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 防止污染, 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 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_ 城市供水条例 ,结合重庆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系指建设加 压供水系统,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加压、管网等设施,将供 水企业或自备水厂的自来水转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第四条 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
2、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 监测工作。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行政管理 工作。第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二次供水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与城市的 建设发展相适应。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向市或区市县城市供水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城市供水的实际情况, 选用合理的设计 参数和先进的工艺设备,并征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八条 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
3、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冒、滴、漏 现象, 进水孔、 溢流孔、 排污孔应配有密封防护设施, 所用材料必须无毒、 无害。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 通。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连通的,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管道 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管道泵从城市管网内直接抽水。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 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 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参与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 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饮用水二次 供水设施合格证书和
4、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配备专 (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 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进行 经常性检查、监测,并按供水规范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饮用水 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运行不得间断, 因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 应提前 _小时通知用户。超过_小时的停水,应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不 可预见故障造成停水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第十四条
5、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用户应按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协商 蓄水方式和时间,并严格遵守执行。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洗 消毒。发现水质污染或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时,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 毒。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定期进行监督性监测, 对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清洗、消毒或暂停使用。第十七条 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由取得 卫生许可证 的专业 清洗消毒机构承担,并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后, 经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抽样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第十八条 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发现二次
6、供水水质不符合 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应立即通知供水企业和卫生部门共同查清原因,采取措施, 防止污染扩大。造成事故的,应妥善处理,并在_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_元以上_ 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暂停供水。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竣工验收取得 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书, 进行二次供水的 ;(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三)不按规定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四)
7、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的;(五)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方式、时间蓄水和供水的;(六)已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供水技术规范、消防规范和要求, 拒不整改的;(七)不按规定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管理、养护的。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 处_元以上_元以下的罚款:(一)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二)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又不 及时通知供水企业和卫生部门的 ;(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 由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和 重庆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_年_月_ 日起施行, _年_月_ 日发布的 重庆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暂行办法 (原重庆市人民政府令_年第 _号)同时废止。