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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检验制度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拟订本制度。第二条购进的任何食
品一律进行实地检验。
第三条购进食品时 ,要查考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 ,并按批次向供货 方完成取证明食质量量切合标准或规定 ,以及证明食品根源的票证 ,并保留原件或许复 印件。需要检验和讨取的详细票证 ,由《食品索证索要制度》作出规定。从“总经 销”、《总代理》供货商采买食品的 ,还一定检验能否拥有合法有效的受权文书 ,并将 文书复印保存归档备查。
第四条经包装食品的 ,要对食品包装表记进行检验查对 ,主要检验内容包含 :
①检验食品包装能否有中文注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 ;能否在包
装上明显地点清楚注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将含量和沥干物 (固形物 )含 量。特别饮食用食品能否在明显地点予以清楚标示能量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合人群的。
②能否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储藏说明、产品履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妥 ,简单造成伤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富安全的食品能否标警告标 志或中文警告语。
④经感官鉴识能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或许有其余感官性状异样 ,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能否切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状况。
⑥能否存在应该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 ,或许假造检验、检疫结果 ,或许检 验、检疫不合格的话 ;
⑦入口食品能否用中文注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许地域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 册的代理商、入口商或许经销商名称和地点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能否在明显地点予以清楚标示的。第五条法律法例
规定一定检验或许检疫的 ,一定检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 ,未经检验检疫的 ,不得上市销 售。法律、法例没有明确规定的 ,应经相关产质量量检测机构或市场建立的检测点检 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六条增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 , 对包装不严实或不切合卫生要求的 , 要实时予 以办理 , 对过期、腐化变质的食品 , 不得进入库 , 并立刻停止销售 , 并进行无害化办 理。
第七条审察食品能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 ,能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
容。
第八条在进货时 ,对检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根源的食品 ,要拒绝进货。发现有冒充 伪劣食品时 ,要实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推行一致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公司 ,能够由公司总部一致检验供货者的允 许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进行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公司总部向所属经 者供给进货检验的证明。一致配送以外自行采买的食品 ,成立进货检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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