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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长大桥遂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封
面
高速公路长大桥遂安全运营
管理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 202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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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长大桥遂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长大桥遂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 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高速公路长大 桥遂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高速公路 (含一级公路) 长大桥 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提高长大桥隧的安全保障水平, 根据 《中华人民共 与国公路法》、 参照交通部 “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等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管理与 监管的特大桥、大桥与隧道的安全运营管理。
第三条 根据 “预防事故为主, 保证设施安全, 狠抓应 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总体思路开展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 为主”的工作方针, 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 保证长 大桥隧安全运转。
第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应高度重视长大桥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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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与技术措施, 对所管辖的长 大桥隧及时安排实施检查、检测与养护维修,保证公路畅通与桥隧安全。
第六条 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 理”。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是省内高速公路长大桥隧的管理机构,检 查、监管与督查区域内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
第七条 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的管养单 位, 是安全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 承担实施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 应 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公路桥隧运营管理的法 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桥隧进行养护与管理,努力保证桥 隧安全畅通;
(二)设立健全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安排
落实;
(三)设立健全符合所管养桥隧特点的技术安全保障体 系,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 吸收专业机构参加长大桥隧的技术安全评价、 监 测与处置工作。
(四)承担收集、分析、整理与保存桥隧勘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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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运营、安全监测与其它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资料或数据,设立、维 持桥隧安全技术档案与运营管理数据库;
(五)承担开展桥隧巡查、结构检查与日常维持、安全 状况监测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设立以反恐与应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 件特点的应急方案, 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立密切的合作机制, 及时更 新相关应急救援报告、 救援联系方试, 按期请示相关部门支持安排开展应 急演练。
(七)按期对桥隧安全监测仪器与设备进行检查、标定, 保证监测仪器与设备可靠运行;
(八)安排实施桥隧的维持加固、更新改造与安全隐患
治理;
(九)遇有紧急事件,及时收集信息并向上级管理机构 报告, 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 全力救助受困车辆与人员, 为相关专 业救助队伍施救创造有力条件;
(十)按期安排桥隧安全运营管理人员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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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机构,严厉打击长大桥隧上 (内)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与地方政府相 关部门、 当地驻军的协调工作, 保证应急演练顺利进行, 应急措施高效运 转。同时,要加强监管与督查检查,保证有关管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九条 对及时发现并排除长大桥隧安全隐患、举报或 者制止影响长大桥隧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与个人,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 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 长大桥隧开通运营前,务必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并向有关管理机构 与管养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 不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 使用。
(二)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 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与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鲜明并符合国 家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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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长大桥隧管养单位的职责与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包 括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 要落实到位,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与有关安全管 理制度要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按期安排安全运营管 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 水上大桥、 特大型桥梁管养单位所配置的水上 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当根据规定接受特殊培训。
第十二条 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应根据反恐、消防管理、 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长大桥隧设施上(内) ,合理设置报警、灭火、 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与设备,并按期进行检查与维 持,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 依附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 审 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管线 产权单位应按期对管线进行检查与维修,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长大桥隧改 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 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 (内) 禁止下列
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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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 10 千伏以上的高 压电力线与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 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
的行为。
第十五条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不得违反交通标志、 标线与信号灯指示行驶, 除遇紧急情况, 不得在长大 桥隧上(内)停车或低速行驶;进入隧道,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与后 尾灯,禁止在隧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 管养单位应根据交通情况, 及时调整、 完善 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同时,要在长大桥隧入口前设立 “动态禁入”标志, 保证发生突发事件后车辆不再进入桥隧, 并能在紧急 情况时往对向车道掉头安全驶离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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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通过长大桥隧时, 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 保证运 行安全。 遇有自然灾害、 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长大桥隧运营安 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入)长大桥隧。
第十八条 履带车、 铁轮车、 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 及桥隧设施安全的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实如需通行时, 务必经管理机构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 措施,根据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与时速通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 当经同级公安机关同意。 在特种车辆经批准通行长大桥梁时, 管养单位应 当做好技术审核、 通行引导, 以及车辆通行前与通行期间桥梁结构状况的 检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与 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边缘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大桥管养单位应根据 大桥的规模、 结构、 桥址环境等状况合理划定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 及时 设置标识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界桩、界标。
第二十条 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桥梁安全的
作业;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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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捕鱼、系缆、泊船;
(四)其他危及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根据规定设置并完善桥梁防撞设施、监控 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保证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 跨越通航水域的大型桥梁管养单位,应当 根据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船舶通航管理工作。 遇有航道变化、 助航 标志或设施受损的情况, 管养单位或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 及时进行更新 与维持。
第二十三条 船舶通过大型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根据 航标设置、航道标准与船舶通行规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在船舶监控系统(VTS)覆盖区内,船舶应遵守 VTS 的有关规定,向 VTS 中心报告本船的船位及动态,接受并听从 VTS 中 心的监控与管理;
(二) 船舶进入大型桥梁所在水域前,应对舵、锚、主 辅机、 航行信号、 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进行严格检查, 保持良好的技术状 态,落实安全措施,保证安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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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应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尽早与相关管理机构及过往 船舶取得联系,保证安全通行;
(四)通过大型桥梁所属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 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五)应根据大型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数。 船队通过大桥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门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出现能见度不良、 风力超过六级、 大桥水域航道或航标不正常、 本船船位 不正等情况时, 禁止船舶通行。 装载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间通过大桥所属 水域。
第二十四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根据运营安全管理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尽快排除。
(一)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加强长大桥隧沿线、桥 梁安全保护区内的日常安全巡查, 及时查处有关侵占、 损害长大桥隧及附 属设施的行为;
(二)采取移动或固定方式,对过往车辆进行必要的安 全检查,保证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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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持
第二十五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加强对桥隧及其 附属设施的检查与维持工作, 根据有关技术规范、 操作规程进行检查、 养 护、检测、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六条 长大桥隧应设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 理系统, 全面相关的记录长大桥隧检查与维持信息, 按期跟踪了解结构状 况,并及时向上级管理机构与相关设计、科研单位反馈。
某某单位(人) 202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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