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表示行政事业单位包含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 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含推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 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出现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展开会计核算,填制会 计凭证,备案财务会计账簿,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报告,并创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严 禁假造、变造会计凭证、财务会计账簿、基本建设不实财务会计报告;严禁藏身或者故意 封存依法应留存的会计凭证、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提拔会计人员必须合乎财务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 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 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总收入和开支应列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采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开支财政预算,应优先确保本部门履行职责基本职能所须要 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开支和专项开支应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 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充公总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分散总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 和期限,按照没收拆分、罚缴拆分等规定的方式,将缴纳的财政收入轻易划拨国库或财政 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外, 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应按照核准的项目,推行专款专用、单 独核算,严禁虚列、侵吞、占用、侵吞、浪费、套取、骗取、迁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 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派发福利、补贴和奖金,应按照规定继续执行,严禁擅自成立项目、提 升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采用财政性资金,订货政府分散订货目录以内的或者订货限额 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推行政府订货;订货政府分散订货目录以内并达至公 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展开订货;因特定情况须要 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订货方式,应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 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采用国有资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备,提升资 产采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 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工作、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背本规 定的犯罪行为做出处置、行政处罚同意。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 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不予处置。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成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中止、暂停继续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
标准征税或者转换名称征税;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财政预算总收入变为预算外总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有以下违背国家财政收入上交规定的犯罪行为之一 的,责令废止,调整有关财务会计账目,没收应上交的财政收入,限期归还违法税金。对 单位给与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轻易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轻易责任人员给与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与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与辞退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撤离、侵吞、侵吞应上交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财政预算级次、财政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背国家财政收入上交规定的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以虚报、套取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撤离应拨付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采用、套取财政资金的犯罪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 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 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订货人违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订货法》 和《安徽省政府订货管理暂行办法》不予处置。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 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背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 令废止,调整有关财务会计账目,追缴私存二十余名的资金,充公违法税金。对单位处为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轻易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轻易责任人员处为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公务员的,还应给与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与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 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背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考继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颁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二者相冲突的,以本规 定为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现就规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 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责任意识,创建有效率分权的单位政府订货内控机制。
1 、落实应采尽采。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 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 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 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 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 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的采购项目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2 、严苛依法订货。 订货人必须践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并无许可不容为”的依法 订货理念,严苛遵从《政府订货法》及其实行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积极开展政府订 货活动,全面落实订货主体的有关职责。严禁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分拆政府订货项目,严禁 违法避免政府订货程序。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实施政 府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采购管理制 度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3 、创建内控机制。 订货人必须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晰订货、财 务、业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纪检监察有关部门在政府订货活动中的岗位职责, 分设市场需求制定、订货文件审查、非政府评审、合约环评等不相容岗位,严苛政府订货 内部流程掌控。
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 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订货人应当强化对订货项目订货文件、订货合约、批评回复意见的审查,有关文件应 当在本单位相对应当部门展开合法性审查后做出。
4 、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 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举 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采购人在处理采购纠纷时 应当依法依规并充分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进行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 得拒绝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举报,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应商询问、质疑和举报的实质 性内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进行书面确认。
对供应商因回复不令人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展开回复而出现举报事项的,订货人应 积极主动协调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明确提出的举报事项展开处置。
5 、加强档案管理。 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和资料。 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督促采购代理机构 将采购项目的文件和资料移交其归档保存。
二、规范订货犯罪行为,完善透明化高效率的政府订货工作机制
6 、强化预算管理。 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采购项 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至《政府采购 品目分类目录》的最末一级。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 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
订货人修改、调整已批准的政府订货项目订货品目、订货数量、财政预算金额或追加 政府订货项目等,须在核准的部门财政预算开支总额内适当调整、新增政府订货财政预算, 并投档《政府订货财政预算调整提出申请审批表》 (附件一)。未列入年度政府订货财政预 算或未展开调整或新增政府订货财政预算的,严禁实行政府订货。
年终未使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同步结转,预算指标被收回的,取消已批复的 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指标同意结转使用的,采购人按照结转后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适用新预算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7 、严苛计划管理。 订货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政府订货财政预算,尽早申报政府采购 计划和非政府实行政府订货,政府采购计划的订货品目、数量、财政预算金额等内容应当 与批准的政府订货财政预算保持一致。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 规模、产品配置标准、产品技术参数和合理市场价格等。并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前详实编制完整、真实、合理、有效的采购需求。
为确保市场需求制订的科学合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就确 认订货市场需求包含且不局限于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官方征询社会公众意见。财政预算金 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关键性繁杂项目可以就确认订货市场需求在望城区政府订货网上官方 草案。
采购人采购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以及财政部门认为应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确定项目政府 采购计划的预算金额。
8 、严苛审核管理。 政府订货项目达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须要使用公开招标以外订货 方式的,订货人应在订货活动已经开始前,报经区政府订货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财政部 《政府订货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 74 号令,缩写财政部 74 号令)规定建议,向 区财政部门递交《长沙市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 (附件二)及适当材料展开审查并呈报, 大力开展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实行。订货人明确提出的申请理由应充份,资料应齐 全,拟将使用的订货方式应合乎政府订货法律法规所列于情形。
对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以及招 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政府采购 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公开招标程序结束后,按照财政部 74 号令规 定要求,提交《望城区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 (附件三)及相应材料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 组和区财政部门审批。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 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22]119 号)规定,向区财政部门提交 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获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 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市级主管部门意 见和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9 、规范代理犯罪行为。 订货人列入平台管理的项目,须要使用公开招标、应邀招标、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网上申购、竞争性磋商等订货方式的,订货人一律委托经财政部 门备案入库的政府订货代理机构非政府订货。订货人挑选委托订货代理机构时应综合考量 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
采购人应当在项目采购计划下达后 2 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依法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及项目履约验收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认采购文件、推 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 机构行使。
订货人应在签定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向订货代理机构提供更多明晰的项目订货市场需 求,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订货市场需求明确提出书面修正建议或意见的,订货人应在规定 时限内展开书面答复。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的,采购人应在招 标(供应商邀请)公告和项目采购文件中将代理服务费的限额和收取方式明确告知潜在供应 商。
10 、规范专家提取。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需从政府订货专家库中提取, 项目评审专家提取人数应合乎政府订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评审要求 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按照参加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 1: 3 的比例推荐相应专业类型专 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随机抽取使用。
招标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订货论证,不须要在政府订货专家库提取, 自行委托的专家应具有适当专业水平和适当资质。对展开单一来源订货论证的,项目财政 预算在 300 万元以下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 3 人;项目财政预算在 300 万元以上的,项 目论证专家人数为 5 人。
11 、公平设定准入条件。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第一款和《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17 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 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订货人严禁以任何理由建议供应商提供更多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 材料,严禁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 许可等条件预设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严禁阻扰和管制中小企业民主自由步入本地区和本行 业的政府订货市场。
在依法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对外发布邀请公告或推荐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参 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和评审等环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 遇。
12 、严苛订货文件审查。 订货人应严苛按照政府订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订货文 件审查严格把关,并对订货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分担法律责任。订货文件严禁 选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产品,严禁制订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 严禁以任何不正当理由管制和排挤供应商出席政府订货活动。
对实施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相应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 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
量化指标相对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残联依法编制政 府采购预算,明确和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政府采购通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订货按照政府分散订货目录、政府订货限额标准、官方招投标数额标准 继续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订货推行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 采购预算及计划
第五条 基本建设政府订货财政预算。依据年度政府分散订货目录和限额标准,基本 建设本单位政府订货财政预算,并报区财政局批准。
第六条 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实行网上和纸质双重报送制度,每个月 15 日之前报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和 区采购办审核。
第七条 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订货人人员应当按照“应编天下编”的建议在部门财政 预算中核定当年订货项目的订货财政预算,全面落实订货资金来源、明晰订货市场需求、 细化订货产目。
第八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 员更改、调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内容,须在批准的部门预算支出总额内相应调整、追 加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严苛计划管理。订货人员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政府订货财政预算、在搞好产品 及项目调查后融合项目实际市场需求、办公市场需求等尽早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其中,订 货品目、数量、财政预算金额等内容应当与批准的政府订货财政预算保持一致。
第三章 采购执行与审核
第十条 日常办公用品订货和列为政府订货目录中的订货须要分类展开,订货办理流 程如下:
(一) 日常办公用品采购。一律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 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二)各科室呈报订货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交由办公室统一基本建设,经单 位负责人盖章审核,由订货专员负责管理订货或者通过政府分散订货。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不得随意指定品牌和型号,须遵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应符 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常用办公设备采购应从《政府采购常用办公设备推荐名 录》中选择,《推荐名录》中所列设备不能满足特殊行业、特殊业务需要的,则由所属部 门出具情况说明报区招管办审批后方可采购。对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单位应组织专家 评审小组进行论证,区财政局和招管办分别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核把关。
第四章 订货限额及订货方式
第十二条 除电子商城采购和协议供货〔服务〕外,以下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到 30 万 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金额达到50 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 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分散订货目录以外,订货人订货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金额 达至 30 万元以上,订货工程类项目金额达至 50 万元以上,推行集中订货。集中订货项目 可以由订货人自行非政府订货,也可以委托订货代理机构订货。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 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货物类:单项或者批量订货金额达至 100 万元以上;
(二)服务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
(三)工程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单项或者批量达到上述标准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 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订货人应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严禁将一个财政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 别的货物、服务展开分拆,化整为零。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 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 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合乎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订货 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单一来源方式订货:一就是就可以从唯一供应商处订货的;二就 是出现了不容预知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订货的;三就是必须确保旧有订货项目 一致性或者服务服务设施的建议,须要稳步从原供应商处添置,且添置资金总额不少于原 合约订货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规定的集中采购限额以上但又未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 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政府采购中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订货管理
(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 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
政府分散订货目录及限额标准就是订货人基本建设年度政府订货财政预算的依据,也 就是政府订货监督管理部门展开监督和检查的内容。订货人应根据发布的年度政府订货目 录及限额标准基本建设政府订货财政预算,并按照核准的政府订货财政预算及时编报政府 采购计划,非政府实行政府订货活动。
单价或者批量在 3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电子商城采购和协议供货〔服务〕 除外), 50 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不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订货人采用财政性资金订货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 属政府订货范畴,无论是政府分散订货机构订货、部门分散订货,还是集中订货都必须严 苛按照政府订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订货方式和程序展开。
(三)采购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留采购份额、制定采购 需求标准、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十九条 规范政府订货方式的应用领域和更改
(一)经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 项目,在未特别注明的情况下,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牵涉订货方式更改的,包含订货活动已经开始前和订货活动中的订货方式更改, 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政府订货监管机构审核后继续执行。
第四章 采购及验收
第二十条 全面落实环评责任。订货人员就是政府订货按期环评的责任主体,由各物 品订货科室设立环评工作小组,但订货的经办人严禁为主要负责人。在订货顺利完成后, 可以自行非政府或委托代理机构非政府项目按期环评。环评人员应在验收报告单上盖章, 并分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采购合同履约验收。采购人采购的一般货物或服务,应明确采购小 组依据采购合同、中标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等对货物或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品 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机器设备必须在 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延续性的日常服务项目 (例如物业管理、清扫、安保、保护、维保等日 常性服务), 订货人应按照订货文件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期 限和支付办法,严苛对服务单位提供更多的服务展开日常考核,并以考核表做为按期环评 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违约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上报财政部门将 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订货人员辨认出存有仿冒、伪劣、走私产品、商业行贿等违法情形的, 应立即转交市场监督和公安等有关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组织的政府采购集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采购人在采购项 目完成后,根据政府采购支付流程向财政部门提出付款申请。
第二十六条 政府订货缴付流程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政府采购任务后,应整理采购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 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由市采购中心及时提供采购材料交采购人;属于自行采购项目的;若 采购人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 购的,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采购材料交采购人;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自行整 理采购材料并按规定保存。
(二)将纸质资料上报主管财政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对主管财政预算单位汇总递交的政 府订货拨出提出申请纸质材料及电子信息展开审查,审查通过的,按拨出程序,将款项划 拨至供应商或订货人,并在订货人递交的合约或《货物交货验收单》原件上盖章号码章, 标注退款金额等信息;审查不通过的,市财政局将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归还订货人。
第五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订货材料主要包含订货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定 标文件、合同文本、批评回复、举报处置同意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其中,订货活动记 录至少应包含: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订货项目财政预算、资金形成和合约价格;
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4.应邀和挑选供应商的条件和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
6.废标的原因;
7.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二十八条 订货人应将订货财政预算、环评证明、订货合约、发票等有关材料与订 货材料一并档案。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 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 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政府订货建议
第三十条 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 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分散订货目录及限额标准就是订货人基本建设年度政府订货财政预 算的依据,也就是政府订货监督管理部门展开监督和检查的内容。残联各科室应当根据发 布的年度政府分散订货目录及限额标准深入细致基本建设政府订货财政预算,并按照批准 的政府订货财政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分散订货资金严苛推行国库轻易缴付制度。 凡未按规定基本建设政府订货财政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财务部门一律不办理 资金缴付。
第三十二条 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 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 组批准后方可执行。由于人员编制限制,对于公开招标的,委托招标公司开展工作,由计 划和法规科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于本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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