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学校工会及经费管理制度
1、工会经费收入来源
工会经费收入是工会组织为完成工会工作任务, 发展工会事业而依法筹集的 资金。工会经费收入来源有三个方面: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法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3)工会组织获得的捐赠及其他各种收入。
2、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会费收缴是工会组织工作和财务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根据全国总工会 1978 年《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月 工资收入 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部分不计交会费。 全国总工会工财 字[1994]69 号《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明确“工 资收入”包括:
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 10 元部分和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仍 暂不计算交纳会费。
3、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特征
行政拨交工会经费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维护工会权益的具体表现, 因此, 它具 有以下特征:
(1) 强制性。行政拨交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规定的 , 《工会法》与其他 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2) 无偿性。企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向工会拨交经费是无偿的。拨交 工会经费是国家为了支持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不需要偿还。
(3) 固定性。行政方面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工会拨交经费, 这是法律固定下来的,具有长期的法律效力。
4、 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计提范围及计提标准
(1) 《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 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工会拨交经费。也就是说,凡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 机关、 团体的行政方面, 都应向工 会拨交经费。
(2)职工工资总额及构成
职工工资总额反映了一定时期职工从单位内得到的全部工资, 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 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 ,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 不计入成本的, 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支付的, 均应列入工资总额 的计算范围。
5、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根据 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
(2) 坚持遵纪守法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 规定和开支范围、 标准, 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基层工
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4)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 真编报和执行。
(5)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职 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6)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7)坚持为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 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 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 经济担保和抵 押。
6、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经费开支范围---是指工会经费使用的界限, 即哪些费用可由工会经费开支。 根据基层工会工作的任务和活动内容的变化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经费开支范围:
(1)会员活动方面--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开展学习、参观、联谊 等集体活动和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等。
(2)职工活动方面
职工教育方面: 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 材、 教学消耗用品, 与教育有关的资料、 教师酬金; 优秀教师、 学员 (包括自学) 的奖励费;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费用。
文体活动方面: 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 法、摄影、展览的费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费;文体汇 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方面: 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
工会组织技术交流、 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 黑版报等所消耗的用品费; 重 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 刊以及工会管理广播站的消耗用品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 未列入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而由工会组织的其他活 动的费用。
(3) 工会业务方面---履行工会职能、 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 的费用。 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 业务所需的费用; 培训工会干部和积 极分子所需教材、 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 评选、 表彰优秀工作干部和工会积极分 子的奖励费;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的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 法权益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再就业、送温暖等工作活动的费用; 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4)事业支出方面---工会所属为职工群众服务的非独立核算的文化、体育、 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费用以及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
(5) 其他支出方面--- 以上开支范围没有包括的开支项目, 只要不违反国家 财经政策,经过经审会审查同意,基层工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开支。
(6)上解经费支出方面--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经费。
7、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根据 《工会法》、全总、 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1)基层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 及其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2)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 福利待遇。
(3)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4)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5)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6)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7)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8)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
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9)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 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11)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
(12)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13)由工会管理的职工困难补助费。
(14)基层单位行政办学的职工教育费。
(15)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费、
伙食补助。
(16)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8、截留、挪用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属于违纪行为
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以及全国总工 会制定的经费分成和上解比例的规定,按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 用。截留、挪用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属于违纪行为:
下列情形均属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行为:
(1)收到本单位行政拨交的或下级工会上解的工会经费后,未按规定的分成
比例和期限上解工会经费的。
(2)擅自改变全国总工会或省级工会的规定,降低上解工会经费比例,减少 上解经费的。
(3)收到本单位行政拨交的或下级工会上解的工会经费后,采取不入账,少 入账或另设一套账等手段,弄虚作假,隐瞒实际收入,减少上解工会经费的。
(4)擅自将应上解的工会经费挪用于本级工会或补助下级工会的基本建设, 或挪用于或其他用途,少上解、不及时上解工会经费的。
(5) 同意所属工会少上解或不上解工会经费, 影响上级工会经费分成收入的。
(6) 以其他手段或借口少上解或不上解工会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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