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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为了加强全镇水利基础设施建后管护工作,促进水利设 施管护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水利设施发挥长期效益,根据 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农户自用为主的水利工程设施,农户自身为 管护主体;对受益户较多的水利工程设施,工由村委会指定 专人管护。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辖区内的所有水利基础设 施。
第三条 管护内容包括渠道、水库、堤防护岸、田间道 路、田间桥梁等。具体管护范围为:沟渠沿边线以外 0.5 米 范围内,排洪渠沿渠边线以外 1 米范围内;田间道路以外 1.5 米范围内;水坝和泄水道等建筑物轮廓线外 1.5 米;管网线 周围 0.25 米范围内。
第四条 各村要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 指派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工程管护工作。用水农户通过村 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具体的工程管护措施,指定具 体的管护人员,应选择管护责任心强、 办事公道、 身体健康、 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员担任管护人员。管护人员要严格要求 自己,积极为集体和农户利益着想,确保项目工程完好、正 常使用。
第五条 健全项目管护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各村设 施管护主体要坚持做到“三管”,即:管人、管车、管牲畜; “四护”,即:护路、护渠、护桥、护坝; “一查巡”,即: 定期查巡。保证做到沟渠不堵塞、杂草无遮掩、饮用水卫生 达标、 耕地不侵占、 田间桥梁和水坝等农村水利设施不损坏。
第六条 管护人员主要负责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和养护。 村委会要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具体管护人员,与管护人员签订 管护合同,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责任,并制定明确的管护 规范和考核办法,确定管护的具体人员、任务、标准、奖惩 等责任制。各村每年要结合当地情况,组织发动项目区群众 进行定期的维修和养护,特别是地震、暴雨等自然灾害后, 要及时组织群众维护受损水利设施,清理沟渠杂草、淤泥等 障碍物,修复田间路面,确保项目工程正常运行。
第七条 当水利工程设施实施更新改造、水毁修复、除 险加固等需大额投资时,各村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 根据受益大小向农户收取单项费用。
第八条 各村委会应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增强群众 保护水利设施的法律意识。
第九条 各村委会应做到信息透明、公开,主动公示重 大事项决策、财务收支等情况,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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