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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行业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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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行业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规范商品流 通企业财务行为,促 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允竞争,依据«企业财务通那么»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流 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 一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方式的 商业、粮食、外贸、 供销协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 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 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操持工商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主 管财政机关提交同意 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印件。 企业发作迁移、兼并、分立以及其他变卦事项,应当在依 法操持变卦手续后3 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卦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 算后,应向主管财政 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树立健全外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 管理基础任务,照实 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度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 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 关的监视反省。 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实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 务收支预测、方案、 控制、核算、剖析和考核任务,有效应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 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企业设立时必需有法定的资本金。法定的资本金 即注册资金,包括国 家、法人团体和外商等投入的资本金。 国度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度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 投入构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 企业构成的资本金。 团体资本金为社会团体或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富投入企 业构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域 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 第七条 企业依据国度法律法规规则,可以采取吸收货币 资金、实物和有形资 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 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 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於投资者认缴 出资的15%,并且 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由於投资者在出资进程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 集资本金的,企业应 当依法清查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契合以下要求: 以有形资产〔不包括土地运用权〕投资的,其所占比例普 通不得超越注册资金 的20%。因状况特殊,需超越20%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 师验资并经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但最高不得超越注册资金的30%。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 资。 第九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延聘中国注册会计师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企业对资本金依法享有运营权,可用於活动资 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 产占用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一条 在运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除依法转让外,不得 以任何方式抽走。中外协作企业按合同中商定在协作期内一方 先行收回投资的,必 须依照法律规则或合同商定承当企业的债务责任。在交纳所得 税前收回投资的,须 报经主管部门财政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一切权即为一切者 权益,包括资本金、 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投资者对企业的净资产按其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规则享 有一切权并分享利润 和分担风险及盈余。 第十三条 企业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包括:在筹集资本金进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 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 金的差额,包括股份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支出及可转换为股本的 溢价净支出 等;资本金汇率折算差额;企业因分立、兼并、变卦和投资时 资产评价或许合同、 协议商定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现金、 其他资产以及按国度 规则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 盈余公积金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和恣意盈余公积金等。 资本公积金依照法定顺序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按规则 可用於补偿企业盈余, 也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留存企业的局部以 不少於注册资金的 25%为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四条 企业的负债包括临时负债和活动负债。 〔一〕临时负债是指归还期限在1年或超越1年的一个营 业周期以上的债务。 包括临时借款、应付临时债券、应付临时款项等。 〔二〕活动负债是指在1年内或超越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 内归还的债务,包括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帐款、预收货款、 应付工资、应交税金、 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 第十五条 各项临时负债和活动负债均应按实践发作额核 算。曾经发作而数额 尚未确定的负债,应当依据有关凭证合理估量,待实践数额确 定后再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临时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时期的,计入 兴办费;运营时期的, 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时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 定资产或有形资产有 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运用或已交付运用但尚未操持 完工决算之前,计入 购建资产的价值。 活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 活动资产 第十七条 活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 收及预付款项、存货 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树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外部控制 制度。现金支出做到 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 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 核对相符。 第十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 付货款、待摊费用、 应收政策性补贴、其他应收款项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践发作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 依照面值计价,发作 的贴现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可按月预提坏帐预备金,於年度终了再按 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 3━5‰清算,计入当期费用。未提坏帐预备金的企业,发作 的坏帐损失,据实计 入当期费用。 企业当年发作的坏帐损失,超越上一年计提的坏帐预备金 局部,计入当期费用; 少於上一年计提的坏帐预备金局部和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冲 减当期费用。 坏帐预备金的详细提取比例,由企业依据估量出现的坏帐 状况在规则的范围内 自定。 第二十一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运营进程中为销售、耗用而 储藏的商品、资料物 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储藏或 加工的商品、资料物 资等视为企业的存货;企业代其他单位销售、储藏或加工的商 品、资料物资等不作 为企业的存货。存货按以下原那么计价: 购入的,商品按取得时的实践本钱即商品进价本钱计价; 资料物资、低值易耗 品、包装物等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担负的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 等计价; 自制的,依照制造进程中的各项实践净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依照实践耗用的原资料或半成品加运 输费、装卸费、保险 费、加工费、交纳的税金以及扣除加工进程中的有关支出后计 价; 投资者投入的,依照评价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商定的 价值计价; 盘盈的,依照同类存货的实践本钱计价;没有同类存货 的,依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依照发票、报关单等所列金额加企业担负的 运输费、保险费、缴 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依照有关协议或按市价计 价。 各种存货销售或领用时,企业可区分选用先进先出法、加 权平均法、移动平均 法、一般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等确定其本钱。企业 可依据存货的特点, 选用不同计价方法,同一种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 不得随意变卦。 第二十二条 存货应当活期或不活期清点,年度终了前必 需停止一次片面的盘 点清查。对於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缘 由,区分状况处置:盘 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 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 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於十分损失的局部,扣除 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 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按月预提商品削价预备金,年末再按 库存商品余额的3━ 5‰清算,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本钱。 商品削价预备金专项用於补偿商品削价损失〔指商品销价 低於进价的损失〕。 运用时作抵扣削价商品的进价处置。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运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 房屋、修建物、机器、 机器、设备、用具、工具等;不属於运营主管设备的物品,单 位价值在2000元 以上,并且运用期限超越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应划分运营性与非运营性区分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企业担负的运输、装卸、 装置、调试、保险等 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包括出口税金。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进程中的实践净支出计 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停止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 值,加上改扩建发作 的实践净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价确认价值或按合同、协议 商定的价钱计价。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则的价款 加企业担负的运输、 装卸、保险等费用计价。 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 定的金额加上由企业 担负的运输费、保险费、装置调试费、交纳的税金等计价;无 所附单据的,依照同 类固定资产市场价钱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依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 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理税、耕地 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 的价值。 企业可依法对固定资产停止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 借款、对外投资。企 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停止评 价。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 资产停止技术改造在 尚未交付运用前发作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资料等公用物 资、预付工程价款、未 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支出按实践本钱计价。 虽已交付运用但尚未操持完工决算的工程,估价转入固定 资产,并计提折旧。 完工决算操持终了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的折旧。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营业发作的营业收支,计入当期损 益。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发作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 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 险公司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未完工程支出。单项工程报废 或毁损的净损失,在 筹建时期发作的,计入兴办费;在投入运用后发作的计入营业 外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以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修建 物;在用的机器、仪器 仪表、运输工具;时节性停用、修缮停用的设备;融资租入和 以运营租赁方式租出 的固定资产。 以下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未运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以 运营租赁方式租入的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运用以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 旧继续运用的固定资 产;未提足折旧提早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度规则不提折旧的其 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普通应采用平均年限 法,即直线法或任务量 法。商品检测设备、电子计算机及经财政部同意的局部设备也 可选用减速折旧法, 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企业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附后〕的基础上制定详细 的固定资产目录和折 旧年限。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普通依照固定资产的原 值、估量残值率和分 类年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的估量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 ━5%。法律法规另 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一〕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 法: 1━估量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二〕任务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方法: 1.依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 原值×〔1━估量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2.依照任务小时计算折旧: 原值〔1━估量残值率〕 每任务小时折旧额=━━━━━━━━━━━━━ 总任务小时 3.依照台班计算折旧: 原值〔1━估量残值率〕 每台班折旧额=━━━━━━━━━━━━━ 总任务台班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 方法: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年 限到期以前2年内, 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 法: 折旧年限━已运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量净残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运用月份的 次月起,按月计提。 中止运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中止计提。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活期或不活期对固定资产停止清点清 查,年度终了前必需 停止一次片面的清点清查。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支出或清算报废变价支出扣除清算费用 后的净支出与其帐面 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 盈、盘亏、毁损、报废 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 废损失较大的,可分 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越2年。 第五章 有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有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 权、土地运用权、 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四条 有形资产按以下原那么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协作条件投入的有形资产,按评价确 认或合同、协议及企 业央求书商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有形资产,按实践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按法律顺序认可的有形资产,按开发进程中发作 的实践净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从境外引进的有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市 场同类有形资产价钱 经评价计价。 有形资产在计价时,须备详细资料,包括一切权或运用权 证书的复制件、作价 的依据和规范等。其中非专利技术、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 价机构评价确定。商 誉只要在企业兼并或接受商誉投资时才干评价计价。 第三十五条 有形资产从末尾运用之日起,依照国度法律 法规、有效的合同、 协议或企业央求书的规则期限及有效的运用年限分期摊销。有 效运用年限按以下原 那么确定: 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央求书区分规则有法定有效期限和 运用年限的,依照法 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央求书规则的运用年限孰短的原那么 确定。 法律法规无规则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央求书中规则 运用年限的,依照合 同或企业央求书规则的运用年限确定。 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央求书均未规则法定有效期限或运 用年限的,按估量使 用期限确定。 运用期限难以估量的,依照不少於10年的期限确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转让或出售有形资产取得的净支出,除 国度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计入企业的其他业务支出。 第三十七条 递延资产包括兴办费、以运营租赁方式租入 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及对原有固定资产停止装修、装饰的净支出等。兴办费是指企 业在筹建时期发作的 费用,包括在筹建时期人员工资、培训费、办自费、差旅费、 印刷费、注册注销费 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有形资产购建本钱的汇兑净损失、利息 等支出。 企业筹建时期的以下费用不得列入兴办费:应当由投资者 担负的费用;为取得 各项固定资产、有形资产所发作的支出;筹建时期应当计入工 程本钱的利息支出等。 兴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不得 短於5年。 以运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依照有效租赁 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 的原那么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装修、装饰净支出按装修、装饰后固定资产的 耐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三十八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藏物资、银行解冻存 款、解冻物资、国外冻 结财富、待处置财富等。 特准储藏物资是指有专门用途、不参与消费运营的经国度 同意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指企业依据国度法律法规规则,在 境内外以货币资金、 实物、有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许购置其他单位的股票、债 券等有价证券。对外 投资分为临时投资和短期投资。 临时投资包括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在1年以上的资金和 持有在1年内不预备 变现的各种有价证券。 短期投资包括企业购入的期限在1年以内可以随时变现的 各种有价证券以及不 超越1年的其他投资。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能及时足额向国度交纳各种税 利和国度专项资金专 项运用的前提下对外投资,但以下资产不得用於对外投资:国 度指令运营或专项储 备的物资;申领的进出口容许证、配额;其他按国度规则不得 用於投资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以下原那么计价: 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实践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有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投出时合同、协 议商定的价值或许评 估确认的金额计价。资产评价确认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 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认购股票,按实践支付款项计价。实践支付款项包括 已宣揭发放股利的, 按实践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购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差额,即实践支付的款项扣除 应计利息后与债券面 值的差额,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计入投资损益或投资损失。 企业以自有外汇投资,应按划拨外汇日国度外汇调剂市场 实践价钱作价。自有 外汇投资作价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以购入外汇投 资应扣除原待转外汇 价差〕。 第四十二条 企业以补偿贸易方式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和技 术作价投资,所作价 格与引进价钱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以分享产品用於归还 引进设备的价款,按 实践发作额计入出口销售支出。 第四十三条 企业以联营方式对外投资,必需与联营方签 署合同或协议。企业 〔不包括私营企业〕向境外投资,不得以公家名义注册公司或 购置房地产和开设帐 户,特殊状况需以公家名义停止的,必需经投资企业董事会同 意,操持〝股份声明 书〞、〝委托代理声明书〞、〝股权转让书〞等具有法律效能 的产权归属手续。 第四十四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没有控制权的,采用本钱法 核算;拥有控制权的, 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的一切者权益变化时,企 业要按其所占比例调 整临时投资。企业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应相应增加临时投 资。 第四十五条 企业集团的中心企业在完成与严密层企业财 务附属关系的一致过 程中,如采取投资入股并实行控股的,要采用购置法兼并严密 层企业的产权和损益; 如采取成建制划转财务关系停止兼并的,要采用股权结合法兼 并严密层企业的产权 和损益。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 等计入投资收益,并 入企业的利润总额。 企业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对外投资的实收款项; 与投出时的帐面净值 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按规则应交纳营业税 的股票买卖等投资的 收益在征税后并入投资收益。 企业对外投资分享产品的,应按购销关系照价付款;如以 分享产品抵作投资分 利的,应按分享产品的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支出计入投资收 益。 第七章 本钱和费用 第四十七条 企业的本钱和费用指企业在运营活动中发作 的与运营活动有关的 支出。包括商品进价本钱和为运营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作的商 品流通费。 第四十八条 企业的商品进价本钱分为国际购进商品进价 本钱和国外购进商品 进价本钱。 〔一〕国际购进商品进价本钱包括国际购进商品的原始进 价和购入环节交纳的 税金。税金是指企业收买不含税农副产品时支付的税金。出口 商品退税款抵扣当期 出口销售商品进价本钱。 〔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本钱是指出口商品在抵达目的港 口以前发作的各种支 出。包括: 1.进价。即出口商品按对外承付货款日国度外汇牌价结 算的到岸价〔C.I .F〕。如出口合同价钱不是到岸价,在商品抵达目的港口以 前由企业以外汇支付 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参与进价。 2.出口税金。即商品出口报关时应交纳的税金,包括出 口关税、出口产品税 或增值税。 3.购进外汇价差。即企业以购入外汇或有偿运用政府留 成外汇用於出口,按 规则结转的待转外汇价差。 4.委托其他单位代理出口的还包括支付给受托单位的有 关费用。 企业购进商品发作的购进折扣、退回和折让及购进商品发 作的经确认的索赔收 入冲减商品进价本钱。发作能直接认定的出口佣金调整商品进 价本钱。 第四十九条 企业的商品流通费包括运营费用、管理费用 和财务费用。 第五十条 运营费用是指企业在整个运营环节所发作的各 种费用,包括由企业 担负的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包装费、保险费、差旅费、 展览费、保管费、检 验费、中转费、劳务手续费、广告费、商品损耗、进出口商品 累计佣金、运营人员 的工资及福利费等。 第五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 织商品运营活动而发 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由企业一致担负的管理人员工资及职工福 利费、职工就业保险 费、业务招待费、技术开发费、董事会会费、工会经费、职工 教育经费、休息保险 费、涉外费、租赁费、咨询费、诉讼费、商标注册费、技术转 让费、低值易耗品摊 销、折旧费、有形资产摊销〔不含自行开发的有形资产〕、修 缮费、兴办费摊销、 房产税、土地运用税、印花税、车船运用税、审计费、坏帐预 备金等。其中: 〔一〕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运营的合理需求而支付 的费用。业务招待费 在以下范围内据实开支: 全年营业支出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 的,不超越年营业收 入的5‰;全年营业支出在1500万元━5000万元〔不 含5000万元〕的 局部,不得超越营业支出的3‰;全年营业支出在5000万 元━1亿元〔不含1 亿元〕的局部,不得超越营业支出的2‰;全年营业支出在1 亿元以上的局部,不 得超越营业支出的1‰。 〔二〕工会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的 经费。 〔三〕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 明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四〕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国度另 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五〕低值易耗品摊销原那么上实行一次性摊销方法,数 额较大的可实行分期摊 销法。 〔六〕企业发作的修缮费用普通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固定 资产的修缮费用发作 不平衡或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实行待摊 方法的,发作的修缮 费用在2年内平均摊销;实行预提方法的,预提的修缮费用列 入当期管理费用,发 生的修缮费用从预提费用中列支,缺乏局部列入当期管理费 用,超越局部冲减当期 管理费用。一个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方法。 〔七〕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应折而发作的各项费用。 〔八〕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讨开发新技术等而发作的各 项费用。 〔九〕董事会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利机构及其成员为实行 职能而发作的各项费 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十〕休息保险费是指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价钱补 贴、医药费、易地安家 补助费、职工在职金、怃恤费、按规则支付给离休职工的各项 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 筹方法的企业按规则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十一〕审计费是指企业延聘中国注册会计师停止查帐验 资以及停止资产评价 等发作的各项费用。 第五十二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作的各项 费用,包括企业运营 时期发作的利息净支出、外汇调剂手续费、加息、支付金融机 构手续费筹。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在转换为股本之前只付利息;在 转换成股本之后,只 付股利,不再计付利息。 第五十三条 以下支出不得列入本钱、费用:为置办、自 行研制、建造固定资 产、有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作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资助 和捐赠支出;支付的 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滞纳金等;被没收的财富;国度规则 不得列入本钱、费用 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营业支出、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四条 营业支出是指企业从事消费运营等活动所取 得的各项支出,包括 主营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 企业普通应当在收回商品、提供劳务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 款货款的凭证后确认 为营业支出的完成。 第五十五条 企业的主营业务支出是指属於企业从事商品 流通活动所取得的各 种支出,包括商品销售支出、代购代销业务支出等。 代购代销业务支出是指代购代销商品的手续费支出。代购 代销商品的有关直接 费用,依据合同或协议向委托方收取;定额结算的费用差额或 许预收费用与实践支 付费用的差额中无法识别局部,计入代购代销业务支出。 第五十六条 商品销售支出按以下原那么确认: 采取直接纳款方式销售,以货款曾经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 的凭证、发票帐单和 提货单已交给购货方〔无论商品能否收回〕作为销售支出的完 成。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商定 的本期应收款日期作 为本期销售支出的完成。 预收货款,销售商品时作为销售支出的完成。 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以商品曾经 收回并办妥托收手续 作为销售支出的完成。 采取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以代销商品曾经售出的,并收到 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后,作为销售支出的完成。 出口商品的销售。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 或铁路联运运单、海 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操持交单作 为销售支出的完成。 出口商品销售价钱一概以离岸价〔F.O.B〕为准。假设出 口合同确定价钱不是 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 减出口销售支出。收 到的佣金,添加当期出口销售支出。 出口商品的销售。出口商品直接销售的局部:实行货到结 算的,在货船抵达我 国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陆运、 空运结算方法同海运 〕作为销售支出的完成;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 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 作为销售支出的完成;转入库存以后销售的局部,对比本条第 二至六款规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 企业销售商品发作的销售折让、退回和折扣 支出,相应冲减当期 销售支出。发作的出口佣金调整当期销售支出。 销售商品发作的曾经确认的索赔款,如对供货方有索赔权 的,冲减销售支出; 如对供货方无索赔权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十八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 益、汇兑损益、营业外 收支净额以及国度补贴支出等。 企业按规则取得的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也并入利润总额。 第五十九条 营业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 润。 〔一〕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支出扣除商品进价本 钱、运营费用、管理费 用、财务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 〔二〕其他业务利润是指企业其他业务的支出减其他业务 支出和其他业务交纳 的税金后的净额。 企业的其他业务支出是指企业从事商品流通以外的消费运 营活动所取得的各种 支出,包括企业发作的资料物资销售支出、出租固定资产支 出、有形资产转让支出 、废旧物资出售支出、下脚料出售支出、储运业务支出、出租 出借包装物业务支出 等。 其他业务支出为企业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作的有关本钱 和费用支出。 第六十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企业的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后 的净额。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 以及企业对外投资到 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高於实践投资数额或帐面净值的 差额等。 投资损失是指企业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於 实践投资额或帐面净 值的差额等。 第六十一条 汇兑损益是指企业在运营进程中展开外币业 务,不同外币折算发 生的价差以及汇率变化发作的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差额。外币 业务较少的企业,也 可将汇兑损益并入财务费用核算。 第六十二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支出减去营业外支 出后的净额。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和变卖的收益、罚款支 出、确实无法支付按规 定转作营业外支出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支出、援外 支出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或变卖损失、固定资产和 活动资产因自然灾祸 等形成的非正常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款后〕、企业非时节 性的停工损失、技术 学校经费、援外费用支出、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援性的捐 赠等。 第六十三条 国度补贴支出是指企业按国度规则运营某类 商品取得的补贴,包 括国度财政拨补的专项储藏商品、特准储藏物资、暂时储藏商 品的补贴以及其他补 贴支出。 第六十四条 企业发作的年度盈余,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 润补偿;下一年度利 润缺乏补偿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补偿;5年内缺乏补偿的, 应当用税后利润补偿。 企业发作的年度盈余以及超越用利润抵补期限的可用企业的公 积金补偿。 第六十五条 企业征税利润以第五十八条所列利润总额为 基础,按财政部规则 扣减或添加有关的收支后,依法交纳所得税。企业集团由中心 企业按规则集中依法 交纳所得税。 第六十六条 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度另有规则 者外,按以下顺序分 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违犯税法的滞纳金和罚 款。 〔二〕补偿超越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则用税后 利润补偿的盈余。 〔三〕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 积金,法定盈余公积 金超越资本金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於企业的职工团体福利 设备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 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 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恣意盈余公积金。 3、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七条 企业当年有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 润,但股份在 用盈余公积金补偿盈余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越 股票面值6%的比率 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 得低於注册资金的 25%。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八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不同外币的折算以及用 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 币停止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九条 企业普通应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 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 也可以外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七十条 企业发作的汇兑损益按以下原那么核算: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发作的,计入当期损益。 为购建固定资产发作的,在购建时期列入固定资产的价 值;在固定资产操持竣 工决算以后发作的,计入当期损益。 为购入有形资产发作的,全部计入有形资产价值。 企业筹建时期发作的,并入兴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之日 起,按不短於5年的 期限分期计入损益。 企业接受外汇投资时发作的,计入待转外汇价差。 对外投资及收回投资时发作的,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支付投资者利润发作的,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外部外币转帐业务发作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以及 外币现钞存入外币存 款户,或从外币存款户支取外币现钞发作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终止清算时期发作的,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十一条 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对应收、应付外汇帐 款,可采取逐笔结转 方式计算汇兑损益,即每结汇一次,计算一笔,到年底再将应 收、应付外汇帐款原 币余额按当日国度外汇牌价停止调整;也可以采取集中结转方 式计算汇兑损益,即 往常结汇按事先国度外汇牌价核销应收、应付外汇帐款,月末 再将应收、应付外汇 帐款原币余额按当日国度外汇牌价停止调整,集中一笔计算汇 兑损益。一个企业只 能选择一种方法,确定后,年度内不得变卦。 对现汇存款、现钞及外汇借款的折合方法,应与往来结算 帐款的折合方法相一 致。 第七十二条 企业自有外汇是指企业按规则取得或留成的 归企业支配和运用的 外汇,包括购入、借入的外汇、接受投资的外汇、下级拨入等 外汇。自有外汇应按 国度规则运用,并按国度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计价。自有 外汇用於调剂所得人 民币支出与国度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的差额及按规则有偿 上交国度所得的人民 币支出,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自有外汇用於支付出口商品价款、出借外汇借款、出口商 品运营管理及贸易从 属费用,除本制度另有规则者外,按国度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 金额计价。 第七十三条 企业从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实践支付金 额与国度外汇牌价之 间的差额以及接受外汇投资所作价钱与国度外汇牌价之间的差 额,作为待转外汇价 差,并依据购入外汇的不同用途,及时按下述方法处置: 购入外汇用於出口商品的,待转外汇价差计入出口商品进 价本钱。 购入外汇用於出借外汇借款的,待转外汇价差计入汇兑损 益。 购入外汇用於对外投资的,待转外汇价差计入投资本钱。 企业结转待转外汇价差,可以选用逐笔识别法或加权平均 法,选用某种方法后, 年度内不得变卦。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四条 企业依照国度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则解 散、破产或其他缘由经 同意宣布终止时,应对企业财富、债务、债务片面清算。 第七十五条 企业自宣布终止之日起,应按国度及企业章 程的有关规则组成当 清算机构,担任对企业财富清算的日常任务:编制资产负债 表、财富目录和债务、 债务清单,收取企业的债务、归还企业的债务,向投资者收取 已认缴而未交纳的出 资,清结征税事宜,提出财富作价依据,将清算意见提请企业 投资者经事先处置企 业剩余财富。 第七十六条 清算的财富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富 以及清算时期取得的 财富。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富相当於担保债务的局部,不属於清算 财富,担保物的价款 超越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局部,属於清算财富。 第七十七条 清算财富的作价普通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 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 支出等为依据。 第七十八条 企业清算完毕以前,除支付清算费用以外, 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 企业财富。 第七十九条 清算时期发作的财富盘盈、盘亏或变卖,有 力出借的债务或无法 收回的债务,以及清算时期的运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 益。 第八十条 清算时期发作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 费、办自费、公告费等, 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富优先支付。 第八十一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以 下行为有效,清算 机构有权追回其财富作为清算损益入帐: 〔一〕无偿转让财富; 〔二〕非正常压价处置财富; 〔三〕对原来没有财富担保的债务提供财富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早清偿; 〔五〕坚持应属自己的债务。 第八十二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於清算损失和清 算费用的局部,依法 交纳所得税。 第八十三条 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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