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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以下 简称“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普通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系指按照国 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本科生(不含台港 澳侨学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含台港澳侨学生和在职人员 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 宗旨,通过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 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种资源, 不断提高就业管理与服务水平,增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满意度, 努力实现毕业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
第四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努力为毕业生 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并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 积极开拓就业市场,不断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学校鼓励毕业生将个人价值与祖国需要相结合,积极引导毕业生 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围绕学校战略布局和人才培养目 标就业创业,不断提高就业质量。
第五条 毕业生在就业创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 规定,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学校和培养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 “就业中心”) 在学校的统一 领导下,归口管理全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
各培养单位 (包括学院、 系、 所、 中心、 研究院、 重点实验室等, 下同)在就业中心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 就业中心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市场建设、 就业管理与服务、学生档案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落实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方针、政策及 规定,统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负责毕业生的生源统计与报送,印制、审核与发放就 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为毕业生提供签约、违约手续办理等服 务;负责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的编制、毕业生派遣、改派及学生 档案管理与转递;负责毕业生就业方面统计工作和就业意向调查 等工作。
(三)积极推进就业信息化建设,着力构建学生学籍管理部 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全校就业工作人员协同工作的系统平台, 不断完善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发 布毕业生需求信息;负责做好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的接待和 组织工作;负责组织校内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工作;负责中心报告 厅的使用及管理。
(五)规划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就业指导和培 训计划,组织开设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创业培训课程;负 责全校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全校就业工 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按时发布学校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和就业白皮书;开展 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查研究、分析和预测,掌握就业形势和市场 动态;开展各类大学生就业创业理论研究,组织科研课题项目完 成。
(七)构建就业工作两级考核机制和办法,对全校培养单位 的就业工作进行阶段考核、评估。
(八)配合完成学校及相关部门的其他工作,如毕业生安全 文明离校等。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的日常教育管理 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按照学校的要求, 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二)做好毕业生择业就业教育,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 活动。
(三)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四)认真核对本单位毕业生生源信息及就业建议方案。
(五)开拓具有学科背景的就业市场,搭建就业创业工作平 台,为毕业生择业提供有力支撑。
(六)掌握毕业生择业、签约及待就业动态,加强就业困难 群体的帮扶工作。
(七)做好毕业生鉴定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加强毕业生 离校教育,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八)根据学校安排,完成毕业生就业创业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 和就业中心等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掌握毕业生学业及思 想状况,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其中 本科生院负责审定本科毕业生资格,并按时间节点要求向就业中 心提供应届本科毕业生中不能按期毕业或已办理结业手续及其他 学籍异动的数据;研究生院负责审定毕业研究生资格,并按时间 节点要求向就业中心提供应届毕业研究生中推迟毕业、转专业、 结业和提前毕业及其他学籍异动的数据;就业中心应将毕业生就 业信息及时反馈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 部。
第十条 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应认真执行学校及上级 部门的相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断增强就业工作透明
度。同时要关心爱护学生,努力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做好服务。 第三章 生源统计与生源地确认
第十一条 毕业生生源统计是指应届普通毕业生(不含台港 澳华侨毕业生)相关信息汇总、确认、审核、统计、上报等工作 程序。毕业生生源统计的对象是当年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包 括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应届毕业研究生、往届下编本科毕业生、 往届推迟毕业的研究生、长学制毕业生及各类专项计划招生的应 届毕业生 (不含台港澳侨毕业生)。毕业生生源统计和生源地确认 是就业管理的基础性环节,相关信息务必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毕业生的基础信息由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分别提 供,毕业生本人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里维护和确认,毕业生培养 单位按照工作流程负责逐一审核和提交,就业中心负责汇总、审 定、反馈并按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毕业生基本信息的数据交换由学校信息中心统一 负责,各培养单位应切实掌握毕业生学业状况,做好生源审核确 认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审定毕业生资格,并在规定的时间 内将有关数据提交信息中心。
第十四条 生源所在地信息是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信息,应 真实准确,不得有误。毕业生生源地信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本科毕业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所在地。
(二)毕业研究生入学前未间断学业连续攻读的,以本科入 学前户籍所在地为生源所在地;入学前有过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 地落户的,原则上以其落户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
(三)在学期间家庭户籍地址变更的,毕业生若希望落户至 现户籍所在地,应凭当地公安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生源所在地 变更手续。
第四章 就业推荐
第十五条 毕业生进入就业工作周期,确认生源信息后,方
可获得《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 表》。 就业推荐的对象是: 非定向培养、 非委托培养的毕业生 (包 括本科生和硕士、 博士研究生, 不含台港澳华侨学生), 少数民族 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非在职类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十六条 就业推荐是一项重要而又严肃的工作。各培养单 位应本着对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实施, 对毕业生的现实表现、能力及就业提出实事求是的推荐意见,研 究生指导教师对毕业研究生学术科研及工作能力提出就业推荐建 议。
第十七条 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择业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文件 材料, 毕业生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妥善保管, 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章 就业协议的签订与违约
第十八条 就业协议是应届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 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书面约定,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为协 议的甲方、乙方,学校作为鉴证方参与其中。就业协议书表达的 是毕业生的择业意向、用人单位的接收意向、学校负责派遣的意 向,是学校编制就业建议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应在双向选择、自愿的基础上 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条 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管理,禁止一人同时签多份 协议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对象是:有就业意向的应届 毕业的普通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 才研究生招生计划非在职类应届毕业研究生。定向、委培生按定 向、委培合同就业;台港澳侨毕业生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就业 许可制度,不签订就业协议书,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可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应本着诚信、自愿的原则签订就业协议 书,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身情况,慎重对待签约,认真履行协 议。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提出违约并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本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按违约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由就业 中心审核通过,发放新就业协议。每位毕业生违约不得超过一次。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出违约的,应与毕业生充分沟通并 取得一致意见,出具解约函,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保护毕业生择业的正当权益,必要时培养 单位应帮助毕业生进行相应的协调工作,特殊情况可由就业中心 协同毕业生所在培养单位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对招聘欺骗、恶 意违约、违反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情节严重者,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六章 就业方案的制订
第二十六条 就业中心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 策和规定,依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的就业协议书,编 制年度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形成年度 毕业生就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列入就业建议方案的对象是:应届毕业的普通 本科生、研究生(含国防生、新疆定向生、西藏定向生、政法干 警、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应届毕业研究生、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的形成,采用自下而上的 办法,毕业生本人、学院确认基本信息,就业中心依照上级主管 部门的要求编制就业建议方案。方案一旦核准,须严格执行。本 科毕业生的就业建议方案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方 案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春季就业方案的上报时间为每年的 3 月,暑期就业方案与本科生同时进行,为每年的6 月。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去向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协议就业:毕业生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 劳动合同,申领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定向培养、委培 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地区或单位就业;
(二)国内升学:包括推荐免试和考试录取攻读硕士学位、 博士学位以及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
(三)出国(境):包括去国(境)外(含台湾、香港、澳 门地区)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以及进行博士后科学研究,或 去国(境)外工作。
(四)灵活就业: 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 主要指自由职业、 自主创业等;
(五)国家地方项目: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含三 支一扶、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等。
(六)未就业
毕业生应根据个人情况在上报就业方案前,选择并确定一种 就业去向,办理好相关手续。每个毕业生只能选择一个就业去向。
第三十条 在编制就业建议方案时,特殊情形的毕业生按以 下办法处理:
(一)定向、委培生按定向、委培合同列入就业建议方案;
(二)台港澳及华侨毕业生的就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不列入就业建议方案;
(三)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就业协议的可列入就业建议 方案,但其就业报到证将明确标注“结业生”字样;
(四) 未取得毕业证或结业证资格的, 不列入就业建议方案;
(五)在毕业体检中发现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应回 家休养,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两年内治愈(县级以上 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 并落实工作单位的, 可以办理改派手 续。
第七章 派遣与改派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就业方案,依照学校 统一安排,就业中心组织实施全校毕业生派遣工作,通过各培养 单位分别向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 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 到证”)。
第三十二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 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培养单位应在毕业生离校前,组织 开展毕业鉴定工作,并落实相关毕业派遣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须按照学校的要求,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到所在培养单位领取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党(团)组 织关系、户口迁移证等,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需变更就业去向的毕业生,从签发报到证之日 起,两年内可提出申请,按改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就业报到证 遗失的,两年内可申请补办,超过两年的只出具就业派遣证明。
第三十五条 毕业时未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已转回 生源地,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按改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户口与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就业方案,为毕业生办 理户口、 档案 (以下简称“户档”)及党 (团) 组织关系迁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档案依据就业方案应在毕业生离校后两 个月内完成转递工作,各培养单位在档案转递前完成毕业生的学 籍、学位、党团材料、奖惩材料等归档工作。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能接收户档的,毕业生户档就转至用 人单位;用人单位不能接收,而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 服务机构能接收户档的,毕业生户档转至该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的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可 继续保留在学校。
第四十条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 号)规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费出国 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 案纳入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其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含县级)公 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 籍所在地或现工作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户口、档 案转至生源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若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留 存学校的,毕业生本人应向就业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同意。暂 存期限不超过当年的 12 月 31 日,逾期将户档转至生源地的公共 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毕业证及结业证学生的档案,按《学生 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章 统计上报与评估
第四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有关就业数据统计工作的 政策,认真做好就业数据统计与发布工作,是整个就业工作链上 的重要一环。各项统计数据和材料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 上报,重大数据上报需经学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四条 就业数据统计的主要内容是:就业率、协议就 业率(含合同就业)、灵活就业率(含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 出国率、升学率、待就业率、就业地区流向、就业单位性质流向 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时发布学校毕业生年度就业质量报告, 各培养单位要做好就业统计与评估工作,创造条件发布本单位的 年度就业质量报告。
第四十六条 建立学生就业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培养单 位的就业工作投入(人员、 经费、 场地、 设备等)、就业指导活动、
就业市场建设、签约落实、困难帮扶、自主创业、就业率、出国 升学、 违约控制等内容进行评估, 按时发布 《就业白皮书》和《就 业质量报告》。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发生争议或因违 约事宜发生纠纷的,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培养单位应给予毕业 生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 行定向、委培合同的,应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加强毕业生就业教育,毕业生应 响应国家号召,遵守就业创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培养良好职业素 养,理性择业,履行协议,诚信就业。
第四十九条 要继续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 工作,采取多种方式持续推送需求信息,宣传地方政府的就业创 业政策,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毕业生的重点帮扶工作。
第五十条 违反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扰乱就业工作秩序的, 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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