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鱼** 文档编号:9983518 上传时间:2025-04-15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8.17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推荐文章 最新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热度: 企业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3 篇 热度: 财务管理规定 3 篇 热度: 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3 篇 热度: 现金报销管 理规定_财务现金报销管理制度 热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农村改革发展顺利进 行,特制订了村级财务管理规定。本文是店铺整理的村级财务管理条 例,希望能帮到你。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1 为了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 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按照现行的法律政 策和相关规定,从源头抓规范,以监督促发展的要求,结合苏吉滩乡 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实行村财乡管。就是在保证各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 独立核算权、债权债务不变的前提下,村级集体所有资金的收支帐目, 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我乡建立记账服务中心,确定专职会计, 村级设立报账员,明确工作职能,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办 法。 二、各行政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一 般由 3-5 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及直 接亲属不得担任村民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 对村财务有参与权和检查、监督权,对本村财务支出首先进行审核, 并在票据上签章,后由村负责人签批后,到乡政府统一报帐,对不合 理开支有否决权。 三、村级资金支出要根据经济的发展力量而行,严格实行“零债 务”制度。凡以集体名义借贷款事宜,都要经过村委会研究、民主理 财小组审核,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主任审批后,报经乡记 账服务中心审核批准,乡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完善监督机制。 1、加强群众监督。坚持由村民理财小组对村 级财务实行全程监督,确保财务支出的合理合法,村民若对本村账目 有疑问,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村民理财小组介绍信,随时到我乡记账 服务中心查询情况。 2、乡政府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查,对群众反映、 存在问题多的村重点进行审查。对审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和督促 整改。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村级集体资金,乡记账服务 中心要保证上级拨付给村级的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村级自有 资金使用渠道正常畅通。 六、无特殊情况不允许村干部或他人借用村级资金,更不允许将 村级资金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 有关责任人以党政纪处分。 七、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至少公 开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500 元以上支出项目及金额提供祥细说明, 以便群众看得清楚明白。公开的内容和项目、金额要与原始事实相符。 村级救济(灾)收支和捐赠物资收支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群众公开。 公开 的形式一律采用在村务公开栏和专项公开两种方式进行。公开的内容 至少保留 15 天。常规性公开工作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专项收支针对不 同情况分别对待。所有公开的内容一律留底稿待查。 八、为使村级财务管理运作规范化,各村报账员必须在每月 25 日 前,将集体资金收入和支出全部上交记账服务中心,各村支出的原始 收据,在由当事人、村委会成员签字并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签字,村 主任审批后,各村报账员到乡记账中心报送记账。 九:本办法由苏吉滩乡负责修订和解释。 十: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法规相悖的,以上级有关法规为准。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村级财务行为, 严肃财经法纪,切实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结合我镇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帐镇管”。武乡镇农业经济经营管理发 展办公室负责全镇各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区域内按行政村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下同)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是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要 适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特点;三是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四是坚持 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以下八项财务管理制度。一是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二是产品物资管理制度;三是固定资产管理制 度;四是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五是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六是财务报表和财务 档案管理制度;七是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八是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 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 理;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 清查。 第二章 民主理财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 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其成员代表为 主,有村干部共同参加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应定期召开理 财会议,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 见和建议。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先报镇农业服务中心 审查,并经镇人民政府复核,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 执行。主要包括: 1.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资本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抽 走的;2.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额借债 ;3. 由于债务单位撤消,依照民事诉 讼法确定无法追还,或由于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 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核销 ;4.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 置、变卖和报废处理;5.大额对外投资项目; 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 ;7.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 支项目;8.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9.其它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章 财务公开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健全财务公开制 度,按月进行财务公开,业务量少的村也可按季度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一条 进行财务公开前,应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帐 目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对收支凭证进行认真核对。核实、核对工作由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主持,由村主管会计负责具体业务。同时要认 真研究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公开重点。 第十二条 公开的内容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 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共同审核并签字后,提交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并 报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既要详细全面,又要简洁明了、通 俗易懂,便于群众了解。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 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筹资筹劳、集资款、水 费、电费等。 第十四条 村级在财务帐目张榜公布后,村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 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 第四章 镇代管村级财务 第十五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帐镇管”是指村集体的帐薄、凭证由 镇农业服务中心代记、代管,现金、存款所有权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 自行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财务实行乡镇代管后,村级应保留现金日记帐、财 产物资登记薄、债权债务登记薄、内部往来登记薄等财务会计帐薄, 镇农业服务中心应设置总帐、明细分类帐、现金帐和存款帐。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实行镇代管后,村级只设置一名报帐员,负责 办理村级的财务事项、登记有关帐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的其它相 关工作,并按区、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按时报帐。 第十八条 镇政府要配备具有一定财务会计知识的业务骨干从事代 管工作。人员设置包括总会计一人、记帐员一至二人。人员管理实行 岗位责任制度,各乡镇要制定工作人员的具体岗位责任,明确分工, 具体工作由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主持负责。 第十九条 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定期对村级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每年 至少一次,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镇农业服务中 心可根据业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定期进行工作考核和业务考核,考核不 合格的,镇政府应建议村委会让其不得再从事此项工作。 第二十条 镇代管村级财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 责任制度。主要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务 报表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镇代管村级财务要按照规定设置财务帐薄、记载财务 事项、管理现金收支和保管有关档案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和 上级领导报送财务报表。镇代管村级帐目、资金,要手续清楚、 会计核算及时、帐目清晰、责任明确。镇农业服务中心每月末 (业务量 少的村,可每季度一次)都要与村财会人员核对有关帐目和盘点库存现 金,做到镇、村两级帐帐、帐证、帐款、帐物、帐榜五相符,如实反 映村级财务状况,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二条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各项收入的管理。村 级各项收入统一由村财会人员凭镇农业服务中心统一发放的专用收款 票据收取,不得使用其它票据。收入必须在 5 日内缴存开户银行,支 出时再从银行提取现金,严禁在所收到的现金中坐支。村集体的资金 收入不得坐支。镇政府要针对坐支和村干部直接经手现金收支以及村 集体经济组织不按时报帐等问题,建立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 镇代管村级财务要严格有关财务手续。镇农业服务中 心主任和总会计要认真审核村级的各项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严禁入帐。对违反财经法纪、法规及区、镇有关规定的支出,应查明 情况,提请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置。大额支出(一千元以上)与“三费” 支出,须经镇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后,才能入帐,其中大额工程支出还 要有招标承包合同、工程预算等必备的附件。不论是报销开支,还是 支取各种款项,都要严格手续,手续不完备,出纳员不准付款,严禁 白条抵库、公款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集体资金。 第五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村级财务 的审计工作。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本乡镇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 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派,开展专项、专题审计 ;可根据镇、村等有 关单位的委托和要求,开展委托审计 ;可根据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开 展常规审计。 第二十六条 区、镇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 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 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区、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 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 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 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 权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 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向其委派或委托 的单位提出书面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和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 题的审计报告,应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 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群众公布。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 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 农村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农村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按财务 制度的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 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领导不得 兼任财会人员;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的直系亲 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 对村级财会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制度。凡是从事农村 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凭证上岗。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要通过区主管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会计证 后,方能上岗,否则,不得任用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农村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 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 ;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 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 ;有权向上级和有关 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有权不办理违反财 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 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否 则,追究财会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镇党委政府、镇农业服务中心和村干部要支持财会人 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其工作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 复财会人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镇 人民政府或村党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收支、用 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应根据审计机关的结论和决定,分别上缴国家 或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三十九条 对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作出处罚决定机构的 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 人及其它有关人员,由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村干部不经财会人员,直接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坐支村集体收 入的; (二)村干部及村财会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帐薄、凭证、会计报表、 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 (五)抗拒、破坏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镇代管工作的; (六)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 况,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镇政府原有关规定,与本 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 集体和农民的利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财会法律法规 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 所指村级包括行政村和居委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 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 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 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 开、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村级财务管理 第五条:村级财务收支实 行“村账乡代理”,由乡镇会计核算中心代理记账。统一在乡镇会计 核算中心开设核算基本户。村级经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审批权 不变、会计核算主体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六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按村设置账套,进行分类核算。各村 设置报账员一名,并保持相对稳定。报账员由村支两委除负责人外的 其他成员兼任,负责备用金的管理、收支票据的归集和报账。 第七条: 所有村级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核算范围。村级集体资金包括:“一事 一议”筹集的资金,统一经营收入,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 土地补偿费,扶贫、救济等专项收入,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 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贷款等,利息及其他 收入。 第八条:村级支出主要包括:在职村干部误工补贴,离任村老 干生活困难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支出。村干和村老干职数及补贴补助 标准由县组织部门核定 ;村级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邮电通 讯、差旅费、党报党刊征订等方面的公务支出。 第九条:取得村级收 入时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据,转账收入直接进入乡镇会计 核算中心基本账户;现金收入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必须缴入乡镇会计核算 中心基本账户,严禁坐支。收据由报账员从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登记领 取,定期核销。 第十条:村级经费支出的报账审批程序为:原始凭证 经手人签字→ 500 元以内由村财务主管干部审签(500 元以上的由 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签)→报账员到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中心主 管会计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 中心主任复核、审签→ 中心录 入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中心记账会计记账。 第十一条:乡镇会计核算 中心根据村级大小和经济状况核定村级的日常备用金限额,以备平时 零星支出使用。备用金限额最高不得超过 1000 元。除发放村组干部补 助外, 500 元以下的支出用备用金直接支付, 500 元以上的大额支出 以现金支票支付。 第十二条:村级要加强村级债权债务的管理,按照“制止新债、 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原则,对现有债 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界定,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并报乡镇会计核算 中心以电子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各村必须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 民主理 财。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 5 至 7 名村民 代表组成,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 参加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收支计划 ; 负责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 财务制度的执行;负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否决村级不合理开支。 第十四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应定期按规定为 村级编制会计报表。村级会计报表包括:反映科目余额和收支明细情 况的月报或季报;反映资产负债和收益及收益分配情况的年报。 第三章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 第十五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对村级 报账员的业务要进行经常性指导,严格按财务制度设置账簿并进行会 计核算;对村级支出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村级按计划、按政策、 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县乡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调度,按 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村级经费,确 保村级经费足额落实。 第十七条:县监察、审计、农经和财政监督部 门应对 村级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八 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每个季度对村级支出审核一次,并将村级收支情 况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