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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包清工)全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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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工程承包合同
(正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就乙方承包甲方的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南阳市三鑫商务快捷宾馆室内装饰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施工图范围内,详见施工预算单
4、总 造 价:
5、承包方式: 乙方包清工,甲方提供所有工程材料
6、开工日期:
7、竣工日期:
第二条 工地代表
1、甲方:
2、乙方:
第三条 甲方工作
1、清理施工场地,为乙方创造入场开工条件。
2、为乙方提供水、电和必要的生活帮助.
3、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
4、甲方保证材料的及时供应,不得出现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乙方施工,如出现材料短缺影响的工期与误工费由甲方负责.
5、甲方负责图纸设计方案的确定与会审,如有施工变更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并进行现场签证。
6、甲方负责施工现场不同工种班组之间的协调。保证其他班组的施工不得影响到乙方的正常施工。
7、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外部施工环境,确保乙方施工不受周围其它因素的干扰(包括各级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乙方工作
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和防火规范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任务。
2、严格依据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施工方案
3、施工期间,对甲方原不动结构和陈设予以保护。
4、保证各工种之间合理有序的安排施工,不得影响到其他施工班组的正常施工。
5、因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本工程由甲方采购的各类材料设备,应为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如由于材料质量原因造成的后果有甲方负责。
第六条 乙方应按双方认可的形象方案和工程项目内容清单组织施工.如甲方提出设计变更或增减工程项目时,必须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进行项目变更.变更单由甲方作为增减工程造价和结算的依据。项目若无变更,工程总造价以本合同所签价款为终最结算价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
1、未经交工验收,而由甲方单方面使用者,视为交工验收合格。
2、工程交工后由于施工工艺造成的返修,费用由乙方负责.由于材料原因造成的返修或因在使用中人为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返修,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 付款方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而延误工期,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条 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至一楼,由甲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如对工程质量或工程造价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工程质量争议可申请工程质量监理部门或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机构认定.工程造价争议可申请审计部门审计结论还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1、本项目中乙方是清工,税收及其他一切行政性干预均由
甲方承担 .
2、
第十三条 签字盖章
甲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联系 :
乙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联系 :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各自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酒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 装饰工程委托乙方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室内装饰工程行业规范,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见附件一
4. 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
5. 工期:
(1) 开工日期:X年X 月X日
(2) 竣工日期: X年X月X 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X天.
6。 质量等级: 优良
7。 合同价款:人民币XXXXXX
大写: 人民币
二、 双方一般责任
第一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该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1 合同开工日期前1天,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计入合同价款内;
1.2 合同开工日期前1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1。3 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1。4 合同开工日期前 1 天,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1。5甲方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条 乙方工作
2。1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2 向甲方代表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
2。3 遵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4 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 3 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1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工安全的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工期顺延
4。1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4。1.1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变化;
4.1。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
4.1。3 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腾空)施工场地、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电;
4。1。4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停工。
四、 质量与检验
第五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样品)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工程质量等级
第七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7。2 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五、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8。1 按进度付款
第一次付款:工程进场,甲方付工程款20%,计人民币XX万元给乙方;
第二次付款:水电进场,甲方付工程款50%,计人民币XX万元给乙方;
第三次付款:木工过半,甲方付工程款25%,计人民币XX万元给乙方;
第四次付款: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3日内,甲方付工程款5%,计人民币XX万元。
8。3 如甲方不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甲方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元整。
第九条 甲方变更设计
9.1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3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9.2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9。3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条 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代换,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以确保质量和资金为前提。
第十一条 确定变更后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在接到变更2天内,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合同附件中报价单没有适用和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由乙方按修改时的市场价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六、 竣工与结算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在工程竣工7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 套。甲方在验收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或验收3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第十三条 保修
13.1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失、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的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13。2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含补充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3.3 保修期限:以单位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计算,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保修期限为贰年.
七、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十四条 争议
14。1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经双方同意可向市(或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部门或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违约
15.1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其它义务而发生的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5.2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安全施工
乙方应按国家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与费用。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甲方承担,乙方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后立即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工程款,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陆 份,由甲方持 贰 份、乙双方各持 叁 份,监理公司持 壹 份。均具同等效力.
发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范围及内容:
3、1工程范围:
4、2工程内容:
4、设计施工合同日期
设计日期:
4、1起始日期: 年 月 日
4、2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4、3总设计期 天
施工日期:
4、4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4、5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4、6总施工期 天
第2条、合同总价及承包方式
2.1设计合同总价:
按照甲方要求设计费,本工程暂定总价为 元(大写: )即 元/平米.
设计费支付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按下述约定支付设计预付款和进度款。
1、合同签订后 3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预付款30%即 元(大写: )。
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设计,直到甲方满意为止.如因乙方设计问题,甲方要求中止该设计,乙方有权收回设计方案,但无权要求甲方继续支付余款;已经支付的预付款乙方不于退还。
3、乙方完成设计,甲方对该设计签字同意采纳后,3日内即一次性支付设计余款70%,该设计方案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2施工合同总价:
按照乙方《投标文件》,本工程暂定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 )最终结算总价按照完工实际工程量和本合同规定的结算单价执行。
2。3承包方式:包工( )/包料( )
第3条、 甲方责任
3.1开工前3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份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并办理相关手续。
3。2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材料签认、工程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3.3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4条、乙方责任
4.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后执行.
4.2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3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4。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运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4.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4.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材料、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管和保护,并自行承担灭失、损毁的责任。
4.7对乙方人员、财产的施工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行负责解决相关事故。
4。8保证施工所用材料及施工符合设计和国家相关消防规程,最终能够通过消防验收。
第5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5。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5.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5。3甲方负责协调与总承包方之间的衔接,如我方提出书面请示交甲方签收算起,超过24小时未予答复的,工期根据回复时间顺延。
5.4我现场项目部交甲方需确认事项,至甲方签收时算起,须24小时内给予回复,超过24小时未答复的,工期根据答复时间顺延.
5.5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能顺延。
5。6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6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6。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验收标准.
6.2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检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不能予顺延。
6.3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6。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能顺延。
6。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相关管理费用。
第7条、关于工程结算价格的约定
7。1乙方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除约定须由甲方认质认价的暂定材料按甲方的签认执行外,其它计价项目应作为结算的依据。
7.2甲方对投标文件中属乙方报价的材料进行变更及调整的,按照甲方变更或者调整所签认的价格、品牌等作为该部分材料的结算价,但该分项工程乙方综合单价的其它计价项目不得变更.
第8条、工程设计施工款项的支付和结算
8。1 本合同生效后,按下述约定支付设计预付款和进度款。
1、合同签订后 3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预付款30%即 元(大写: )。
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设计,直到甲方满意为止。如因乙方设计问题,甲方要求中止该设计,乙方有权收回设计方案,但无权要求甲方继续支付余款;已经支付的预付款乙方不于退还.
3、乙方完成设计,甲方对该设计签字同意采纳后,3日内即一次性支付设计余款70%,该设计方案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8.2本合同生效后,按下述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
1、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50%即 元(大写: )。该预付款在支付进度款时按比例扣回,直至扣完为止。
2、水路、电路管线铺设等隐蔽工程完工,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工程进度款 30%,即 元(大写: )
3、工程进行至天棚吊顶、木作完工,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工程进度15%,即 元(大写: )
4、工程全面完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工程款 5% 即(大写: )
8。3工程结算款的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报告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报告、资料后 天内提交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格。审计结束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工程价款至100%。
第9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9.1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
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 %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9.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9。3对工程所用花岗石、铝塑板、地砖、灯具等大宗材料,乙方在采购订货时,甲方可预付材料价款一定比例给材料供应商。该材料预付款将在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扣回,直至扣完为止。
第10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10.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10。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并遵守甲方相关规定。
10。3由于甲方提供的建筑图纸或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0。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11条、奖励和违约责任
11。1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款项,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千分之 支付滞纳金。
11.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元违约金.若乙方提前竣工,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奖金。
11.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工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1。4甲方未按规范要求,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1。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1.6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11.7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有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2条、工程质量保修和质保金
12.1本工程保修的责任、范围和保修期限详见合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
12。2质保金的扣留比例按照结算工程总价的 %计算,乙方履行了质量保修责任,质保期满后10日内,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
第13条、履约的担保
13.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暂定合同总价 %的履约保证金或者甲方认可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担保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13.2若乙方无违约事项,本保证金或者保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退还给乙方。
第14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14.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4。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15条、其他约定
第16条、附则
16.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正本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
16.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6.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条款共同组成完整的合同内容,不可分割。这些附件包括:
(1)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2)设计变更
(3)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认: 法定代表认:
代理人: 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 :
: :
邮码: 邮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名: 户名:
帐号: 帐号:
二OO 年 月 日 二OO 年 月 日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建设局批准,本工程于 年 月 日公开招标,邀请投标、直接发包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发的(GF—96- 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一、 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本条所赋于的含义:
1.1 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为实施工程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1.2 发包方(简称甲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合同条款内容约定。
1.3 承包方(简称乙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1.4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5 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6 社会监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1.7 总监理工程师:合同约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1.8 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装饰工程,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9 装饰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11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执行。
1.12 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相应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措施费、工期补偿费等.
1.13 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图纸及措施以外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探讨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15 工期:按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相应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16 开工日期:甲乙双方在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约定期不能开工的,由责任方负责)。
1.17 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在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8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 分段或分部工程: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1.20 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
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1.21 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或由乙方自己提供的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1.22 工程量清单: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深圳市的工程量计算广泛(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1.23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订、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1.24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所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相应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1.25 利息:合同中所指的利息,为单位向银行贷款利息。
1.26 合同条款中,部分甲方职责由其甲方委托的社会监理机构代为行使的,应在补充条款中明确其代为行使的内容、范围。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 协议条款;
2.2 合同条件;
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2.4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5 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资料;
2.6 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7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8 监理合同;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使用标准及法律
合同必须首先约定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其次约定使用行业标准、规范;再次约定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工艺,经甲、乙、丙三方代表批准后执行。设计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发生购买、翻译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使用于合同文本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的地方法规及规章.
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工程概况
4.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4.2 承包方式:
4。2.1按定标(或邀请协商议标)价及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4.2。2 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务机关缴纳。
4。2。3 招标工程除涉及变更外,总价、单价均以定标价为准,一次包定,结算时近4。5条的约定办理。
4.3 工期:
(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 天。
4.5 质量等级:
4.5 合同价款:人民币(币)元,
大写:其中含措施费元。
4.5.1 上述造价为固定造价风险系数之和。其中,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为:元,或合同价款%的金额。风险承担的范围:
4.5.2 上述造价为可调价格合同。调整的方式为:
4.5.3 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规定计算:
第五条 图纸
5.1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装饰施工图纸 套(包括标准图及有关资料两套).乙方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
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甲方提供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甲方应负责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
5.3 本合同的装饰工程施工图纸,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二、 双方一般责任
第六条 甲方代表
6.1 甲方代表姓名: 职称(职务):
6.2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3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4 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7。1、本工程甲方委托 监理。
7。2、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称:
7。3、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非经甲方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出公正的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代表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甲方赋于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8.1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8.2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8.3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8.4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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