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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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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大修管理 第一节 大修工作范围 第 8.1.l 条 桥隧大修按照设备状态劣化等级、 工程性质、 复杂程度和工程量大小, 可 分为周期大修、重点大修和一般大修。 整孔更换桥面、整孔钢梁(或钢塔架)重新涂装或罩涂面漆等大修为周期大修;中桥 以上更换梁跨、扩孔、移梁、墩台大修、基础加固、复杂的钢梁加固、增设或更换隧道衬 砌及需要便线施工的工程等为重点大修;其他病害整治的大修为一般大修。 第 8.1.2 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1. 桥梁大修 (1) 整孔更换桥面,包括整孔更换桥枕,换铺分开式扣件,更换护轨,钢梁上盖板、 上平纵联的保护涂装,更换上盖板松动、烂头铆钉等; (2) 更换或增设整孔人行道和安全检查设备(包括:避车台,防火设备); (3) 整孔钢梁或整个钢塔架的重新涂装或罩涂面漆; (4) 加固钢梁或钢塔架,包括更换、加固、修理损伤杆件,提高承载能力,扩大建筑 限界,改善不良结构,更换大量铆钉和高强度螺栓; (5) 更换支座,包括跨度 80m 以上钢梁支座的起顶整正; (6) 更换钢梁或圬工梁; (7) 整孔圬工梁裂缝注浆、 封闭涂装或钢筋混凝土保护层中性化裂损、 钢筋锈蚀整治; (8) 更换或增设整孔圬工梁拱防水层; (9) 圬工梁横隔板加固、横隔板断裂修补、梁体加固; (10) 加固圬工墩台及基础; · 1 · (11) 更换墩台; (12) 更换或修复支撑垫石、更换折断的支座销钉; (13) 修复或加固防护及河调建筑物; (14) 整治威胁桥梁安全的河道; (15)调整线间距的移梁施工; (16) 更换整孔人行道步行板; (17) 加固或恢复桥涵限高防护架。 2. 隧道大修 (1) 加固、更换、增设衬砌或扩大限界; (2) 加固洞门; (3) 加固明洞; (4) 成段翻修铺底、仰拱或整体道床: (5) 整治漏水,改善和增设排水设备; (6) 整治洞口边坡、仰坡; (7) 修理或更新隧道照明及机械通风。 3. 涵洞大修 (1) 加固涵洞,更换盖板; (2) 修复或加固防护及河调建筑物; (3) 整治危及涵洞安全的河道。 4. 站内机车检查坑,地道、天桥大修。 第二节 计划编制 第 8.2.1 条 桥隧大修件名以每座建筑物为单位,将需要进行大修的各个工程项目, ·2 · 均安排在同一次大修件名内。 第 8.2.2 条 桥隧大修计划任务的确定,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工务段应根据铁路局制订的桥隧大修规划和设备技术状态,每年上半年提出次年 的大修申请,详细填写《桥隧大修项目建议书》 (工桥—23),报送铁路局工务处审核。 2.铁路局工务处对工务段报请的大修工程复查后,于 9 月底前提出次年度大修建议 计划件名表(工桥 —24),会同铁路局财务部门,根据轻重缓急和投资能力,确定次年度 大修任务计划。 第 8.2.3 条 对病害原因复杂的桥隧大修项目,应对病害原因、程度、发展趋势和整 治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应对设备病害原因、经历、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整治方案 进行专家论证)。 第三节 设计文件 第 8.3.1 条 每件桥隧大修工程均应进行设计,编制设计文件。周期大修和一般大修 件名可直接进行设计。 重点桥隧大修工程可分两阶段进行设计, 即先提出初步设计和概算, 经铁路局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后,再编制技术设计。 第 8.3.2 条 桥隧大修设计文件应包括: 1. 说明书——建筑物的技术状态和病害情况、设计依据、工程范围、技术标准、设计 方案、施工方法、质量要求、安全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项。重点大修工程还应有详细的施工 图及说明。 2. 设计图表——包括桥址地形平面图、工程总布置图、纵横断面图、各种结构细节、 架空线路布置、基础地质柱状图等图纸及工程数量表、主要说明等。 3. 预算——包括预算汇总表、 单项工程预算表、 材料数量和重量表、 运输费用计算表、 工程数量表和计算清单以及补充单价分析表、路工工费表等,计算费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 8.3.3 条 设计文件是指导施工和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依据。应做到技术先进,经 ·3 · 济合理。设计中应注意: 1. 广泛收集和查明该建筑物的有关资料,特别是水文地质资料和隐蔽部位状态。现 场调查工作应在工务段配合下进行, 并听取工务段关于病害情况的介绍和对整治方案的意 见。 2. 对大修部位的测量工作必须全面进行,即使是同类结构的建筑物也要分别进行。 3. 选择方案时,应考虑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包括机具设备、技术力量等),以及材 料供应等具体条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省材料、资金和人力的措施。 大修设计工作应建立件名负责制,从勘测、设计到编制预算,以及施工期间的设计变 更等,应尽可能由一人负责到底,并做好符合审查工作。 第 8.3.4 条 重点大修件名设计完成后,技术文件应由工务处主持进行鉴定。设计单 位根据鉴定提出的问题作修改后编成正式文件。 凡列入桥隧大修计划的件名,其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均应经过铁路局工务处审查批 准。 第 8.3.5 条 全年大修的设计文件应在当年的 6 月底前完成。在一季度至三季度内施 工的件名,应在开工前 60 天提出。对个别临时变更或追加的件名,设计文件最迟应在开 工前 20 天提出。 第 8.3.6 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设计和预算时,应根据变更性质及程度,按下 列规定办理: 1. 凡改变主要施工方案或增减较大的工程项目时, 应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 报设 计单位签注意见后,由原批准单位审查同意,交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及预算。 2. 如为原设计方案基础上的零小变更或仅为工作量的增减, 可不变更设计, 由施工单 位提出理由,连同增减工程项目及数量报原设计和批准单位审查同意后,据以施工。 3. 由于工费料价变更而影响预算价值时, 可不变更原设计的预算表, 仅将每件工程的 材料工费差价列成汇总表,进行一次总的调整。 有关桥隧大修设计文件具体编制办法按《桥隧大修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办理。 ·4 · 第四节 施工管理 第 8.4.1 条 桥隧大修工程,必须有批准的设计文件才能施工。 第 8.4.2 条 桥隧大修原则上由专业施工单位施工,零小的一般大修或周期性大修工 程,亦可由工务段施工。 第 8.4.3 条 施工单位在接到批准的设计文件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1. 详细了解设计文件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以确定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施工步 骤、工程进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较复杂的工程,必要时绘制施工网络图。 2. 充分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特别要做好施工计划, 以及材料、 机具和劳力等具体 安排,保证大修任务按计划进行。 3. 每件大修工程开工前, 应组织设计及有关人员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对重点大 修工程,铁路局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 8.4.4 条 大修工程的施工应视工程规模的大小、性质实施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的监 理应严格执行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各项条款。 第 8.4.5 条 桥隧大修施工应编制年度分季、季度分月和日施工计划。 1 .年度分季计划,由铁路局根据批准的年度大修计划编制,并下达施工单位实施。 施工单位按照计划进度要求,提出材料申请和施工封锁计划等。 2.季度分月施工计划,由施工单位根据铁路局下达的季度任务编制,报铁路局批准 后执行,并每月向施工工班下达任务。 3 .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由施工单位编制,并须在上月末前下达工班。 4.日作业计划,由工班长(或施工负责人)编制,并于每日上工前向工人宣布,使 任务落实到个人。 第 8.4.6 条 桥隧大修施工应做到: 1. 建立施工安全质量负责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桥隧大维修规则和有关施工规范、 ·5 · 规则、既有线施工安全的规定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 2. 大修封锁施工,必须充分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特别是重大复杂工程的封锁施 工, 在施工前应将施工方案、 施工步骤、 封锁时间、 人员分工、 安全注意事项及质量要求, 详细向职工交底,保证安全正点,质量良好地进行施工。 3. 每日施工的工作内容、安全、质量、使用材料、施工方法以及施工中发现的主要 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工地负责人应详细记载在《桥隧大修施工日志簿》 ) (工桥—25)内。 技术复杂的大修工程,如打桩、锚喷、压浆、灌筑水下混凝土及隐蔽工程项目等,应填写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簿》 (工桥— 26)或相应的专门施工记录。监理或监护人员填写 记录。 第 8.4.7 条 大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应提供材质说明书和合格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检 验,检验合格并经监理或监护员审核签认后,才准领用和运往工地。使用代用材料时,应 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 第 8.4.8 条 加强料具管理,建立和健全料具保管、领发盘点等制度,防止散失或受 损;应特别注意对易燃、爆炸、有毒及受潮变质材料的保管工作,以及动力设备、施工机 械、运输工具等主要生产机具的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 8.4.9 条 大修工程竣工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1. 由于施工影响拆除和受损部分,应全部恢复原状。 2. 及时清理工地;清除河道中遗留阻碍水流的障碍物和桥梁附近的易燃物;清理和 回收遗存的材料、 工具、 备品; 对换下的枕木、 钩螺栓、 步行板等材料均须整理堆码整齐, 点交工务段保管或处理,换下的旧钢梁,按铁工务函〔1995〕 288 号《未使用钢梁管理办 法》的规定,与工务段办理交接手续。 3. 大修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资料整理齐全。技术复杂,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的大修工程,应做好施工技术总结,交付验收。 ·6 · 第五节 检查验收 第 8.5.1 条 桥隧大修施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做好施工检查工作: 1. 工地负责人应在每日工作中、收工前,对当日作业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 严格执行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加强经常性技术指 导,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尤其是封锁施工时,主管领导必须亲自检查。 3. 对委托或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单项工程, 施工单位应派专人负责现场施工的工程 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严禁以包代管。 4. 架空线路或慢行施工, 应派专人对线路变化情况进行检查, 及时对线路不良处所进 行整修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 8.5.2 条 为保证大修工程质量,应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1. 铁路局应指派专人认真检查大修工程的安全质量情况。工务段应与施工单位密切配 合,指派有关人员经常检查管内大修工程的安全质量。如有必要还应签订有关协议,明确 安全责任。 2. 隐蔽部分的施工、 关键工序, 现场应旁站监理或监护。 施工单位必须派技术人员临 场检验,并应事先通知工务段派员会验,检验合格方可继续施工并应详细填写《隐蔽工程 检查验收记录簿》 (工桥—27)。重大工程应通知铁路局进行检验。 第 8.5.3 条 大修验收以每件为单位,工程项目工作量较大的工程,亦可分项或分孔 (个)进行验收,但全部工程竣工后,须再进行一次总的质量评定。 第 8.5.4 条 大修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1. 工程竣工后,应先由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和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作业验收标准逐 级检验施工质量,并作出检验记录及质量评定。如质量不合格或有漏项等缺陷,应及时整 修完好,同时备齐竣工文件,报请铁路局验收,并通知有关工务段。 2. 铁路局在接到施工单位申请办理正式验收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验收,经验收合 格,提供的竣工文件齐全后,组织工务段和施工单位办理验交手续。 ·7 · 3. 经验收人员检查认为工程内容符合设计文件,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的要求、竣工 文件齐全完整时,验收人即应签发《桥隧建筑物大修竣工验收证》 (工桥—26)。如检查认 为不合要求时,应指出不合格处所和改正意见,由施工单位继续整修,限期完成,达到标 准时,再行复验。 第 8.5.5 条 桥隧大修工程的施工质量,以每件工程为单位综合评定,分为“合格”、 “不合格”两个等级。 合格——全部工作项目的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 不合格——任何一项工作项目的质量未达到合格。 若不合格项目返工整修,经复验达到合格,评为“合格”。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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