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 市第 X 师 XXXX 医院
分级诊疗制度
根据《X 师XXXX 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
神, 为确保我团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运行,切实减 轻参保职工和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引导参保职工和居民合理选择 医疗机构就诊, 使团场职工和居民医保基金更加合理、安全、 平
稳运行,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是落实 “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 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机制,实现“小病、常见病不出团, 大 病不出师, 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不出省”的一项重要措施, 是 强化基金支出管理, 降低参保职工和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的一项重 要举措。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 加 强政策宣传, 使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流向趋于合理, 要严格执行 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制度,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确保 分
级诊疗制度得以规范、有效落实。
二、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
( 一)分级诊疗和转诊基本程序。 参保患者需住 (转)院, 应在统筹地区内遵循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首诊医疗卫生机构)→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师医院)→ 三级定 点 医疗机构 (兵团医院 )”分级诊疗和转诊的程序。如无一级医 院 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由统筹地区或者县 (市、区 )经办 机
构根据实际确定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首诊医疗卫生机构, 原则上 可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统筹区域外住院 治疗,须经相应的医疗机构认定且通过职工和居民医保经办部门 审批。
(二) 转诊审批程序。 参保职工和居民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 就诊, 经医生确认无法诊治的疾病, 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参 保人员转院就医审批表》 ( 以下简称《审批表》 ),并经七十七 团医院院长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签字、 单位盖章后转往二 级 医疗卫生机构。
在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无法救治的疾病, 由二级医疗卫生机构 出具《审批表》,经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院长签字、单位盖章, 经县 (区、市 )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出具《审批
表》后转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 《审批表》见附件 )。
(三) 特殊情况住院审批程序。 离退休定居内地, 省内异地 居 住,县、乡 (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 诊 的特殊、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参保的异地就读大学生,参 保的外地务工农民工, 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出差、旅游、 探亲途中 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 “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 和 住院治疗。患者或者其家属应在72 小时告知当地职工和城乡居 民医保经办机构,并在 7 个工作日内由家属凭医生开具的急诊
(或者病重、 病危) 通知书到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
构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
(四)省外住院转诊审批程序。对于在省内无法救治的疾病,
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审批表》 ,并经本统筹地区职工 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后出省治疗。实行省外转诊患者个 人需先承担符合规定医疗费用10%。
(五)实行双向转诊制度。转入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 对诊断明确, 经治疗病情稳定, 可在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 疗和康复的,应转回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管理制度
(一) 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批责任制。 各级定点医疗机 构要负责辖区内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首诊治疗, 明确转诊审批责 任,转诊患者名单定期报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 备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登记参保职工和居民转诊转院基 本情况、 转诊原因、 转诊医生和审批人, 对转出病人要逐一登记 以备核查。
(二)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管理。 二级、 三级 医 疗卫生机构在接收参保患者住院时, 有责任要求患者首先出具 《 审批表》 ,之后办理住院手续。特殊、 急、 危、 重症患者除外。
(三)严格控制转诊率和平均住院日。 能开展住院业务的一 级综合医院转诊率不得超过60% ;乡镇中心卫生院转诊率不得超 过55% ;二级医疗机构转诊率不得超过10% ;三级医院省外转 诊 率不得超过 5‰。三级、二级和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平 均住 院日分别控制在12 天、 9 天和6 天以内,中医医疗机构适当 放 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率和平均住院日 列 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管理。对特殊、急、危、重症参 保患
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简化手续、提高办 事效率,方便患者就医。
(四)实行医保资金结算联审制度。 各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 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在定期审核结算医保基金时, 要同时将转诊 转院病人的《审批表》一并审查。对无《审批表》职工和城乡居 民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结算报销的医疗费 用。
(五)实行违规处罚制度。 凡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 机构不遵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程序、 不履行告知参保职工和居 民转诊转院义务, 导致参保住院职工和居民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 或者违反转诊程序,造成参保职工和居民未按规定享受医保报 销 的, 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取销其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 点 医疗机构资格。
(六) 健全转诊信息报送制度。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汇 总转诊病人情况, 每季度就转出病人病情、 流向、 转诊原因等做 好统计分析工作, 并形成转诊情况分析报告, 各卫生行政部门每 季度将统筹地区转诊情况报师医改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定期发布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病人流向,
定期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登记汇总情况进行检查。
本制度从2022年5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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