律由本人手写签字。
三、文件要求:
1、备案表第一页由建设单位填写,第二页“竣工验收意见”栏由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分别填写,其余由备案部门填写,一式三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同时提交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各一份,均须报送原件。
3、工程施工许可证:报送原件。
4、工程规划许可证:报送原件。
5、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报送原件,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意见。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包括室内环境检测报告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G.0.1-1至表G.0.1-4),均须报送原件。
7、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报送原件,包括工程质量监注册登记表和监督书。
F€39923 9BF3 鯳36436 8E54 蹔25442 6362 换J
8、按消防、环保、电梯有关部门规定应出具的准用许可证:报送原件。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报送原件。
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报送原件。
11、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报送原件,由建设单位填写。
12、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达到合同约定比例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中无争议部分办理工程结算的有关凭证: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报送原件。
13、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颁发,报送原件。
说明:以上要求中,第3、4、5、8、13款,若无法报存原件,须出示原件审查,将原件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及经办人姓名和日期,经核验无误后,方可取回原件,将复印件留备案部门存档。
四、本须知适用于潢川县规划区内,由潢川县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局窗口负责解释。
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 程 名 称
工程用途
结 构 类 型
(层 数)
建 筑
面 积
工程造价
(万元)
合同开竣工日期
20446 4FDE 俞pT40092 9C9C 鲜35012 88C4 裄28483 6F43 潃23934 5D7E 嵾
申请备案日期
实际开竣工日期
监督注册号
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
单位
单位名称
负 责 人
联系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图审查单位
总承包单位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23487 5BBF 宿g40454 9E06 鸆<22232 56D8 囘W31524 7B24 笤8
备 案
文 件
目 录
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 工程施工许可证;
3、 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
4、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5、 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 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达到合同约定比例的有关的凭证;
9、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中无争议部分办理工程结算的有关凭证;
10、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
竣
工
验
收
h34092 852C 蔬26502 6786 枆:29181 71FD 燽U
[
意
见
勘察单位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a23907 5D63 嵣aH39088 98B0 颰
建设单位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
审查
意见
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2-
备
案
意
见
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 年 月 日
收讫,文件齐全,准予备案
备案手续经办人:
34623 873F 蜿27033 6999 榙{39981 9C2D 鰭39004 985C 顜28903 70E7 烧
备案机关负责人:
备案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3-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文
件
清
单
内 容
份数
28457 6F29 漩24438 5F76 彶u26586 67DA 柚32753 7FF1 翱$21144 5298 劘
验证情况
备注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
(2)勘察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
(3)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
(4)施工单位出具的竣工报告
(5)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及《工程竣工移交证书》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
5.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1)室内环境检测报告书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4)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背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5)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6.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和监督书
m_
37302 91B6 醶$25162 624A 扊39535 9A6F 驯34985 88A9 袩
7.按消防有关规定必须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准用许可证
8.按环保有关规定必须由环保部门出具的准用许可证
9.设有电梯的工程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使用许可证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2.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3.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达到合同约定比例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中无争议部分办理工程结算的有关凭证
14.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15.其他文件
审
查
意
见
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于 年 月 日收讫,经验证文件齐全。
主管负责人: 审查人: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最新)
1.1 城市用地分类
类别代称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及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辅助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S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场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U15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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