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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宝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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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Q/JJFS0007S —2017 八宝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八宝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茶叶、红枣、桂圆、枸杞、葡萄干、甘草、菊花或玫瑰花为原料,经净 选、清洗、烘干,辅以冰糖,再经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八宝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 GB/T 191 GB 2760 GB 2762 GB 2763 GB 4789.1 GB 4789.2 GB 4789.3 GB 4789.4 GB 4789.10 GB 4789.15 GB 4806.5 GB 5009.3 GB 5009.4 GB 5009.11 GB 5009.12 GB 5009.34 GB/T 5835 GB 7718 GB 9683 GB 13104 GB/T 14456.2 GB 14881 GB/T 16325 GB/T 18672 GB/T 18862 GB 19618 GB 29921 JJF 107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制红枣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玻璃制品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总则 菌落总数测定 大肠菌群计数 沙门氏菌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复合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绿茶 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枸杞 地理标志产品 杭白菊 甘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JJFS0007S —2017 《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第一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 3.1.1 茶叶: 应符合GB/T 14456.2的规定。 3.1.2 红枣: 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3.1.3 桂圆、葡萄干: 应符合GB 16325的规定。 3.1.4 枸杞: 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 3.1.5 甘草: 应符合GB 19618的规定。 3.1.6 菊花:应符合GB/T 18862的规定。 3.1.7 玫瑰: 应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第一部的规定。 3.1.8 冰糖: 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要 求 叶形均整,呈黄绿或墨绿色,不得混有异种植物叶,无霉变。 晶面洁白,有光泽,呈半透明颗粒,晶面干燥,无虫蛀。 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特征, 果形完整, 大小均匀, 干燥, 无霉变, 无虫蛀。 浸泡液具有茶叶特有的清香,酸甜适口,无异味。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检验方法 将样品内容物倒在洁 净的烧杯中,在自然 光下观察其色泽、形 态和杂质。另用沸水 浸泡,嗅其气味,并 品尝滋味。 项 目 色泽和 组织形 态 茶叶 冰糖 干果 气味和滋味 杂 质 2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 ≤ 18 灰分,% ≤ 6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 mg/kg ≤ 30 注:二氧化硫残留量取除茶叶外的原料检验,采用混合取样法。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检验方法 GB 5009.3 GB 5009.4 GB 5009.34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总砷(以 As 计), mg/㎏ ≤ 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 mg/㎏ ≤ 2.0 GB 5009.12 注:铅、砷混合取样,其余仅取茶叶检验。农药最大残留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Q/JJFS0007S —2017 表 4 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目 菌落总数, CFU/g 大肠菌群, CFU/g 霉菌, CFU/g 沙门氏菌, 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 25g 检验方法 GB 4789.2 GB 4789.3 第二法 GB 4789.15 GB 4789.4 GB 4789.10 指标 10000 10 5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 ≤ ≤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包,出厂 检验每批随机抽取15包, 10包用于检验, 5包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 后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 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的全部项目。 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 产品为不合格。 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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