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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配餐管理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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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学校配餐(校外供餐)管理制度 (一)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具备集 体用餐配送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二)学校应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 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三)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和突发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建立索证索票、食品接餐查验制度、分餐管理等制度。 (四)学校应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 (或者协议), 明确双方食品 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五)学校应设有专用接餐室,配备空气消毒设施、洗手设施、留 样设备、保温制冷设施,温湿设施等;应配备中心温度计、接餐垫、 架;应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工作帽、口罩等。 (六)食品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应在 2 小时内,服务半径运输 时间应不超过 30 分钟 (七)学校应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 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八)供餐单位应配置专用食品配送车辆。配置的冷藏或加热保温 设备或装置应能保证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 8℃以下或 60℃以上。 (九)配餐容器表面应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 标注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十)供餐单位应保持运输车辆、配餐容器的清洁,每次运输食品 前和运输食品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十一)供餐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 工,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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