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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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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管理制度 2014 年村卫生室管理制度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 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 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 (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 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 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 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 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 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 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 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 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 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 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 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 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 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 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 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 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 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 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 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 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 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 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 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 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 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 60 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 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 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 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 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 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 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 1 名的比 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 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 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 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 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 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 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 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 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 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 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 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 业。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 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 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 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 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 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 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 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 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 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 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 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 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 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 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 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 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 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 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 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 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 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 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 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 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 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 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 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 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 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 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 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 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 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 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 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 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 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 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 村卫生室; (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 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 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 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 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 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 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 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 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 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 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 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 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村卫生室规章制度 2015-05-25 17:28 | #2 楼 医疗机构执业规则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 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 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五、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 或者职称的标牌。 八、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 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九、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 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 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十、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 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 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 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 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 实施。 十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 规定处理。 十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 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三、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 管理。 十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 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十五、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十六、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 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 调遣。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 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 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 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 提高技术水平。 乡村医生执业规则 一、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赋予的权 利,履行《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二、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 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 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三、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 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四、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 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 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 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五、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 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六、乡村医生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七、乡村医生应当按照要求至少每 2 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 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八、乡村医生每 2 年接受一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 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 6 个月之 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 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 医生执业证书。 门诊登记管理制度 一、门诊登记一般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 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等内容应清晰、完整,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二、门诊登记范围应包括每日工作量,新病例登记、初复诊登记、 疾病分类、转诊转院、初步诊断、治疗原则和处理方案,并与处方记 载相一致。 三、门诊登记对需上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做出明显标记,并按规定 及时上报,疫情上报后,在门诊登记相应处加盖“疫情已报”章。 四、门诊登记对 14 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家庭 详细住址及病人其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 五、门诊登记要求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 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颠倒,医师要签全名。 六、要认真做好门诊登记的整理工作,保存原始门诊登记,按规 定要求存档备查。 传染病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 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法律要求实行传染病和因突发事件致病人员首诊医生负 责制,发现疑似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立即用电话通 知本辖区内疫情管理人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 缓报、谎报。 二、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 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 遣。 三、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 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 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 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四、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 告任务。 五、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各类传染病及因突发事件致 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 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 六、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 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六、对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 部调度的,及时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拟订本制度。 一、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 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 .废 物。 二、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防止医疗废物导致 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对本机构的医 疗废物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 等知识的培训。 三、在本机构内确定一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检查、 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四、及时收集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 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 存 3 年。 五、不转让、不买卖、不丢弃、不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 疗废物,不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流失、不泄露、 不扩散、不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时间不超过 2 天。 六、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时,按以下要求处理医疗废物,并做好 各项登记。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消 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七、对不按规定要求处理医疗废物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条例》 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消毒管理制度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成立消毒管理组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二、按照批准的诊疗范围购置必须的消毒、灭菌设施,并保证正 常使用。 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四、医务人员上班时要衣帽整洁,诊疗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技 术操作规程。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 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 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 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 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治疗换药处置工作前后均应洗手,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 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感染性敷料应放在黄 色防渗漏的污物袋内及时焚烧处理。 七、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八、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及时报告县卫生局,并采取 有效消毒措施。 村卫生室门诊(急、出诊)制度 1、对病人热情接待,态度和蔼,随到随诊,缩短候诊时间。 2、急诊病人优先就诊,门诊病人(含急、出诊)均要登记简要病 史及治疗方法,书写符合要求。危重病员要立即进行抢救 3、对急诊病员要尽快作出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时治疗。须转诊者 应及时转诊,转诊途中必须有医务人员护送。 4、对需要出诊的病员做到出诊及时,认真负责。出诊箱必配备实 用的药械,定期检查,及时补充。 5、严格执行门诊卫生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处方制度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 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 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 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 护患者的隐私权。 三、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乡村医生)在执业 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四、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 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 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 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六、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 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 七、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处方,麻 -醉 -药品处方、急 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 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八、处方书写必须《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则。 九、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 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 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 方不得调剂。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 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 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十一、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 药 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 1 年。处 方保存期满后,经本机构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 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 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 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 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 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 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 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 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 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 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 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村卫生室妇幼保健管理制度 1、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及时为乡镇医院(所) 提供怀孕妇女的消息,以便及时早做好孕健卡工作。 2、做好产后访视工作,发现母婴有异常情况及时转乡镇医院处理。 3、配合乡镇医院(所)做好妇女病查治工作,对患病妇女给予治 疗并定期随访。 4、对村办幼儿园、托儿所进行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宣传保健知识。 5、做好出生和 0—7 岁儿童的死亡登记上报工作。 村卫生室财务制度 1、建立健全财务账册、药物账册、物资账册,建好管好现金往来 账,各种账册要填写及时,定期审核。 2、做到钱、账分管,管账与管物分开的原则。 3、账目清楚,定期核对。物账相符,每月必须查对一次。 4、服务收费有标准,药物明码标价公示,收取费用有凭证。 5、认真执行合作医疗报销规定,收支账目公开,接受群众监 督。 【2014 年村卫生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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