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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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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常用版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 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2BE7C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分局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各种意外用电伤害事故,保障施工人员和用电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分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为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各级主管部门对施工生产安全用电负直接管理责任。施工现场用电岗位人员对安全用电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各单位(项目)的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二章施工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四条施工用电应进行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条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相应的施工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第七条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   (一)生产施工所配置的用电器具数量、规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五)应编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六)应编制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八条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   第九条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后,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施工用电线路   (一)架空线路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m。线材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二)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三)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   (四)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小于2m,交叉间距不小于1m。   (五)在有灰尘或潮湿低洼的地方敷设电缆,应采用橡皮电缆,如用橡皮线则须装于胶管中或铁管中。   第十一条配电箱、开关箱   (一)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二)移动式配电箱不准置于地面上随意拖拉,应固定在支架上。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三)配电箱、开关箱,及内部开关、器件的安装应端正、牢固。不允许使用木质电箱和金属外壳木质底板。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四)配电箱应标明其名称、用途,箱门应配锁,由专人负责。   (五)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十二条接地与接零   (一)各种电器必须按设备要求配置接地或接零,杜绝疏漏。   (二)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三)当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混接。   (四)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施工项目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0611B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一、为加强施工项目安全用电管理,做到现场施工用电的“三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规范了施工项目安全用电管理的规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岗位职责的有关规定。 2.本办法根据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深圳市安监站《深圳市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等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建项目。 二、施工项目临时用电安全技术管理 1.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的设置、安装、防护、使用与维修,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59-99的要求。 2.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线PE必须采用绿/黄双色线,严格与相线、工作零线相区别,杜绝混用。 3.施工临时用电采用三级配电(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两级保护(总配电箱〈配电室〉和开关箱配置漏电保护器),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一箱”制。 4.配电箱-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统称为配电箱。配电箱内电器装置的选择,必须是建设部推荐的合格、可靠、完好的产品。 5.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载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饿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应,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他仪表。 6.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匹配。 三、施工项目安全用电 1.施工现场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一箱”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设备,严禁在配电箱、开关箱内挂接其他用电设备。 2.在正常情况下,用电设备不带电的金属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其截面应不小于2.5㎜2的绝缘多股铜线。 3.专用保护零线的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直接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宜采用螺纹钢材,不得用铝导线做重复接地线。 4.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与潜水泵电机的负荷线长不得小于1.5m.,与电焊机的一次电源线长不大于5m。 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固定的支架上,箱的下底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垂直距离大于1.3m,小于1.5m。 6.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应保持整洁,所有配电箱应有门、锁。 7.旋转臂架式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凸出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8.施工现场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井字架等,除应做保护接零外,还必须按规定做重复接地(由箱内引出PE线与重复接地线相连,即相当于PE线与用电设备外壳连接,从而解决了接零保护问题)。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接地体(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欧。 9.电焊机二次引出线宜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电缆,其长度不宜大于30m,使开关箱和电焊机处于操作人员可监护视野范围之内,当电焊机发生非正常现象或故障时,便能及时切断电源,防止酿成更大事故。 10.夯土机的负荷线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电缆,其长度应不大于50m,操作扶手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11.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绝缘软电缆,采用配套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手持电动工具使用1类手持电动机工具应戴绝缘手套,需要移动时,必须先切掉电源。 12.手持电动工具的保护零线,应在绝缘良好的橡皮软电缆内,其截面不得小于1.5㎜2,其芯线颜色为绿/黄双色。 13.现场照明室外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米,室内灯具不得低于2.4米。照明供电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室内高度距地面不得小于2.5米。 14.使用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和易触及的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压不大于12伏。 15.现场供电照明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供电,不准采用绞织线;危险场所及采光较差的加工场所或通道、楼梯口及宿舍等必须设置照明。 四、开关箱 1.开关箱应装设隔离开关、熔断器(或自动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功能,则可不设熔断器或自动开关。 2.开关箱中必须设漏电保护器,并装设在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处。在任何情况下,漏电保护器只能通过工作零线,而不能通过保护零线。 3.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24GEB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承包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及定义 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临时用电是指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临时性使用380V或380V以下的低压电力系统作业。 3.2 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和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它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4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负责对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2 各单位组织推行、实施本办法,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3 员工接受临时用电安全培训,执行临时用电管理办法,参加临时用电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参见附录A。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动火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超过6个月的用电,不能视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GB 50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或GB 5008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执行。 5.1.2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 5.1.3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 5.1.4 潮湿区域、户外的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5.1.5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1.6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一旦发生此类现象,生产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 5.1.7 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5.1.8 进行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5.2 施工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现场勘测; 2)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 负荷计算; 4) 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5) 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6) 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7) 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8)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钻井、井下作业、工程建设等施工作业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 5.3 架空和地面走线 5.3.1 使用周期在1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2) 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3) 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4) 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5.3.2 使用周期在1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或地面走线方式,地面走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所有的地面走线应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 2) 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 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4) 电线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 5.3.3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4 用电线路安全要求 5.4.1 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5.4.2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5.4.3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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