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完整的财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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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会计工作秩序,加强内部管理和会 计监督,完善会计核算工作体系,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 础工作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核算工作是一项基础工作,各分、子公司自制 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整、手续齐全、传递及时,定期向集 团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核算的各种资料和报表。
第三条加强会计核算监督,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不定期对各 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纳入考核内容。
第四条集团公司一律使用借货记账法,采用科目汇总表核 算形式。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集团公司会计机构和会计核 算的第一责任人,对集团公司的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
XXX 设总会计师,按照《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 理暂行办法》履行职责:(一)做好企业会计基础管理工作;
(二)构造企业管帐诚信建设,推动实施财政信息化工作;
(三)构造制定企业财政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财政 战略;
(四)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定资金管控方案,推行资金 集中管理;
(五)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控体系,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 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六)做好企业严重事项的财政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帐机构和管帐岗位设置:
(一)管帐机构设置:团体公司设财政部分,负责团体公
司日常管帐业务。团体公司财政部分管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二)管帐岗位设置:
1 、根据工作情况,设置财政主管管帐、出纳、财 政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和费用核算、
往来结算、总账报表、预算管理、价格管理、稽核、档案 管理、长短期借款、销售和税收管理等,并按财务信息化要求 设置信息化主管、系统维护员、系统操作员、审核员等。
2、上述会计岗位和信息化岗位可以重叠,也可以根据工 作需要,设置一人一岗或一人多岗,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八条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 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主管(代管)一个单位或本单位某一主要财务会计 工作时间二年以上;
(四)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制度、方针和政策,掌 握本行业业务管理有关知识,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有较强的文字处理本领,可以草拟本单位各种报告 和管理制度;
(七)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敢于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二)除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其他管帐人员应具备 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新参加管帐工作人员必
需具有本科及以上财会专业学历,并经过团体公司考试、考核 后上岗;
(四)经选拔合格的会计人员,一律申请办理 “会计证”和 “会计电算化证”,无证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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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熟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新参加会计工作的人员, 实一年后能独立处理本岗位的业务工作,工作两年以上能够处 理与本岗位相关的业务工作。
(六)熟悉国家有关法令、律例、规章和国家同一管帐制 度,掌握团体公司制定的管帐制度、财政制度、成本制度、资 产管理制度等;
(七)忠于职守,坚守工作岗位。
第十条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支持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 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于打击报复坚 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 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 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三章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管帐人员在管帐工作中应当遵照职业道德,树立 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风格,严守工作纪律,努力进步 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刻苦钻研业务, 使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四条管帐人员应当按照财经法令、律例、规章和同一 管帐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管帐工作,包管所提供的管帐 信息正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五条管帐人员应当熟悉团体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 运用掌握的管帐信息和管帐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进步 经济效益服务。管帐人员办理睬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 定和单位领导人员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 的会计信息、财务收支及资金状况。
第十七条团体公司所有财政机构负责人、管帐人员要带头 遵照国家和团体公司的财经纪律,不准以权谋私,不准在团体 公司单位之间互相吃请,不准接受礼品和红包,违者按违犯财 经纪律论处。
第十八条管帐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上严重渎职给团体 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团体公 司按规定吊销其“管帐证”和“管帐电算化证”或给予需要的经济 处罚及响应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令责 任。
第四章管帐工作交换
第十九条管帐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任,必需将本人所 经营的管帐工作资料和业务在单位负责人规定的时间内移交给 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者,不得调动或离任;故意拖延 时间不交者,拖延时间按缺勤处理;资料不交全者,以毁损管 帐档案处理。
第二十条接替人员认真接管移交的资料和工作,并继续办 理移交的末了事项。
第二十一条管帐人员办理移比武续,必需及时做好以下工 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 完毕。
(二)尚未登记完毕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 笔余额后加盖本人的印鉴。(三)整理各项工作资料,对未了 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原始资料、汇总表、报表、印鉴、、现金、有 价证券、支票、、文件、其他单位转来核算通知及核 算资料、合同协议、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资料。从事 微机操作的工作人员,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 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 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监交人负责监 交。
(一)一般管帐人员交接,由单位财政机构负责人监交。
(二)财政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领导或财政主管领导 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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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 名。移交清册上应注明单位称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 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入管帐档案一份。
(四)接替人员应当继续利用移交的管帐账簿,不得自行 另立新帐,以保持管帐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在办理工作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 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 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与会计账 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查清, 并说明原因。
(二)移交人员所保管的管帐凭证、管帐账簿、管帐报表、 原始凭证、原始票据和其他管帐资料必需完整无缺;如有短缺, 必需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三)银行存款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查对,如不一致, 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治表”调治相符,对未达账项要注明 原因。各种财政物资、债务、债务明细账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 户余额查对相符。接替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是 否与实物相符,需要时与往来单位、有关个人查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鉴和其他实物,必需交接 清楚。从事财政信息化工作的移交人员,要将有关电子数据在 实际操作状况下交接清楚。
(五)财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 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 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管帐凭证、管帐账簿、管 帐报表、自制原始凭证、所做管帐凭证及其其他管帐资料的正 当性、合格性、真实性承担一切法令责任。
第五章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第二十五条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填制会计凭证、 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六条各分、子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 睬计手续,进行管帐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政的收发、增减和利用;
(三)债务、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政功效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十条各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 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有 可比性。
第二十八条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 主的分支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一种外国货币为记账单位。如某 项业务换取外汇后,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 映。在办理收支业务时,仍折算成人民币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对外报送的管帐报表,格式按财政部和团体公 司同一规定执行。管帐科目按管帐制度要求设置,在不影响团 体公司整体管帐核算要求、管帐报表对外报送的前提下,可以 根据情况自行设置和利用统计或辅助管帐科目(一级科目除 外)。
第三十条各分、子公司财务核算的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 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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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库存现金;
(二)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付出现 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货记本科目;(三)出纳人员设置 “现
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财政信息化验收后,团体公司已经脱离手工帐,但 “现金日记 账”不得脱离手工帐;
(四)出纳人员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逐日结出银行存 款的结余金额,月底与 “银行对账单 ”相查对,按月编制“银行 存款余额调治表”。
第三十四条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信用证存款,各种活、定期存款和银行 承兑汇票的包管金;
(二)按定期存款、承兑会骗包管金设置二级明细。
第三十五条交易性金额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为交易目的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 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交易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根据品种和类别设置二级明细;
(三)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如实际支付价款中包括宣告发放的股利,则 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货记“投资收益”;按发生的交易 费,借记“投资收益”;
(四)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借记 “银行存款 ”,货记 “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等。第三十六条应收票据:
(一)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借记本科目,货记 “应收帐”;
(二)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时,暗记 “银行 存款”和“财务费用”,货记本科目;
(三)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借记“应付账款”,货记本 科目;
(四)会计人员应设置应收票据辅助登记账簿,登记每笔 承兑汇票的号码、出票日期、票面余额、承兑人、背书人的姓 名或单位名称、背书转让日。
第三十七条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 动应收取得款项;
(二)本科目按客户设置二级明细;
(三)销售产品时,借记本科目,货记 “主管业务收入”和 “应交税费一应应交增值税”;收回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 , 货记“应收账款”;
(四)替购货单位垫付的运杂费、包装物费、包装物费, 也经由过程本科目核算;
(五)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帐款核销时,借记 “坏账准备”, 货记本科目。
第三十八条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购货合同设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 的款项;
(二)本科目按供应单位设置二级明细;
(三)因购货而预支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货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收到所购物资时,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 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 增置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 按应对金额,货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货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货记本科目。
第三十九条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 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按投资单位设置二级明细;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 金股利,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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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 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货记 “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一损 益调整“科目;
(五)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货记本科目。
第四条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债务性投资应收取的利息;
(二)本科目按被投资单位设置二级明细;
(三)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货记 “银行存款“或”投资收 益“等科目;
(四)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货记本科目。 第四十一条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支账款等以
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二)本科目按应收款项的项目设置 二级明细。
第四十二条还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应收款项等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按个别认定法和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
(三)年度终了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 “资产减值损失“科 目,货记本科目;发生的坏账损失,借记本科目,货记 ”应收 账款“;
(四)已确认并核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发出应按实际 发出的金额,借记 “应收账款“,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 ”银行 存款“,货记”应收账款“。
第四十三条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为其他单位代销商品;
(二)按单位、类别和对象设置二级明细。
第四十四条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 材料的采购成本;
(二)本科目按主料、辅料和其他设置二级明细;
(三)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等时,按应计入材料采购成 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 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 项,货记“银行存款”、 “现金”、 “其他货币资金”、 “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 “预付账款”等科目。
第四十五条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 材料的采购成本;
(二)本科目按主料、辅料和其他设置二级明细。
第四十六条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包括原料及首要材 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缮用备件(备品备 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
(二)本科目按主料、辅料和其他设置二级明细;
(三)材料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货记 “材料采购”; 生产车间领用各种材料时,借记“生产成本”,货记本科目;
(四)各种原材料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 损时,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 再做处理。
第四十七条材料成本差别:
(一)本科目借方登记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别额,, 货方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节约额;
(二)每月以上月的成本差别率结转本月发出材料的差别 额。
第四十八条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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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库存的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包括库存 的外购商品;
(二)本科目按产品品种设置二级明细,实物保管部门按 规格设置三级明细;
(三)根据分厂(车间)的入库单,借记本科目,货记 “生产成本, ”;月份终了,结转销售产品的成本时,借记 “主 管业务成本”,货记本科目;
(四)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的产品盘亏(或盘盈),应按实 际成本,借记(或货记) “待处理财产损益”,货记(或借记) 本科目,待处理相关手续后再处理。
第四十九条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 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按品种设置二级明细,实物保管部门按规格 设置三级明细。
第五十条商品进销差价:
(一)本科目核算库存商品采用售价进行日常核算的、商 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二)本科目按商品品种设置二级 明细。
第五十一条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按品种设置二级明细。
第五十二条委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委托外单位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按品种设置二级明细,实物保管部门按规格 设置三级明细。
第五十三条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
(二)本科目按品种设置二级明细;
(三)包装物和低值易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五十四条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存货的跌价准备;
(二)本科目按品种设置二级明细。
第五十五条历久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历久 股权投资;
(二)本科目按单位及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三)对 XXX 和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按成本核算, 百分之二十一至百分之四十九的控股公司按收益法核算;
(四)时外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货记相关资产类 科目;年终收到投资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货 记“投资收益”;如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按被投资 方的净利润和投资比例,借记本科目,货记“投资收 益”,如被投资方为亏损,借记“投资收益”,货记 本科目。第五十六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核算历久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按投资单位及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三)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 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货记本科目;设置本科 目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第五十七 条长期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长期应收款项,包括融资租赁产生应收 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 品应收款项等;
(二)本科目按单位设置二级明细。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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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科目按房屋、建筑物、仪器仪表、传导装备、机 器装备、动力装备、运输装备、专用装备设置二级明细;
(三)根据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包括房屋建筑物、机 器、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 具作为低值易耗品在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中核算;
(四)购置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待设备安装 并办理资产移交清单后,再转入“固定资产”;
(五)每月计提折旧时,以上月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作为计 提折旧的依据;计提折旧时,借记 “生产成本”,货记“累计折 旧”,固定资产原值不变;
(六)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评估价值,借记 “长期股权 投资”、 “累计折旧”,货记“固定资产”、 “资本公积”等;
(七)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益 — — 固定资产损益 ”、 “累计折旧”,按固定资产原值,货记本科
目;盘亏做相反分录处理;
(八)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利用部分进 行明细核算。
第五十九条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按房屋、建筑物、仪器仪表、传导设备、机 械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军工专用设置二级明细;
(三)每月按上月固定资产余额计提折旧,借记 “生产成 本”、 “管理费用”、 “其他业务成本”,货记“累计折旧”。
(四)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五)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报废、盘亏、对外投资转出 固定资产的折旧额。
第六十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得 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货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 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第六十一条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 付出;
(二)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设置二级明细,分建安工程投资、 装备安装投资、待摊投资等设置三级明细,按单位统计核算, 并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二级科目;
(三)购买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先通过 “在建工程一待 安装工程”,待办理移交手续后再转入“固定资产”;
(四)工程发生的借款利息,竣工前进入“在建工 程”,交付使用后进入档期损益。第六十二条工程物 资:
(一)本科目核算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 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装备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
(二)本科目按工程项目和品种设置二级明细;
(三)设置“工程物资减值准备”二级科目,核算工程物资 减值。
第六十三条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 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 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
(二)出售报废、毁损物资时,借记 “固定资产清理 ”、 “累计折旧”,货记“固定资产”;(三)发生清理费用,借记本 科目,货记“银行存款”等;
(四)发生净收益,借记相关科目,货记本科目;
(五)根据本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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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吗,包括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支付的价格,借记 “无形资产”, 货记“银行存款”;
(三)对自创的无形资产,借记本科目,货记 “研发支出” 科目(开发无形资产形成的费用);(四)用无形资产对外投 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或“累计摊销”等科目,货记本科目; (五)处置无形资产时,借记 “银行存款”或“累计摊销”等科目, 资记本科目。第六十五条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 摊销;
(二)本科目按无形资产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三)按月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借记 “管理费用”、 “其 他业务成本 ”等科目,货记本科目;处置无形资产还应同时结 转累计摊销。
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按无形资产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三)资产负债表日,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得 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货记本科目;处置无形资产 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第六十九条商誉: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
(二)本科目按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定的商誉价值,借记本 科目,货记有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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