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电气线路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使电气线路管理更加的简洁、高效、有序,确保管理制度清晰,流程规 范,责任明确。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流程控制方法的说明以及架空线路运行流程图 的说明。
3•引用/应用标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4. 定义
无。
5. 职责
5.1 各生产单位对所辖范围内的照明设施的配置负责
5.2 安环部对定期的照明检查组织管理负责。
5.3 各生产单位对所辖范围内的照明设施的日常检查负责。
6. 管理要求与方法
6.1 井下电缆的选用:
6.1.1 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矿用电缆产品标志的阻燃电缆。
6.1.2 电工要根据工作所用的供电设计图选用合适的电缆,接线前,必须按照 规定
对电缆进行摇测。
6.1.3 低压电力电缆:
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 MVV 岂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电 缆。
非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 MT818 标准的橡套电缆。
移动或手持式电器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 橡套电缆或 MVV 型塑力缆。
6.1.4 固定敷设的橡套电缆的实际使用长度,应比敷设电缆巷道设计长度增加 1.0 米。
6.1.5 移动设备选用的橡套电缆的实际选用长度,按使用最远点的计算长度另
加 3-5 米的活动长度。
6.1.6 电缆接地芯线除作为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做他用。
6.2 电缆吊挂 :
6.2.1 在水平或倾角小于 30°以下的巷道中, 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 3 米,竖井 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 6 米,严禁用铅丝等金属物件吊电缆。
6.2.2 悬挂的电缆应有一定的松弛度,并在承受意外重力时能自由坠落。并要保 证电 缆不得坠落在轨道。
6.2.3 电缆不得悬挂在压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或滴水,在电缆上不得悬 挂任 何物件, 如果电缆在压风管与水管在巷道的同一侧敷设时, 必须设在管子的 上方并 保持 0.3 米以上的距离。 电缆与风筒等易燃物应分挂在巷道两侧。 否则相 互之间应 保持 0.3 米以上的距离。 盘圈或盘 8 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 但给采、掘 机组供电 的电缆不受此限。
6.2.4 橡套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 6 倍。
6.2.5 通讯与信号电缆应与动力电缆分挂在巷道两侧。如条件不允许,应敷设在 动力 电缆上方 0.1 米以上的地方。
6.2.6 高低压电缆敷设在巷道的同侧时,高低压电缆的相互间距应大于 0.1 米。 高压 电缆之间和低压电缆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 50 毫米。
6.2.7 电缆的穿墙部分必须用钢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6.2.8 移动机械用的电缆,要妥善保护,避免被机器撞击、砸压、炮崩或工具损 伤。 6.2.9 电缆运行中要定期检查,注意电缆的绝缘阻值和温升。观察电缆的悬挂状 态是 否会受到机械损害。经常观察电缆连接处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2.10 要保证电缆、接线盒、终端盒在敷设和运行中都不得受到很大的拉力。
6.3 电缆的连接:
6.3.1 电缆与电器设备的连接,必须使用与电器设备的接线盒,电缆芯线必须 使用
卡爪或线鼻子同电器设备进行连接。
6.3.2 不同类型的电缆之间不得直接连接,必须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 母
线盒进行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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