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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费退费管理制度
为加强收费退费管理,规范收费退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 一 条 学 校 收 费 工 作 由 财 务 处 统 一 管 理。 管 理 工 作 主 要 包
括:国家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及贯彻 执行;学校收费制度的制定;学校各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核 定、审批和监督检查;行政事业性和政府基金等专用票据的申购 和管理;在校生学杂费的收取与管理等。
学校事业性收费由财务处或财务处委托的处室和人员收取, 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行收费。
第 二 条 严 格 执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制 度, 收 费 部 门 对 任 何 收 费 项 目不得坐收坐支,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对于已经核定的收费项
目,需要实施收费的,原则上应由缴费人将款项直接交学校账户 ,
由财务处出具收费票据直接入帐;对于委托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额 上缴;对于新增、变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应提供收费项目 所依据的文件等,于实施收费前 30 日报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到市 发改委备案及公示后方可进行收费;未经审批,任何部门不得新 增、变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条 设立和变更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必须以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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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上级政府的有关规章、文件为依据。
严格按照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随意扩大收 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严禁学生处、 处室设立小金库,不准巧立名目套用资金,严禁截留委托收取的 费用,一旦查实按私设小金库进行处理。
严禁不使用规定的票据、自购票据和扩大票据适用范围收费 ,
收费使用完毕的票据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未办理核销手 续前,不得使用新票据。
第四条 全日制在校生的学赛、住宿费等收费项目,由财务 处具体组织和统一收取。
第 五 条 纪 检、 审 计 部 门 对 学 校 各 种 收 费 项 目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有关人员要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任何个人或部门如违反规定实施收费的,学校将停止其收费
行为, 并参 照 关于 《 违反 行 政事 业 性收 费 和罚 没 收入 收 支两 条 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 六 条 为 了 保 障 学 校 和 受 教 育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学 生 缴 纳 学 费后因故退学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相关情况的退费规定如下:
1 . 在校生因个人原因退学的,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处、 学生处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以学籍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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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在校办理完毕为截止时间点计算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按月计
算剩余的学费、住宿费(每学年学习时间按 10 个月计算),不足 一个月的, 15 天(不含 15 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 15 天(含 15 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
2 . 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或触犯刑律不 能继续在校学习,所收取的学年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3 .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所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直 接抵交复学后应交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学
校复 查 不合 格 给予 退 学处 理 的, 应 给予 退 费, 标 准参 照 第六 条 第 2 点执行。
4 .代收的教材费实行一年一收、一年一退的原则,每学年结
束后由财务处与教务处结合,核算当年教材费实际价款后,将当 年的教材费余额返还到指定的学生银行卡内。
5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文件规定变更学籍或者专业的学生,凡 学籍转出的学生必须三年学费缴齐后方能办理其他手续;经学校 同意调整专业的学生,学费标准按调整后的专业标准收取,多退 少补。
6 .报名费、考试费、培训费等收费项目,若因个人原因要求 办理退费的,在所收资金未上缴市财政前可以酌情退费;因本人原 因没有参加考试的学校不予退费。
第 七 条 本 制 度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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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制度与此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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