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机关组织性、纪律性,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转变工作作 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规定
(一)严格按照规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上班时间不准喧哗吵闹,不准闲聊、玩游戏、办私事,不准擅离办公室或中途外出 办私事 .
二、请销假规定
(一)个人因公开会、出差、外出办事,应按提前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并获批后方 可离开 .
(二)个人因事、因病请假,应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超过3 天 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交由办公室存档;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审批条的,可先 通过电话按以上规定请示请假,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 处理。
(三)请假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衔接并保持通讯24 小时畅通,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 常、有序的开展。
(四)请假期满到期上班,应及时向请假批准人销假 .因特 殊情况期满未回的应及时续假并说明事由。
三、考评办法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对因旷工误事或对本单位造成 负面影响的,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底评先树优资格。篇二: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一、作息时间
1. “中心"实行每周 5 天工作日、每日 8 小时工作制。 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期间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心"规定的作息时间 .
上午工作时间: 8: 30—11: 30
中午休息时间: 11: 30-13: 00
下午工作时间: 13: 00-16: 30
星期六、日为法定公休日 .
二、考勤制度
“中心"执行考勤签到制度,职工每日上班按时在部门签到表上签到.月末最后一个工作 日下午,各部门部长负责整理考勤统计,交综合办公室,作为职工当月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工的迟到、早退、旷工、加班进行考勤记录。
办公室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到有迟到、早退现象的职工,当即按照“中心 "有关规定处理;凡抽查
到部门负责人对迟到、早退现象未记录的,1 次扣除部门负责人 10 元。 (一)关于迟到、早退、旷工的规定
为严格“中心”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以职工月工资2500 元为例):
1. 迟到 :
职工应在 8: 30 之前到岗, 8: 30-9:00 之间到岗者视为迟到。每月迟到超过 3 次的, 每再迟到一次扣除工资 113 元(即 2500/22=113 元)。
2. 早退:
即在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的情况下,下班之前提前半小时之内离开“中心”者视为早退 . 早退的处罚办法为扣除当月日工资。
3. 旷工:
没有假条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而无故未到岗者视为旷工。如无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半 小时以上 3 小时以内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 3 小时以上又没按规定请 假者视为旷工一天,分别扣发此职工半日或一日工资的 3 倍 .当月累计旷工 3 天,年度累计旷 工 30 天者按规定除名。
(二)关于事假、病假的规定
1. 事假:
职工如遇私事要处理,可请事假。最小记录单位为一小时。职工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及时打电话声明,回单位后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2 天以内 (含 2 天)事假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填写事假条; 3 天以上(含 3 天)事假除报部门负责人 外,还应将假条提交主管副主任签字后方可休假。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请事假(或外出离京) 一律报“中心"主任审批。职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事假在 15 个工作日以内 工资照发,超过此期限扣发超假期间日工资(如超 1 天,扣 1 天日工资),并扣除年底核算的 相应月奖金 .
2. 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请病假。最小记录单位为半天, 2 天以内(含 2 天)病假只须填写 单位请假条 ,向部门负责人报批。 3 天以上(含 3 天)病假应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并通 知主管副主任,否则按事假处理。
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 2 个月以上不超过 6 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工资照 发。工作人员因病休假超过 6 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 70%;工作年 限满 10 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原工资的 80%。
职工不得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病假,一经发现,“中心”将
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若存在在家办公者,需经该部门负责人同意 .
(三)关于各种假别
1、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假 期不超过 5 天。异地奔丧的,可以酌情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 .假期工资照发。
2、探亲假 假期与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期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与按国家 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 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工作满一年已婚在职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 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满一年已婚在职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 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 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3、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 7 天,如符合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及以上初婚的 晚婚条件,则增加奖励 7 天 .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 .
4、生育假 女职工的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女 职工的产假为 90 天,晚育的
增加奖励假 1 个月 (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 各负担 50%),经女职工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 3 个月,但减免 3 年独生子女奖励 费(独生子女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发给5-10 元奖励费,至独生子 女年满 18 周岁止,夫妻双方单位按本单位标准,各发 50%。
5、工伤假 因公受伤,休假视为上班。
6、路程假 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给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7、年度假 工龄 1 至 10 年休假 5 天; 10 至 20 年休假 10 天; 20 年以上休假 15 天。年假以每年 3 月 1 日到次年 3 月 1 日前有效。
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超过 15 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 假以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因工作需要,经“中心”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8、假期计算
职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内;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 节假日在内;婚假、丧假、篇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
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 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 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 行)》。
第二条 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 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 审批的原则。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 际病情确定 .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 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 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 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 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 — 1 —
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 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 工处理。口头、电话请假的一律无效 .
第三条 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 2 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 1 个月的,取消年终评 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请假审批程序
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 3 天(含 3 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 请假获准,乡 (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 天以上并在县内 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 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 3 天以内(含 3 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 3 天 以上 7 天以内(含 7 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 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 7 天以上 15 天以内(含 15 天)的,由县 — 2 -
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 15 天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审批 .
(三)股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 2 天以内(含 2 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 向主要领导汇报;连续请假 2 天以上 7 天以内(含 7 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 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 7 天以上 1(转载于:行政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5 天以内 (含 15 天)的,由单位班子研究决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15 天以上的,经所在单 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 .
(四)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病、事假在 15 天以内 (含 15 天)的 ,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 审批; 15 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
第七条 县委常委所在部门、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作人员 请假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经组织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或有计划地安排离职学习、培训或进修的,需 同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年度考核和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或安排擅自离岗学习、 培训或进修的,按旷工论处 .个人参加自学考试需离岗进行短期培训的,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假获准后,需对从事工作进行妥善安排方可离岗,返岗后在 1 天内 向批假领导报告销假。
第十条 连续请假 15 天以上的实行备案制。请假当事人在获准请假的当天将请假条复 印送相关部门备案。其中,科级干部 - 3 -
的分别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县考核办备案;县直单位一般干部的送所属纪工委备 案;乡(镇)一般干部的送乡(镇)纪委备案 .需执行病、事假工资的,由工资发放单位报送 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县财政局执行病、事假工资 .
第十一条 各单位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上班时间需临时外出的, 单位班子成员到办公室作去向登记,各科(股)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的需 经科(股)室负责人同意。
第三章 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 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
(一 )旷工的认定。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超过上班时间 1 小时到岗或下班时间提前 1 小时离岗的(经单位 分管领导批准,需临时在外办公事的除外)。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5)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6)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
(7)驻(包)村干部无正当理由未到村开展工作的;
(二)迟到、早退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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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班制工作人员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上班时间 10 分钟后到岗的认定为迟到,下班时 间 10 分钟前离岗的认定为早退。上、下班时间以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午 8: 30-12: 00,下 午 14:00-17: 30 为准。
第十三条 旷工、迟到、早退的处理
(一)连续旷工 2 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 50%;
(二)连续旷工 3 天(含 3 天)以上 15 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一年内累计 旷工 7 天(含 7 天)以上 30 天以内的,扣发一个月全部实发工资 .工作人员出现上述两种情 况之一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三)连续旷工 15 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 30 天(含 30 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 发工资,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作辞退、解聘处理;
(四)迟到或早退 2 次以内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当月迟到或早退 3 次(含 3 次)以上 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 50%;当月迟到或早退 5 次(含 5 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 发工资。
以上工资扣发后 ,一律全部上缴县财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干部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严格考勤干部 到岗到位情况,实行每天上、下班签到,逐月公布干部出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全年干部职 工累计出勤情况与考核及评先选优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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