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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大学生艺术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大学生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 由校大学生文化艺术工作办公室、共青团学院委员会校团委 组织建立,代表学院大学生文化艺术整体水平的群众性业余 文艺团体。
第二条 艺术团宗旨:丰富广大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 引导全校学生业余文化生活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促进精神 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使我校大学生综合素质得到进一步提 高。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为每一个有艺术特长的学生 提供充分展示自己才能的空间。真正成为丰富全校学生业余 文化生活和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骨干力量,展示东湖学子的 精神风貌。
第三条 艺术团理念:以“塑一种精神,育一方英才, 圆一种梦想”为理念。用艺术熏陶和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使艺术与文化并举、艺术精品与显示生活相结合,从而为营 造校园艺术氛围、丰富和繁荣校园文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艺术团的任务:深入师生生活,宣传党的方针 政策和学校的办学理念,弘扬中华民族的艺术文化。定期进 行艺术训练和汇报演出,丰富我校师生员工文化艺术生活, 提高全校师生的审美能力和人文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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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艺术团要以演出交流活动为主, 加强与社会文艺界联系, 代表我校参加各项文艺演出及比赛。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艺术团设团长一名、常务副团长一名、副团长三名、艺 术总监一名。艺术团下设六个艺术队,各艺术队设指导老师 一名、艺术队长一名、行政队长一名,助理若干。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团长
1. 根据艺术团整体工作职责、全面负责艺术团工作、 处理日常事务;
2. 负责艺术团工作任务的制定、督促、检查及其艺术 团内的表彰奖励和惩罚等工作;
3. 负责全团的正常运作及对外演出、比赛任务,使艺 术团不断发展;
4. 抓好艺术团成员的思想建设、充分调动成员的工作 积极性、负责协调好艺术团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争取各方面 的支持;
5. 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常务副团长
1. 协助团长主持艺术团工作,并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2. 规划艺术团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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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协助团长完成各项任务。
(三)副团长
副团长负责教职大学生艺术团的日常事务。
(四)各艺术队艺术队长
1. 组织本队队员训练、排练;
2. 与本队队员一起编排节目,在专业基础上起到指导 和教练的作用;
3. 帮助专业落后的同学进步,及时向艺术指导老师汇 报本队情况。
(五)各艺术队行政队长
1. 负责所在艺术队的行政事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2. 负责考勤,对队员上课缺到情况进行准确的记录。
第七条 艺术团下设舞蹈队、器乐队、声乐队、模特礼 仪队、曲艺队、武术表演队。
(一)舞蹈队 :
组织节目类型:民族、拉丁、街舞等各种舞蹈类节目。
(二)器乐队:
组织节目类型:民乐和西洋乐的合奏、重奏、独奏。
(三)声乐队:
组织节目类型:民族、美声、通俗等各种类型合唱或独 唱类节目。
(四)模特礼仪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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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节目类型:形式多样的模特秀表演、各类会议和活 动的礼仪工作。
(五)曲艺队:
组织节目类型:话剧、小品、相声、魔术等。
(六)武术表演队:
组织节目类型:太极、咏春、跆拳道、双节棍等各种武 术表演。
第三章 团员
第八条 团员条件:思想品质优良,自愿遵守艺术团各 项规章制度;艺术上有专长,具有奉献精神,责任心强,能 吃苦耐劳;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第九条 团员录用与退团:学生采取自愿报名;组织审 查与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进入艺术团;艺术团成员欲退团 者,需个人提出申请,经团内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团手续。
第十条 团员享有的权利:有参加艺术团组织的各种培 训、讲座、训练等各项活动的权利;表现突出或有较大贡献 者,有享受奖励的权利;对艺术团的组织管理、业务培训、 艺术指导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十一条 团员应履行的义务:有遵守艺术团管理条例 的义务,有管理爱护艺术团财产的义务,有参加学校组织的 文艺演出和代表学校参加校级以上比赛的义务,有积极热情 地为校园文化建设服务的义务。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主人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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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维护艺术团的荣誉,不得有损坏艺术团声誉的言行。 严格考勤制度,按时参加各种活动,不迟到,不早退,有事 必须向指导老师请假。尊敬老师,尊重艺术团管理干部,服 从组织管理,刻苦训练,发挥特长。
第十二条 对艺术团团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依据团员 的成绩和训练演出情况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 建 立团员档案管理制度。被艺术团正式录用的团员,艺术团统 一建立团员档案,记载训练、演出、比赛及奖惩情况。
第四章 活动形式与内容
第十三条 艺术团业务性活动采取日常训练、专题讲座 和引领广大学生开展文化艺术活动相结合的方式,各艺术队 每周定期训练至少 1 次,训练时间以晚上和周末为主,其他 课余时间为辅。艺术团每学年定期安排校内汇报演出一次, 校内外各种演出若干,不定期聘请校内外艺术专家进行艺术 专题讲座。团内每学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
第十四条 艺术团活动内容包括年度汇报演出,完成上 级交给的演出任务,参加校内外各种规模、性质的演出和竞 赛。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纪律要求
(一)艺术团的干部是艺术团工作、活动的骨干,由艺 术团老师指定和民主选举相结合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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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艺术团训练、排练和演出,艺术团会议等严格执 行考勤制度。
第十六条 例会制度
(一)艺术团每月定期召开各艺术队队长会议,会议内 容包括工作交流,增近情感,讨论活动的开展,月工作完成 情况及下个月的工作计划,并做好会议记录;
(二)每学期召开总结会议,汇报本学期艺术团组织完 成的各类活动,及各艺术队参与的各种校内外演出和比赛活 动,展示团队文化,总结本学期的工作、训练,并收集整理 资料,做好会议记录和档案工作;
第十七条 奖惩制度
(一)艺术团各队指导老师在各队队长的配合下每学年 对艺术团所有成员的演出表现、考勤等进行详实记载和综合 测评,对表现优秀者报学校进行表彰,对测评不合格者予以 通报批评。
(二)在国家、省、市、区各级各类文化艺术竞赛中获 奖以及在学校重大文化艺术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酌情给予物 质奖励,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三)在学校文化艺术建设中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的学生 将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先 进个人的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中递交入党申请书、 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者,组织上也将加大对他们的培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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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加文体竞赛、演出(含集体项目)可获得课外 学分。参加国际级竞赛(表演) 1 次计 3 分,国家级 1 次计 2 分, 省级 1 次计 1.5 分, 市级 1 次计 1 分, 校级 1 次计 0.5 分; 获国际、 国家级奖 1 次计 3 分, 省级奖 1 次计 2 分, 省、 市社会团体奖 1 次计 1.5 分。参赛并获奖的,按获奖计分。 最高计 3 分。
(五)在奖学金评定当中,参加学校艺术团 8 个月及以 上时间,并能保证正常训练、演出和比赛的学生,按照校级 学生干部部长级别给予加分;担任艺术团各艺术队队长 6 个 月以上的学生,按校级学生干部级别给予加分;担任艺术团 各艺术队副队长 6 个月以上的学生,按校级学生干部副级别 给予加分。
(六)本科生参加艺术团 5 个学期及以上、专科生参加 艺术团 4 个学期及以上,并在日常训练、演出和竞赛中保持 全勤(特殊情况可请假)的学生可获得 2 个课外学分。
第十八条 团员考核制度
(一)训练出勤:团员必须按时参加日常训练,不得迟 到早退。凡旷到三次者做通报批评处理,迟到两次以旷到一 次处理;
(二)请假制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排练演出,必 须向考勤队长及时请假(需带请假条),事后请假或请人带 假均以旷到处理。请假须出示相关证明,考勤队长须及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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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记录进行总结。
第十九条 训练演出管理制度
(一)各艺术队须有详细的训练演出记录,记录要实事 求是,不得徇情,违者严肃处理,记录由各队指导教师或队 长负责落实。
(二)凡由各队艺术指导教师或艺术团成员创作、编排 的节目未经指导教师、团长的同意,任何成员不得私自外出 表演。
(三)艺术团成员要爱护训练时的乐器、音响、道具、 服装及其他训练设施,使用完毕要及时整理、清洗。由于个 人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根据情况予以理赔。
第二十条 资产、场地管理制度
(一)艺术团的乐器、音响、服装、道具等设备由各队 队长协助指导老师负责管理,统一登记备案。
(二)训练场地由校大学生文化艺术工作办公室(校团 委)统一安排和管理,使用场地时要爱护公物,注意卫生。
第六章 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拒绝执行艺术团决议及艺 术团委派任务,或有有损艺术团利益和声誉的言行,直接上 报学校进
行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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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学期内,无故缺勤累计三次;
(二)违反校纪校规,被通报批评者;
(三)损坏艺术团设备,不服从管理者;
(四)因个人原因影响演出进行,损坏艺术团声誉者;
(五)未经艺术团允许,私自外出演出者;
(六)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劝其退团:
(一)业务素质难以达到艺术团标准者;
(二)健康状况不适于从事艺术团活动者;
(三)艺术团活动经常缺席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学院大学生文化艺 术工作办公室(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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