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为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及格,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需要 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为你整理了,希望你喜欢。
一 1 工程材料检验制度
砼结构用的钢筋 ,其种类、钢号、直径等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规定。热轧钢筋的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GB13013-91 的要求。
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使用前仍应作拉力、冷 弯试验。以同一批号 , 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 ,重量不大于 60t。 每批钢筋进场首先检查外观质量如裂缝、结疤、麻坑、气泡、砸 痕及锈蚀程度等并测量代表直径。在每批钢筋中选取一个拉力试 件和一个冷弯试件 ,按试验规程 GB228-76 金属拉力试验法和 GB232-85 金属冷、热弯曲试验法的规定进行试验 ,其中拉力试验项
目应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
依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砼建筑物应选用硅酸盐水泥 ,其标 号也应为 425#;运至现场的水泥应有厂家品质试验报告 ,进场后尚 须复验。袋装水泥储运时间超过三个月时 ,在使用前尚须重新检验 , 其品质质量按复验结果为准和使用。
1
通过水泥试样检验其标号、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必要时尚须增 加细度、稠度和水化热等检验项目。在这些品质检验指标中 ,安定 性检验项目用沸煮法必须合格 ,若不合格时该水泥定为废品;凝结 时间检验时:初凝时间不得早于 45min,此项检验不合格 ,该水泥为 废品 ,而终凝时间不得迟于 12h,否则为不合格品;方孔筛 ,筛作不得 超过 12%,超过者为不合格;另外 ,烧失量、不溶物以及水泥标号代 于商品标号或者水泥包装标志不全者 ,任一项不合格都为不合格品。 只有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各项指标均合格的为合格品。
混凝土用砂应符合 SDJ207-82 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第 4113 条 款。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砂的细度模数宜在 24、 28 范围内 ; 的细屑、淤泥和粘土的总量要小于砂重的 3%。
砼用石应按批检验其颗粒级配、含泥量、针片状颗粒含量;若 工程具有抗冻要求 D150 的砼 ,其石料坚固性指标应小于 5%;其力学 性能的检验可按 JGJ53-92, 《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 方法》的规定进行。当粗骨料中含有活性骨料、黄锈等必须进行 专门的试验论证。
2
土工布与土工膜除满足一般物理力学性能外 ,见设计施工说明 尚应满足水利专业特殊要求的指标 ,验收时并应具有法律效力的检 测报告 ,达到合格品后方可购入使用 ,在此应强调土工布的有效孔 径检测指标对反滤作用至关重要 ,一般工程无纺布是无此技术指标 要求的 ,而且多数厂家产品达不到此项水利要求 ,承建管理购货时 切切注意 !
鉴于当前市场上橡胶止水质量下滑状况 ,特别强调对购货前应 测试其性能指标 ; 比重应为 12~15、含新胶量应为≥60%、极限强 度应为 13~15Mm,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小于 2%或超过 3% 设计文件规定的截面面积。
钢筋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用高一级钢筋代替低一级的 钢筋时 ,宜采用改变钢筋直径的方法而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 法来减少钢筋截面面积。部分构件应校核裂缝和变形。
以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时 ,部分构件应校核握裹力。
4 分部工程制度
3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分部工程验收应及时进行 ,验收合格 ,才能 进行下一工序施工。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作 ,不能列入完工 项目和进行结算。
41 分部工程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分部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工 ,并经检查符合施工质量标准 ;
2 施工中出现的缺陷和事故已处理完毕 ;
3 设计中预埋件已安装完成 ,并符合要求。
42 分部工程验收应准备的文件资料
1 已完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的文件和资料 ;
2 有关工程材料的试验资料和检测报告 ;
3 关于隐蔽工程的验收资料 ;
4 关于工程施工 ,预埋件安装质量检查记录以及工程施工的缺
陷、事故处理等资料 ;
5 施工观测记录 ,控制网与控制点位置图 ;
6 已完工程数量 ,各种材料规格型号等统计资料以及施工用工 数、实际投资数额等。
43 分部工程验收依据的资料
4
1 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 ;
2 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要求 ;
3 施工原始记录 ;
4 工程质量检查、试验、检测、测量、观测等记录或资料 ;
5 地质资料 ;
6 有关技术会议纪要和有关问题的处理说明 , 包括质量事故与
缺陷处理记录。
分部工程验收 , 由发包单位牵头 ,会同监理、监督、设计、施 工与管理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
4 分部工程验收的任务
1 检查已完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2 按国家或部颁规定要求 ,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分部工程质量评
定由甲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乙方代表共同评定。
3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提出修正 , 改善或返工的处理意见 , 重要部位返工后应补充验收;严防工程留下隐患;
4 根据检查验收的评定结果 ,写出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5
阶段验收将以分部工程签证为基础 ,对已签证部分 , 除有特殊 要求抽样外 ,一般不再复验。
验收小组对所发现的问题以协商方式解决。建设单位对有争 议的问题有裁决权。如验收小组中有过半数不同意裁决意见 ,可以 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将是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 , 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其要求为 :
1 凡按设计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图纸 ,可由施工单位在原图纸上 加盖竣工图标志后 , 即为竣工图。
2 凡在施工中 ,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 ,但能将原设计图加以修改 补充作为竣工图的 ,可不重新绘制 , 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设计图上 注明修改的部分 ,并附图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 ,加盖竣工 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3 凡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改变以及其它重大改变 ,应按 变更后的情况重新绘制竣工图。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 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 ,作为竣工图。
6
4 竣工图是记录工程情况的重要技术档案 ,一定要与实际情况 相符 ,要保证图纸质量 ,做到规格统一 , 图面整洁 , 字迹清楚。竣工 图要逐级审核并由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以上四项制度是水利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的 ,实践证明 ,只有 按照管理制度进行施工管理 ,才能保证工程质量。
二第一条为确保在全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 ,保质、保量、按期 完成 , 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程序 , 明确各步骤的责任人,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乌什县的实 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 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 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在全县范围内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 负责”的原则。
7
第六条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工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 建立质量监督体系,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测工作,推 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七条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的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 理的方针、政策及规程、规范。
二、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 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 计、施工单位健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
三、在授权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阿克苏地 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
四、掌握本县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提出提高工程质量的 措施和要求,并上报地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
五、对受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
六、参加受监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竣工 验收。
8
第八条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对全县水利工程质量总负责 , 工程现场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业主代表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项目建设中,驻工地甲方代表的职责:
一、必须做好每天的现场记录 ;
二、监督监理、施工单位在施工期的进度和质量工作 ;
三、在施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在现场做目负责人 ;
四、在施工期,需要进行工作量认证的,应及时上报项目负 责人。
第十条项目建设中,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地区和县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及规程、规范。
二、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 行情况 ;
三、甲方代表上报需要处理的问题、认证工作,及时到现场 进行处理和掌握,并上报分管领导 ;
9
四、积极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组织、管理、服务、协调” 工作。
第十一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坚持以预防为主,把问题消除 在萌芽状态。按照招标承包制合同规定,在每一单项工程开工前, 承包商均应向业主、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方案、措施和各种图纸、 资料,经过审阅后,方可施工。审查时,必须严格认真,对正确 的部分予以肯定,对不足之处或错误,则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要求修改完善后再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坚持质量标准,加强现场控制。坚持制约。坚持对 质量要求的高标准,绝不能降低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已出现的问 题,应坚决纠正,凡是采用补救措施的,要及时进行补救,对于 较为重大的质量问题,则应坚持制约,该返工的返工,该补救的 补救,不怕推倒重来。
第十三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采 用“控制”与“协助”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解决工程质量与工程 进度可能出现的矛盾,对建设工程要时刻以实现高速、优质、低
10
消耗视为己任,要时刻为工程建设想办法、出主意 ,积极做好工程 施工过程中“组织、管理、服务、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在工程建设中,要努力加强对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意 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认真监督做好“三控制、两管理、一 协调”工作。
投资控制在施工阶段,审查复核设计变更,核实工程量。工 期控制在施工阶段,审查监理单位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根据工程 进度计划进行工期控制。对不能按计划执行的,认真查明原因, 并进行处罚。
质量控制在施工阶段是一项主要的工作。检查建筑物所用材 料、购配件、设备质量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等实施质量预控,在 施工中,通过重要技术复核、工序操作、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工 序成果检查、认证和监督标准、规范的贯彻。前一道工序不符合 要求,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工作。通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把 好质量关。将安全生产作为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来抓。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把好材料和试验关,对拟在工 程施工所需使用的各种材料,不论是业主负责供应,还是施工单
11
位自行采购,都必须提交生产厂家材质证明及其资料进行认可。 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规范进行材料质量抽检工作,经常深 入现场随时抽样检测,以确切地掌握每个时期材料的质量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在工程建设中,两管理是实施三大目标控制的出发 点和归宿。合同管理是进行投资控制、工期控制、质量控制的手 段,以合同为主,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信息管理以收集、整理、 保存施工现场的各种资料,并准备各阶段的验收资料。在工程建 设过程中,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期间图纸会审,审查不涉及变更 初步设计原则的设计变更,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技术措施,施 工进度计划,努力协调施工过程中各方面之间的关系。经常组织 技术人员对存在问题、技术方案进行讨论,所有技术方案必须经 过编制、讨论、审定三道程序方可实施。在每月工程量审核过程 中,必须完成对档案、技术资料的同步审查,审查人、负责人经 鉴定认可,再由审查人、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本制度具体由水利质量监督站负责执行,站长为第 一责任人。
12
三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 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格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争 创优质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 管理规定》、《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 规,结合某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 水工程。
第三条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贯 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 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 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第四条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工 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实行质 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工程科工程负责人、驻工地代表三级质 量管理体系。
13
第六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 集中供水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工程科工程负责人对工程现 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驻工地代表对质量工作负直接责 任。
第七条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接受水 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通过招标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实行 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 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办 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 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明 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和主要单位 工程,并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14
第十一条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 法律法规认真履职,审核批准设代机构、监理部、施工项目部主 要负责人员变更。
第十二条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 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 收、签证。
第十三条单元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才能申 请验收评定,否则监理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验收评定, 应由建设单位主持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组成联合小组, 共同验收评定,并在验收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单元工程验收评定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签署结 论,不能事后补签。
第十六条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未达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进行 处理,处理后应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评定。
15
第十七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 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 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
3 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
4 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 路图 ;
5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 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 整改落实,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 行认定。
16
第二十一条认真抓好验收工作,把好工程质量验收关。制订 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做好相关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资料准确、及时、完整。
看过的人还会看:
17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