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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 全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定义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 并且使用期限超过 2 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研发用 样机及 1000 元以下 300 (含)元以上的办公设备,低值易 耗品等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行政部为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 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固定资产的统一编号、调配,办理交付 使用手续等工作,并按财务部要求建立部门及人员固定资产 台账,做到账物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无缺。
(一)行政部职责
1、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 用情况,将各项资产落实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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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监督配合使用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确 保固定资产完好提高工作效率。
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 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负责办理申请、领用、调拨、报 废等事宜。
4、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调换和破坏固定资 产的现象,经鉴定,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予以处罚。
(二)使用部门/人职责
1、各固定资产使用人负责个人的资产管理工作,确保 固定资产的完好、清洁和安全使用。
2、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或者 理事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 外借。
3、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如有改变,使用部门∕人有义务 第一时间告知行政部固定资产管理人。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领用、调拨。
(一)各部门按月(每月 28 日前)向行政部报送本部门购 置固定资产需求,行政部制定合理采购计划,经单位负责人 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采购负责人进行采购。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计划外购置固定资产,每周五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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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购置申请报行政部。
(三)社会捐赠的仪器、设备等,接收人必须及时到行 政部办理登记手续,部门主管、分管领导负责督促,使用部 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行政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四)固定资产的采购原则上由行政采购负责人负责, 遇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可由使用部门自行购买,固定 资产采购或添置应遵循质优价廉的原则,力求保证质量,降 低成本。
(五)领用、调拨本单位产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后,由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行政部审核,财务部复核 并计算固定资产成本,单位负责人领导批准,方可领用,行 政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六)如有固定资产暂借,可填写“固定资产暂借单” , 不做帐务处理,但规定 48 小时归还,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管理
(一)新购置或领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验收并填 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交行政部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 登记和编号。 “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使用 部门留存,第二联连同发票和用款核销单交财务部,作为该 固定资产入账的原始凭证,第三联留行政部,作为登记固定 资产档案的凭据,以便与财务部对账,保持固定资产资料的 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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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行政部要 负责及时给该固定资产粘贴固定资产编号标签。
(三)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对未使用固定资产及时 办理封存申报手续,使用部门发现多余闲置或使用不当的固 定资产及时反映给行政部及财务部,由行政部负责封存固定 资产的保管,并填写“固定资产封存单” ,报财务部做相应 账务处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与转移
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内固定资产的主要责任人,固定资 产使用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一)个人用办公设备
由具体使用人保管,如使用人在单位内部调动,根据工 作需要该资产可随之转移到新部门。需要移交的,必须通过 行政部正式办理移交手续。
(二)公用办公设备
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统一保管,如部门负责人岗位 发生调整,则移交给新任该部门负责人的指定人员保管,不 随人员变动而发生改变。
(三)其他专用设备
1、项目组设备由各项目组负责人指定专人统一保管。
2、保管人调动或离职,需经行政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未办理移交手续的,薪资暂不发放。若丢失报公安机关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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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刑事责任。自动离职人员的固定资产,若发生遗失现象, 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按固定资产原值的 10%处罚,从当 月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核算
单位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价值管理及使用监督 工作。
(一)固定资产计价: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 法计提,残值率为 5%。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计提年限 净残值率
1、 房屋及建筑物 20 5%
2、 机器设备 10 5%
3、 运输工具 4 5%
4、 计算机设备 5 5%
5、 办公家具 10 5%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
(一)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需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
(二)列出准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明细,注明出售处理原 因,出售金额,报部门主管、行政部、财务部和单位负责人 审批。
(三)固定资产出售申请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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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出售日期, 台帐做固定资产减少。
(四)财务部根据已经批准的出售申请表,收款并对固 定资产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
(一)当事人须填写“固定资产维修申请表”交由行政 部报批。
(二)行政部接到申请单需先查询固定资产帐册,确定 其维修价值,联系售后服务商。
(三)维修后行政部应将“固定资产维修申请表”原件 交财务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及盘点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须使用人提出申请, 填写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并将其损失上报理事长批复后, 办理报废相关手续。
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运行速度慢影响工 作效率,而且不能修复利用的。
2、老化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将发生危险的。
3、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资产遭受损坏无修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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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4、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能继续在工作中使用, 行政部要及时作价处理。处理后的固定资产由行政部和财务 部一起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对外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时 由行政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批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变价收入 上交财务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由行政部负责、 财务部协助,每年定期(年中或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用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 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在盘点时发现固定资 产毁损、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由责任人写书面情况, 行政部签署意见后,报知单位负责人批复后,做出相应的账 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单位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 XX 年 XX 月 XX 日理事会会议通过
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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