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文化部关于艺术创作基金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1984.11.24
施行日期
1985.01.01
文号
文艺字[84]第 1956 号
主题类别
财务制度
效力等级
部门规章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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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创作基金暂行条例
(文化部 1984年11月24日 文艺字[84]第 1956 号)
第一条 为了开创社会主义艺术事业的新局面,促进艺术创作人员深入现实生活,创作反映社会主义 新时代, 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艺术作品, 保证重点艺术创作工作的进行, 推动艺术改革和创新的实验, 提高精神产品的质量,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文化部决定设立艺术创作基金。
第二条 文化部由国家拨给的事业费中,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作为艺术创作基金。
第三条 艺术创作基金是一种旨在扶植重点艺术创作工作的政策性措施,既不同于奖金,又区别于日 常业务经费。其使用范围暂作以下规定:
(一)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重点题材的创作项目。当前,重点支持表现当代生活的艺术作品。用 于作者深入生活、搜集素材、采风所需的费用,以及在艺术表演团体上演这类节目时,在演出制作费方面 给予一定补助。
(二)地方上经文化部批准的有关创作项目:
1.戏曲现代戏研究会团体会员旨在进行戏曲现代戏改革和创新的实验项目;
2.由文化部出面组织的省、市、自治区的重点艺术创作项目(不包括由地方上组织和选定参加文化 部主持的会演、调演的节目);
3.由文化部组织或委托有关地方组织艺术家深入生活和参观访问等活动。
第四条 艺术创作基金的申请和批准:
(一)文化部直属表演艺术团体以单位、集体或个人名义提出申请时,要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 文化部创作基金委员会。
文化部出面组织或委托地方有关单位主办的艺术创作项目,经部有关司局与地方协商后由创作单位提 出申请,经所在省、市、自治区文化厅、局审核后,报文化部艺术创作基金委员会。
(二)凡申请使用艺术创作基金者,要在申请报告中写明: (1)创作题材和体裁; (2)创作的基本 设想; (3)创作的大体进度和完成时间; (4)要文化部创作基金委员会给以何种支持,包括申请创作基 金的数额。并填写《文化部艺术创作基金申请报告表》。
(三)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在审核时,要对申请项目的意义、项目承担者的素质和水平,有 无完成任务的现实可能性及申请金额提出意见。
(四)文化部艺术创作基金委员会将所批准的创作基金,作为专款划拨申请单位财会部门管理,由申 请使用者到单位财会部门领取和报销,财会部门不干预创作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艺术创作基金必须用于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挪作它用,不准任何人侵占和私 分。如有违者,一经发现,即予撤销申请资格,并如数追回全部款项。
第六条 凡使用艺术创作基金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经常将基金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告文化部艺 术创作基金委员会。
第七条 文化部设立艺术创作基金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秘 书长一名。由艺术局指定专人兼管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暂行条例在试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一定时期后要修改,使其更加完善。本条例的解 释权属于文化部艺术创作基金委员会。
第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一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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